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开放鉴定的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娟 时间:2014-03-26
  (二)开放鉴定的权力主体
  我们首先从档案鉴定理论上分析开放鉴定的主体。詹金逊提出文件形成者是鉴定的权力主体。他的核心思想是:文件是行政管理无意识的副产品,是行政活动和事务处理的原始证据,不能被后来的加工者人为干预,它是文件形成者的职责,由他们决定档案鉴定,档案人员不宜参与文件的鉴定和销毁。虽然他的观点后来被无数学者抨击,但笔者认为还是有其合理之处,詹金逊认为行政官员是文件的形成者,了解其产生的价值所在,应该由他们负责,这确实无可厚非。笔者同时认为形成者可以作为鉴定者的另一个理由是它还体现了部门利用者的需要(形成者也是利用者)。当然詹金逊对档案人员的排斥过于极端了。
  美国著名档案学家谢伦伯格认为档案人员才能胜任鉴定工作。他认为:文件本身具有两种价值,第一价值(对文件形成者的凭证价值)和第二价值(对文件形成者以外的其他利用者的历史与文化价值)。以第二价值为主选择永久保存的文件,最终促使文件转化为档案。依据这种档案价值观,谢伦伯格认为,鉴定应根据文件满足研究需要的价值,而不是按照形成者的需要来进行。档案人员是协调员,由他们鉴定出值得永久保存的文件,并与文件管理人员保持密切的合作,可以较公平。当然,档案人员相对形成者与利用者来说更具中间性,但深层分析,其实档案人员和形成者一样也不能代表利用者的全部。一方面,档案人员不可能通晓各个领域,最多只能从保护历史角度判断历史文化价值。另一方面,档案人员比起形成者,不了解文件的形成过程,比起利用者,不能全面评估价值需要。因此,由档案人员独立承担鉴定不止实践中“力不从心”,连理论上都欠支撑。③
  至于档案利用者,这一主体在鉴定中的话语权是被普遍认可的。档案利用者不应该被排斥在档案鉴定者之外,档案利用者的需求应该是档案鉴定的主要标准。档案利用者在档案鉴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档案利用者参与的档案鉴定,其价值的判定和预测都可能是不准确的。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由文件形成者、档案人员(包括档案业务人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人员)和档案利用者三方面人员组成,由他们共同完成档案开放鉴定。这种“三结合”组成的档案鉴定团队并非我国原来形同虚设的“两结合”。具体操作为:档案形成者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判定其是否可以开放或限制利用的年限等。非涉密的及时开放,无需进入封闭期,包含在国家法律规定20项保密范围内的档案划定保密期限,当期限满时主动到档案馆解密、降密,提供开放利用,当然需要延后的可以提出意见交档案机构共同审批决定。在这步操作里,形成机关是主要执行者,那么如何体现档案机构的作用呢?档案机构伴随“前端控制”理念的逐渐深入,通过制定相关业务规范、行政法规等从宏观上指导、监督。当然,为规范形成机关的行为,法律法规要明确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至于利用者的作用发挥就体现在“用户导向”理念中,档案馆主动挖掘用户需求,监督形成机关对需求部门档案的及时开放。
  
  注释:
  ① 马素萍:《影响档案开放的因素分析》,《档案学通讯》,2003年第2期 ,第20页。
  ② 陈永生:《档案开放的改进思路——档案开放若干问题研究之四》,《浙江档案》,2007年第9期,第13页。
  ③ 刘东斌:《档案鉴定——由谁鉴定》,《档案管理》,2006年第3期,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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