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秘书与其他行业秘书的区别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1-12

       【摘要】 进入21世纪,我国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加快,中国也逐步进入了科技化、现代化、信息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与此同时,司法部门的工作更趋复杂化,司法部门更需要大量的政治素质高、法律知识熟练、司法实践能力较强的秘书人员。本课题的研究着重从司法秘书与其他秘书的工作程序、保密制度、人际交往的范围、个人素养方面的区别展开论述,目的是为了弄清司法秘书工作应具备的真正素养,从而有利于未来司法工作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司法秘书;行业区别;发展需要

  “秘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秘书”一词的出现最早始于汉代。《汉书。叙传》记载:“游博学有俊才……与刘向校秘书。每奏事,游以选受诏进读群书。上器其能,赐以秘书之副。”当时所谓“秘书”,既非指人,也非指事,而是指宫中秘藏之书籍。“秘书”一词,随着历史的发展,由物及人,变成中国古代朝廷中的一种官职。东汉桓帝开始设立“秘书监”,曹操为魏王时设“秘书令”,此后设“秘书丞”、“秘书郎”等,均为“典尚书奏事”在官职,负责掌管典籍、机要文书。南朝梁设“秘书省”,开始作为国家的一种行政机构,此后历代封建王朝皆沿袭。自先秦到清代,“秘书”一词,除指宫中秘藏之书和掌管机要文书在官职外,第三种涵义是指:用隐语预决吉凶,对未来作出预言的讖讳图录等书籍。国外不同的国家对“秘书”一词也有不同的涵义。在一些欧美国家行政长官即称为秘书。在日本,,秘书有两种涵义。一是引用英文的词义,指政府机关或社会团体日常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如内阁官房长官的中文译名可为“首席内阁秘书”。另一种是更广泛的涵义,凡是“帮助上司处理各种事务的人员”,皆为“秘书”。
  综上所述,国外“秘书”是一种职务名称。有三层意思:一是指主管某一部门工作的负责人;二是指帮助上司处理各种事务的助手;三是指管理机要性公文的、担任记录的人员。现代,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在我国,秘书这一概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已从单纯的“文科服务型”向着“综合管理型”演变。它是一种职务,一种职业,也是一种工作机构。秘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职务名称,从整体上讲,其涵义是:掌管文书,辅助管理并直接协助领导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处理政务、事务的人员。秘书工作已远远超越了“秘密文书”的工作范畴,向着综合型、管理型、辅助决策型转变。秘书的设置向着两个相反的方向演变,一是随着社会分工和社会实践的发展,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副业单位服务的秘书工作愈分愈细,出现了各种侧重面和专业性质不同的秘书和秘书工作。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要求秘书高效、迅速地处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秘书和秘书工作向着综合、集中、高效、一人多能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司法工作
  的特殊性质:情况复杂、合成性强,要求快速决策、灵敏反应、统一协调、合力致胜。司法秘书和秘书工作发展更日趋向着集中、综合、高效的方向变化。不同行业的秘书工作有共同的特点,也有不同的特点,这是由不同行业秘书工作的性质决定的。
  
  1 不同行业秘书工作的相同点
  
  现代秘书工作的性质,无论是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是在群众团体工作其性质都是相同的,他们的工作都是辅助于、服务于领导的,他们有的是领导的智囊团,有的是领导的得力助手,也有的是为领导生活服务的专职人员,是一种职业的称谓。秘书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其工作是从属于、服务于领导的。领导工作涉及到哪里,秘书工作的范围就延伸到哪里。秘书尽可能地为领导在生活上、工作上当好助手,尽量减少领导因为琐事而浪费的精力,以提高领导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这是作为一个秘书义不容辞的职责。作为秘书,无论是什么行业,他们从事的工作,大部分都是在办公室里处理一些日常程序化的工作和非程序化的工作。根据工作的需要,也从事一些基层单位的调查研究工作。收集与本专业有关的信息,提出两种以上预测方案,帮助领导论证,供领导决策时选择方案。由于秘书处于特殊的工作岗位,其工作性质决定了秘书经常接近领导,了解领导的工作想法,也深知领导的工作权限,接近领导最前卫的工作,许多工作都是在预测之中,在没有执行之前都处于保密阶段,因此作为秘书都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那就是忠于领导,执着于自己的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的制度和纪律,清政廉洁,勤奋工作,不图名不图利,这是所有秘书都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
  
  2 司法秘书工作的性质特点和任务
  
  司法秘书工作是随着中国共产党和党领导下的政权机构的创建和发展,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司法机关伴随着革命政权一起诞生,司法秘书工作性质与过去任何历史时期的秘书工作有着根本的不同,也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秘书工作,具有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特性的崭新的工作机构。
  2.1 司法秘书工作的性质特点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机关之一。司法秘书工作,与其他行业的秘书工作相比,既具有秘书工作的共性,又具有其特性。其性质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 阶级性和政策性 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司法秘书工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要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服务,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司法秘书工作,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政策性。司法秘书,涉及司法机关的机密文件,了解党和国家的重要机密,出入于领导机构并参与一些重要的决策活动,催办贯彻领导的决策。这一切都决定了司法秘书工作的政策性极强,作为司法秘书工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与党中央在政策上的一致性,以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1.2 辅助性和管理性 秘书工作,历来从属于一个政党、一个政权、一个部门,相对于领导班子集体或领导而言;秘书部门或秘书人员,总是处于辅助性的从属地位。秘书工作的全部内容只能是对领导工作起辅助、参谋作用。秘书在处理任何问题的时候,都只能根据领导的决定、决议、指示精神办事,而不能代替领导作决定。秘书可以对本部门、本机关的中心工作和工作中的问题,提供方案、意见,但这些方案、意见只有经过领导研究决定采用之后,才能作为领导机关的决定、决议去执行,秘书或秘书机构绝不允许超越权限,替代领导做决定。司法秘书工作部门不是决策机构,不行使决策权,但是是权力层和职能层的枢纽机构。上对领导决策层要提供信息、资料,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建议。起到参谋、助手的作用;下对职能机构负有管理、督导的责任,推动各个工作、环节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贯彻执行领导的决策意图,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
  2.1.3 综合性和协调性 司法秘书部门是各级领导机构的参谋和助手,这一地位也就决定了秘书工作的综合性。司法秘书机构不同于侦察、治安、预审等业务工作部门,不是仅仅承担某一项、某一方面的工作,而是要管大事、管全局,了解全面情况,处理各方面的问题,在领导与职能部门之间,在各职能部门之间起联络和协调的作用。掌握和传递各种信息,辅助领导进行全面管理工作。司法秘书工作机构不参与各项具体业务工作,但它协助领导了解和掌握各项业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适时地协调上下左右的工作。司法秘书除沟通上下,协调各业务部门以外,还需要担负起本系统与其他各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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