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档案事业发展的政策与法规保障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黄夏基 时间:2014-04-25
  (三)政策与法规是有效控制档案事业发展的手段
  档案政策与法规,是国家对档案事业实行有效控制的重要手段。政策带有强制性,它必须为政策对象所遵守。档案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国家力量以相关的档案政策与法规为依据为准绳,对良好的档案行为给予物质、精神鼓励,以调动、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良的档案行为予以惩处,以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1981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是以对档案专业人员进行职称评定为切入点控制档案事业发展的一种体现。对从业人员职称的评定是肯定与鼓励,同时也是鞭策。档案职称是档案专业人员的目标与向往之一,“随着档案专业干部职称的颁布,档案干部队伍的重要和作用就得以正式的和明确的确定,并将更受到社会上的承认和尊重,从而鼓舞我们档案工作者积极做好档案工作而艰苦奋斗”。③ 当然,这其中的控制颇有间接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事业发展的直接控制作用的,则非常明显。依笔者之见,《档案法》可以认为是国家档案事业宏观控制的具体办法,“是我国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公民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档案法》“规定了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档案的管理原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国家机关、集体单位和公民在档案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是强化档案事业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④ 《档案法》的颁布,开创了当代中国档案事业建设的新局面,标志着当代中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步入了新的阶段。
  
  (四)政策与法规的惩处作用为当代中国档案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档案政策与法规对档案事业发展的积极意义,还通过它的惩处功能得以体现。这方面的功能作用类似于档案政策与法规的管理功能中的控制作用,但又有区别。控制,主要是避免档案活动的任意性或者越出范围;惩处,则是对已发生的错误档案行为人从精神或物质上作较严厉的处理,使行为者有所损失,对不良的档案行为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震慑作用。为了档案事业的发展,可以通过对不良的档案行为进行处罚或对良好的档案行为加以奖励,从而实现对档案事业行为的控制,。新中国建国以来的各项档案政策与法规,是国家档案利益和档案意志的体现,表达了国家的档案意图、档案利益诉求。因此,虽然没有为此而制订有专门政策或法规,但在相应的政策法规条文中已有体现,它规定了社会各界的档案责任,明确了档案活动的可作为与不可作为,如《档案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条款内容等。尽管1996年修改后的《档案法》在关于惩处错误档案行为方面也不能说已尽善尽美,但强化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手段,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这是一大进步。惩处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但必要的惩处则是良好的管理目标得以实现的必要措施之一。
  
  (五)政策与法规是协调档案事业发展的依据
  档案政策与法规在档案事业发展过程中的管理功能,还通过它的协调作用得以体现。档案事业的管理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档案事业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档案事业内部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之间,以及档案事业宏观管理各项工作之间甚至档案的微观管理之间等,诸多关系需要协调,才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显然,这协调工作的有效进行,都必须以赖政策法规为支持、为依据。《档案法》是协调档案事业发展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大法,“它是一种社会规范,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规则,指示人们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也就是规定法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⑤ 1980年12月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涉及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对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等科技文件材料的管理,产生了积极意义;《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则是机关内部协调档案工作与其它他工作的依据,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指导机关档案工作的指南,对确保机关档案工作质量具有决定性意义。
  
  三、结束语
  
  有必要说明的是,为了便于认识,这里分别从档案政策与法规的导向功能、管理功能、惩处功能、协调功能的角度剖析档案政策与法规在档案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与影响。其实,政策与法规的作用对于事业的发展往往具有综合性,也就是说档案政策与法规对档案事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并非单一而是综合性的,只是作用的重点领域有所差别而已。这是我们在这一问题上应有的认识。
  同时,产生于一定社会环境并服务于一定的社会的政策与法规,固然不能朝令夕改,但社会总是发展的,所以服务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政策与法规,也有一个前进与发展的问题。这不但体现为既有新的政策法规产生,也体现为旧的政策与法规的完善修改、自行失效甚至淘汰废除。正因如此,所以有了建国以来废止了的档案事业政策与法规逾100个,所以有了1996年7月修改后的《档案法》,1957年2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的废止和1983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印发,国家档案局1963年11月发布的《关于地质档案不向地方档案馆移交的通知》的自行失效,等等。
  显而易见,当代中国档案事业的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政策法规是必要的保障。我们既要用足用好现有的政策与法规,也必须对档案事业的政策与法规建设予以应有的重视,因势利导,促进我国档案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注释:
  1、《社论:积极拥护国务院的决定,做好我们国家的档案工作》,《档案工作》1956年第4期。
  2、陈振明:《政策科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9月版。
  3、张中:《发展档案事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档案工作》,1981年,第3期5页。
  4、刘文仲:《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讲话·第一讲制定〈档案法〉的意义》,《档案工作》1988年第1期。
  5、王刚:《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职能》,《中国档案》199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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