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共图书馆法的发展及内容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洪毅玲 时间:2014-06-25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图书馆事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图书馆法治建设较为完善的国家之    一。综观美国图书馆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其图书馆法的制定以及修改无疑不是以其国家国情为依据,因地制宜,从而使其成为图书馆事业获得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而对于我国,我们应借鉴美国及其他公共图书馆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就如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长、国家图书馆馆长詹福瑞所说,我国的图书馆法不能落后于当前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现状,要把握好一个度,既不能落后于现状,也不能太超前。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各公共图书馆发展的不平衡性,本着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的原则,就目前来看,我国需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质,把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保证图书馆的经费随着财政收人的增长而增长,同时还要确定图书馆的规划建设以及功能义务和读者的定位等。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参考国际上与图书馆相关的国际条约或协定,兼顾国内现已制定的涉及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相关法律,如教育法、档案法、文物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要注意与这些法规之间的互相协调。
  3.2以人为本,定位读者角色
    公共图书馆是公益性服务机构,更好更方便地为读者提供优质服务是其宗旨,所以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必须要以人为本。目前,现有的国外公共图书馆法已充分体现了以读者为中心的现代化图书馆的服务性、民主性、公益性及图书馆员的专业性等特点。
    对图书馆的区位布局,如馆址、面积、交通等的合理性、便利性予以规范,是公共图书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因为建公共图书馆的关键还是要便于读者利用,满足读者就近借阅的需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同时,公共图书馆法还需要准确定位读者角色,应对读者的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信息知识时代,读者不再仅仅是被服务者了,同时也是图书馆的建设者之一,但目前在图书馆里经常会看到一些不好现象,比如个别损害图书馆公共设施和图书资料的行为,公共图书馆法也必须对这些不当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
    詹福瑞认为在立法中也需要明确读者的角色,“以往我们只注重读者在公共图书馆中应该享有的权利,从未考虑到读者对图书馆的建设也负有义务,国外这一点就做得比较完善。例如,他们的资金来源不仅仅依靠政府,还有赖于社会基金和社会捐助,其中很重要的一块就是来自读者的社会捐助”。
  3.3公共图书馆员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关于图书馆人员编制、人员结构、业务素质、业务职称、待遇以及馆长的职责、条件、任免程序等,公共图书馆法应当都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很多非专业或者水平较低的从业者进人了图书馆系统,这就导致了图书馆管理上的混乱和服务水平的长期低下,制约了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不能满足公众的日益增长的需求。日本和台湾的公共图书馆法中都明确了图书馆员的从业资格和素质要求以及待遇,把图书馆员视为公务员,无疑大大地鼓舞了图书馆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对图书馆员也提出了高要求,保障了图书馆队伍建设的高素质。相比之下,我国图书馆员的工作待遇很低,这也降低了他们的工作热情,也是导致服务质量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由于图书馆的经费来源直接关系到整个图书馆事业的兴衰成败,也是图书馆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所以作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保障和宏观管理,公共图书馆法必须明确规定图书馆的经脉——经费来源。就目前来说,购书和运行经费不足是制约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急需法律来规范和确定。公共图书馆法的经费来源的确定是世界其他国家已有的公共图书馆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国外公共图书馆资金来源不仅仅依靠政府,还有赖于社会基金和社会捐助。
  3.4管理制度及违约处罚
    为了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全面、稳定、持续发展,公共图书馆法需要规定图书馆事业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确定各级政府及主管文化部门在发展图书馆事业方面的职责,建立保障机制的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图书馆各项业务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区还需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与各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更为详尽的规章制度,各图书馆也要制定出符合各自特点的行政法规,以保障全国图书馆事业全面、稳定、持续发展。
    除此之外,对于一些违约和不当行为也要有所规定和约束。公共图书馆法不仅需要对公共图书馆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对于政府没有承担起自己在图书馆发展中所应承担的责任、针对读者给公共图书馆带来损失和破坏的不当行为同样也要予以处罚。
  3.5图书馆服务及知识产权保护与合理利用秩序
    公共图书馆法内容需要详细规定关于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和使用、图书馆服务的主要方式和各项服务标准、实施总分馆制,加强图书馆协作和资源共享等,除此之外,还要特别注重馆际合作和资源共享、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等问题。
    在当今的信息时代,单纯的纸资媒体已远远不能满足读者的需要和图书馆自身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需求,数字图书馆的建立与发展是大势所趋。2001年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已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列入著作权的使用权之列。如何在读者、著作权人、图书馆之间寻找一个切人点,保护知识产权,是公共图书馆法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目前我国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规来规范数字图书馆建设,但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与一般的网站、网络服务商相比有其特殊J胜。公共图书馆法是规范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日本已制定了专门的数字图书馆法。
    公共图书馆法应给予数字图书馆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位,对于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面临的各种版权保护问题、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范围、网上传播作品的法定许可问题、网络服务的法律责任问题、对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要予以规范。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的各种法律关系和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也应当在公共图书馆法中加以调整和规范。
  4、总结
    人类社会已进入21世纪的信息时代,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信息服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渐增强。制定一部和不断修改完善的公共图书馆法,无疑有助于加强国家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顺利蓬勃发展,彰显和发挥其在信息知识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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