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对党员标准的回顾与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8-10
【 正 文 】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能否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是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如何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共产党员,是每一个党员和要求入党的人都在认真思考的问题。一般来说,党员标准是由入党资格、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三个部分组成。现就这三个问题,从“三个代表”的高度作一的回顾与思考,目的在于经验教训,以便正确认识和把握新世纪的党员标准问题。 
一、在入党资格问题上,必须坚持有成份论与不唯成份论相统一 
翻开党的80年历史,我们看到党对要求入党的人一贯坚持有成份论而不唯成份论。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章是这样规定的:“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之前,必须与那些与我党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注:《中国共产党建设全书》第9卷,第304页。)在这里,没有提到成份问题。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注:《中国共产党建设全书》第9卷,第306页。)。在这里,仍没有对社会成份的要求。1923年6月,党的三大通过的党章修正草案规定,“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注:《中国共产党建设全书》第9卷,第313页。),第一次把入党人区分为劳动者和非劳动者,但对于什么人属于劳动者,什么人属于非劳动者,没有进一步说明。党的四大、五大沿用三大的提法,只是五大通过的党章,把劳动者明确定为工人、农民、手工工人、店员、兵士等,非劳动者规定为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等。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莫斯科召开了六大。六大通过的党章又不提劳动者和非劳动者的区分,反而把农民、手者与知识分子相提并论,规定“农民、手工业者、知识分子及各机关下级服务人员须有党员二人介绍”方能入党(注:《中国共产党建设全书》第9卷,第327页。)。1945年6月在延安召开的七大,把农民划分为雇农、贫农、中农,并新增加苦力、城市贫民、职员等社会成份。 
建国后,1956年召开八大,党对国内国外形势作出了判断,党章不再具体划分入党时的社会成份,而只是笼统地规定:“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但第一次明确规定只有“中国公民”才有资格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因为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长期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无国籍”之分。50年代中期,国际国内发生了一系列事件,我们党对阶级斗争形势作了错误估计,从此在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歧途上越陷越深,最终出现十年浩劫。党的九大、十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了除工人外,只有“贫农、下中农和革命军人”可以成为中共党员,取消了“中农”,特别是知识分子的入党资格。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开始拨乱反正,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把“贫农、下中农”改为农民,并恢复知识分子入党的资格。以后,又规定对地、富子女在入党方面“不得歧视”,对资产阶级家庭出身的子女入党问题“不能唯成份论”,主要是看他们的现实表现。从此,在入党资格问题上,我们党又重新走上正确的道路。 
回顾历史,掩卷沉思,有许多问题催人思考。 
思考之一:在民主革命时期,在对待入党资格问题上,我党排除了“唯成份论”的干扰,比较好地把“有成份论”与“不唯成份论”统一起来,既坚持党的阶级性和先进性,又放手大胆地吸收非劳动者入党,使我们党在十分险恶的条件下迅速壮大,为革命事业提供了充足的骨干力量。当然,劳动者和非劳动者入党还是有所区别的,这种区别主要表面在:(1)入党介绍人的人数不同。如六大党章规定,工人只须党员1人介绍即可,农民则须党员2人介绍,在国民党政府任高级服务人员的则须3人介绍。(2)入党介绍人的党龄长短不同。六大党章规定:“脱离其他政党(如国民党等)而加入本党的,须经有党籍1年以上之党员3人介绍。”其余的则没有党龄要求。(3)候补期的长短不同。对劳动者有时没有候补期,有时规定2个月或3个月(如三大党章规定劳动者候补期限为3个月,非劳动者为6个月),而对非劳动者的要求最长的为两年以上。 
思考之二:建国后,党对入党资格问题处理正确与否,都是同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级和阶级斗争、对知识分子和某些非劳动者的阶级属性判断正确与否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党对当时阶级和阶级斗争作出了正确的判断:我国的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已经基本解决,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基本建立,阶级斗争已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并明确指出知识分子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据此,八大党章不再提入党的具体社会成份。但从5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我们党对阶级斗争作出的错误估计,在入党资格上又重新强调社会成份,并在“文化大革命”中推向极端。这样做的结果,给党的事业造成了极大危害。 
思考之三:在入党资格问题上,当前群众议论比较多的还是民营家、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的问题。在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发表之前,党内和社会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民营企业家、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另一种认为这些人可以入党。为此,江泽民同志站在时代的高度,以马克思主义家的气魄和胆识,在“七一”讲话中明确指出:“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的党员是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同时也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并通过党这个大熔炉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从而不断增强我们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这里所说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当然也包括民营企业家和私营企业主中的优秀分子,因为他们都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为什么要把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因为:(1)我们党历史上就有过吸收非无产阶级出身的人入党的成功经验。