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治安辅助人员刑事犯罪调查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蔚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为规范治安辅助人员的使用管理,推动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发展,落实由政府出资,公安使用社会治安辅助力量,提升公安机关驾驭社会治安能力,本文对治安辅助人员刑事犯罪略作调查分析。

  论文关键词 治安 辅助 刑事犯罪 预防对策

  一、基本情况分析

  2009年至2011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共查获、办理了区内辅警、保安、联防队员等治安辅助人员刑事犯罪案件24件30人。其中辅警犯罪案件3件3人,均为滥用职权案件;保安犯罪案件19件25人,治保队员犯罪案件2件2人。从犯罪类型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监守自盗型(14件19人,占全部案件的58.33%)
  主要表现为利用掌管财物的便利条件,或利用对工作环境的熟悉,或利用协助执法之便单独或结伙作案。
  (二)滥用职权型(3件3人,占全部案件的14.93%)
  3起案件均为交警大队辅警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放纵酒驾、无证驾驶、伪造车辆行驶证、交强险过期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协助肇事者取回被扣车辆,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金,并从中谋取私利。在此类犯罪中,身为辅警的犯罪分子往往和社会人员勾结,由社会人员从中牵线搭桥,四处宣称“只要给钱就可以搞定交警部门”,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谈妥“办事好处费”,并在事情办妥后收取贿赂款项,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典型案例:在简某某、陈某某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中,被告人简某某任职广州市番禺区交警三中队事故组辅警,负责协助民警处理交通事故等辅助性工作。2009年1月至12月间,简某某为徇私利,滥用职权,向多宗交通事故当事人索贿、非法收受贿赂68000元,并从中分得21000元。
  典型作案手段:
  1.(伪造血液样本隐瞒肇事者酒驾事实)在肇事者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采取调换肇事者血液样本的方式,徇私滥用职权处理该宗交通事故,使肇事者免予相应行政处罚(2次)。
  2.(放纵无证驾驶行为并协助取回肇事车辆)肇事者卢某某无证驾驶汽车在迎宾路里仁洞路段因驾驶不慎撞毁护栏,并安排陈某某冒名顶替肇事司机。简某某收取贿赂款后,违规越权、滥用职权处理交通事故,使肇事者免予相应处罚,并取回肇事车辆。
  3.(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高额保险赔偿)将杜某某已发生交通事故无法理赔的车辆,运至本区金山大道祥和对开路段,制造虚假事故现场,并利用在负责协助民警调查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便利,非法收受其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使杜某某违法获得保险公司赔款。
  (三)寻衅滋事型(6件7人,占全部案件的25%)
  其中,犯罪主体为保安的有4件5人,为治安队员的有2件2人。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加上粗暴执法等惯性影响,保安、治安人员往往倾向于使用暴力解决问题,主要表现为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后,迅速纠集其他保安、治安人员到场为本人或他人“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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