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事档案管理改革指导思想的理性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英玮 陈晓 张秋燕 时间:2014-03-26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法律精神应该成为我们的组织人事部门变革我国传统的、僵化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根本性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还权于民,把本应属于公民的人事档案知情权还给每一个人事档案相对人,并不是组织和人事档案部门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对人事档案相对人的施舍和怜悯,而是历史性地重新确认了人事档案相对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民主权利——对记录自己德、才、能、绩等各方面数据和信息的人事档案的知情权。
  知情是人事档案相对人对有关组织和单位错误记录和不合理、不合法的“组织结论”进行申述的前提。新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中必须明确规定相对人的这种基本民主权利。就实践层面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说,多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根源就是对自己人事档案内容的不知情,不知道自己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对自己做出过什么样的“结论”。例如,一位到某所大学进行深造的学生在毕业后很难找到工作,后来才知道自己的人事档案中有一条这样的记录:“该同志由于经济方面的问题从本单位辞职”。这种不明确的组织揭露被许多用人单位误认为是:该同志由于在经济上存在贪污、渎职等方面的问题,所以才被迫离职求学的。类似的问题还存在很多,有的组织为了限制人员的合理流动就在人事档案中“塞入”了一些不客观的“组织结论”,致使一些相对人长期无法找到工作,甚至造成终生的消极影响。凡此种种,无不说明实施人事档案管理透明体制的必要性。
  
  四、“多元管理”思想
  ——将人事档案的建档权和管理权赋予用人单位,彻底改变“档随人走”的一元化管理思想
  
  作为我国人事档案管理的一项典型制度就是“档随人走”,相对人在组织之间的工作调动发生时,其人事档案也要转到相应的组织或单位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部门集中管理。“档随人走”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给用人单位提供一套完整的反映相对人以往历史经历的记录材料,然而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该制度规定却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第一,人事档案成为一些单位限制人才合理流动的工具。在一些用人单位看来,你不是人才吗,你不是想流动吗,我偏不允许你流动,不给你调档,看你怎么办?急需人才的单位由于档案相对人的人事档案不能正常转出,也不能正常接收聘用。虽然有些走在改革开放前列的单位,“冒天下之大不韪”,为有关急需人才“重新建档”,但却都苦于没有政策依据,只能当作权宜之计。
  第二,人事档案被一些“弃档”者视为“鸡肋”,成了事实上的“无头档案”。由于目前社会用人、用工制度的变革,一些用人单位也不需要人才原单位提供什么人事档案,只要你人来工作就行了,所以,这些人员的人事档案就成了名副其实的“无头档案”——找不到档案相对人下落的人事档案。人事档案的功能和作用丧失殆尽!管理这些人事档案就成了社会的一种负担,没有什么管理效益可言。
  第三,由于一些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医疗与社会保险、子女就学等事项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人事档案还有用,所以到有关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去寻找相关的政策所要求提供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却发现本人的人事档案已经被转到了原籍所在地的档案馆或街道,而且记录不全。一些人找到了自己的人事档案后却发现原来人事档案中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本就不存在;一些相对人即使找到了自己人事档案的下落,也被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所要求补交的巨额管理费吓倒,不得不无功而返;一些出国回来报效祖国的留学人员也发现自己的人事档案内容匮乏,无法给用人单位提供相对完整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重视人才的能力和在新单位中的工作业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用人单位的基本诉求。消除人事档案的一些不应存在的政策性功能,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普遍呼声!放开人事档案的建档权和管理权,让每个用人单位都能有权利为所任用或聘用的人员建立反映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活动中的能力表现和工作业绩的新型人事档案,可以从根本上克服上述矛盾,充分调动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并使人才为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减少不必要的后顾之忧。因此,在人事档案管理体制的变革方面,改变“一元管理”制度设计的内容,实行“多元管理”的新制度,即坚持人事档案管理的“属地原则”(档案在哪个单位形成,就保存在哪个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建档原则(每个用人单位都可以建立人才或员工的人事档案),不仅可以有效地保证公民的人事档案记录的完整性,而且可以充分体现党和国家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要求。
  
  参考文献:
  1、邓绍兴:《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的管见》,《档案与建设》,2008年第1期。
  2、魏勤政:《关于人事档案所有权的思考》,《档案学通讯》,2008年第1期。
  3、王运红:《人事档案丢失案的法律思考》,《兰台世界》,2007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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