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措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5-01-02
  (3)严格气象台站及设施建址迁移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含提升观测点高度)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应报经中国气象局批准;需迁移设置在各乡镇和其他地方的区域自动站的应报经气象部门批准,并由气象部门报政府确定新址后实施迁移;迁移气象台站(含区域自动站)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对因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工程等造成台站探测环境不能达到基本环境要求,确需通过搬迁观测场改善探测环境的,应由当地政府向市气象局提出,经市气象局进行站址初步勘察后,报自治区气象局,再由自治区气象局实地勘察后,按照审批权限上报中国气象局审批,新建气象台站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或建设单位承担。
  3努力提高社会保护气象探测和设施的自觉性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一步加大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工作情况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自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良好氛围。气象部门通过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公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法定保护范围、标准等形式,有效促进公民、法人、组织,特别是从事城市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熟知相关规定与要求,加深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了解。
  
  4参考文献
  [1] 李绍云,田萍,梁杰,等.城市发展对气象探测环境的影响分析[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11):40-42.
  [2] 区铭香,叶志红.浅谈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重要性[J].气象研究与应用,2008(3):77-78,81.
  [3] 王时引.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8(17):335-336.
  [4] 张涛.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法律思考[J].湖北气象,2006(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