因此,当时的共产国际和一些欧洲共产党,一度认为中国共产党是“农民革命党”,毛泽东只是一位农民革命的领袖,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毛泽东独创了思想上建党这一成功的经验,着重解决从思想上入党的问题。历史证明,通过党的长期培养,绝大多数来自非无产阶级的党员,都成了坚定的无产阶级先锋战士,我们党始终保持了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就能做到这一点,为什么执政后对此反而产生动摇和怀疑呢?(2)民营企业家和私营企业主产生的时代背景与旧社会资本家不同。民营企业家和私营企业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产物,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不会有民营企业家和私营企业主,他们是顺应共产党的政策需要而产生的。仅从这一点来讲,当前我国的私营企业主与解放前的资本家是不同的。这种不同,集中地表现在服务对象和发挥作用的不同。当前,我国的民营企业家和私营企业主是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对社会生产力是有利的,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3)现阶段的民营企业家和私营企业主大多数都是高学历、高职称,有头脑和社会活动力的“能人”,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批人的数量会不断扩大。对这批人的态度,我们党不是如何想办法把他们拒之门外,而应当是如何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把他们当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合格的共产党员。中国共产党应当把社会上各方面的先进分子吸收到我们党内来,党应当有这样的气魄和胆量。当然,在吸收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入党问题上,绝不能刮风,搞一哄而上,必须坚持标准,有序进行。必须明确,不是所有的民营企业家和私营企业主都能入党,我们吸收的是“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入党。
二、在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上,必须坚持先进性与现实性相统一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阶段中,我们既有每个阶段的基本纲领即最低纲领,也有确定长远奋斗目标的最高纲领,我们是最低纲领与最高纲领的统一论者”,这种统一,体现在党员个人身上,就是先进性与现实性相统一。 
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中的先进分子,这就是说,不是工人阶级中每个成员都能成为共产党员,只有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才能成为党员。而工人阶级又是当代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因为它既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主力军,又是高科技知识的生力军,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力量。因此,共产党员是先进性的最集中和最高的代表。这种先进性,从根本上说,就是在任何历史阶段,都自觉地顺应时代潮流,走在时代前列。 
在党的一大通过的纲领中,就明文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为“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推翻资本家阶级政权”而奋斗,同时“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这是当时党员先进性的标志。从党的一大到六大,我们党对党员基本坚持了这种要求。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列出“总纲”部分,总纲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华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它在现阶段为实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制度而奋斗。它的最终目的,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在当时,自觉为实现新民主主义制度而奋斗,既体现了先进性,又体现了现实性,两者统一于实现新民主主义的过程中。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党章的思想,只是因为新民主主义的任务已经完成,所以规定党的“目标是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我们党对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历来是从现实性出发的,是先进性与现实性的统一。如一大党纲规定,“党员除非迫于,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士兵、警察和职员不受此限”,之所以有“不受此限”的规定,是从士兵、警察和职员的现实出发考虑的。 
那么,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怎样把先进性与现实性统一起来呢? 
一是理想信念的坚定性与执行现行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相统一。我们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在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的今天,能否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这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最高表现。但是,党的现实纲领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与最高纲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历史阶段,即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还存在“三大差别”,还有剥削现象存在。为了发展生产力,我们还要鼓励各种非公经济共同发展。能否自觉地执行党的现行方针政策,带领群众为实现党的现实纲领而奋斗,这也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体现。  二是带头致富与共同致富的相统一。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在逐步实现全国人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党员干部必须正确处理好先富与后富,个人富裕与共同富裕的关系。所有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吃苦在前,享受在后,首先要支持和帮助群众富起来,而不能只考虑自己如何富,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提出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一部分人”其中也包括共产党员,有些地区还提出“共产党员要敢于带头致富”的口号。在当时敢不敢致富也是先进性的体现。因为改革开放初期,许多人的头脑里仍然存在“富则修”、“富则资”的僵化思想。在这样一种强大的社会意识和思维定势的作用下,党的富民政策难以贯彻落实。因此,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就集中体现在要敢于“带头致富”上,以实际行动来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并推动和促进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和转变。但是,在人人都想富,甚至有一部分人在不择手段搞非法致富的今天,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上。邓小平指出:“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正是为了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2页。)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作为“先富起来”的党员,应该把自己致富的本领、经验、手段毫无保留地传授给群众,甚至把自己的私有财产用适当方式转变为群众共同致富的垫付启动资金。使群众致富有门路。当然,提倡党员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绝不是否定“带头致富”。没有“带头致富”的示范效应,就不可能有“共同致富”的大好局面。因此,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敢于“带头致富”和全心全意带领群众“共同致富”都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体现。 
三是把继承与创新统一起来。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政党上形成的优良传统,绝不会因岁月的流逝而失去其积极意义。如我们中华民族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我们党的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永远不会过时。能否把这些优良传统和作风继承下来,流传下法,仍然是广大人民衡量我们党是否具有先进性的重要尺度。 
当然,先进性总是与创新联系在一起的。江泽民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要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就要勤于实践、勇于创新。作为代表人类最进步的社会力量的共产党人,历来是以创造新世界为己任的。《共产党宣言》是一个杰出的创造,毛泽东等共产党人建立的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是一个创造,邓小平的改革开放和“一国两制”是个创造。江泽民同志的“七一”讲话,是21世纪中国共产党人的宣言,集中体现了第三代领导集体勇于创新的精神,也是一个创造。共产党人的历史,总是同“创造性”三个字联系在一起的。 
要创新,当前就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使我们的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时代的要求。 
要创新,当前就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思考问题要有新角度,办事要有新思路。要敢于冲破以往的思维定式,从“无”中看到“有”,从困难中看到希望,要从四平八稳的习惯中跳出来,要善于从常规常理中钻出来,另辟蹊径,以奇制胜。 
要创新,当前就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勇于争创一流成绩。每一项一流成绩的出现,都是对以往的纪录的刷新,都是创新意识的体现。然而,我们讲的创新,是在继承中的创新,在创新中体现继承。否定继承的创新,对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则意味着“离经叛道”,这是很危险的。没有创新的继承,则意味着思想的僵化,同样也是很危险的。因此,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也是新世纪党员先进性的体现。 
三、在对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规定上,必须坚持人性与党性相统一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七大党章首次规定了党员有四项义务和权利。党执掌全国政权后,为了提高党员标准,八大党章把党员义务由四项增加到十项,权利由四项增加到七项。八大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一次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的会议。八大通过的党章也是我们党的历史上比较和权威的党章。但是,现在回过头来看,八大党章也有某些不足之处。如对党员的义务规定多达十项,而对党员权利的规定只有七项,这就造成了党员义务与权利的失衡,说明当时党内已经产生忽视党员权利的倾向,“左”的思想开始抬头。到了党的“九大”、“十大”,党章便没有明文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而代之以五个“党员必须做到”及做不到的惩罚措施,并取消了党员的权利,这是“文化大革命”剥夺和践踏党员权利的历史见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进行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十二大党章对十一大党章作了许多根本性的修改,其中之一就是恢复并充实了党员八项义务与权利,使党员的义务与权利重新得到平衡。直到十五大,我们党都是坚持了这样的规定。
按常理来讲,党员尽了相应的义务,也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与权利相平衡。为什么建国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要求党员尽义务的多,赋予党员的权利少,甚至剥夺党员应有的权利呢?总的来说,是一个“左”字在作怪,但深入思考,却另有深层次的原因,这就是未能做到人性与党性的统一。 
长期以来,我们党内很忌讳讲人性。究其原因,一是错误地认为讲人性是资产阶级的情调。共产党只能讲阶级性、斗争性。实际上,马克思主义是最讲人性、最尊重人性的。所谓人性,就是指人的本性。人的本性就是崇尚光明、自由、幸福。共产党人为之而奋斗的共产主义就是要使人性得到彻底的实现:因为共产主义“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二是片面地理解斯大林同志关于共产党员是特殊材料造成的观点。总认为既然是特殊材料造成的,就不该有常人的七情六欲,甚至成了不食人间烟火的“神灵”,所以只强调党员要尽义务、多付出,很少考虑甚至取消党员应当享有的权利。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在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现在,我们应当从尊重人性和尊重人格的高度来认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平衡。从组织上来说,首先要把党员看作是人,常人所享受的,党员也有权利享受。不尊重党员的权利,就是不尊重人性和人格,就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和组织上的批评。只有从这样的角度来认识问题,才能增强维护党员权利的自觉性,才能杜绝剥夺和践踏党员权利悲剧的重演。为此,就要从扩大党内民主入手,切实保证党员的权利得到实现。当然,党员又不是普通的老百姓,他们是工人阶级中最有觉悟的先进分子,所以,对他们的要求必然要高于一般群众。因此,对党员必须有党性要求。当前,主要是看其能否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争当“三个代表”的模范,这是衡量共产党员党性强不强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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