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阳 时间:2014-06-25

我国自1995年的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在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起到历史性的作用,但因其历史局限性和操作性的原因,目前它已不能完全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从1994年的开始启动立法程序到2007年6月29日颁布,经过长期的起草,修改,多方的调研权衡,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它是一个法治国家文明的法律基础,其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重要的作用。相较于旧的劳动法,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新的解释间接的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使用范围,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对于是否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修改,试用期的解释,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的要求,在合同履行,接触,终止方面以及相关的特别规定,都在不断规范着劳动合同。其中特别是,对于工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首次提出,对于完善各市场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特别是2010年以来,中国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经济第二大国,对于规范劳动合同不仅关系的个人的生活,还关系到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位置。由此看来,解决《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的就刻不容缓,笔者愿谈一些自己的管锥之见。
  (一)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
  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使《劳动合同法》真正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武器。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等群众组织,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进入社区、企业和用人单位,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真正认识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在宣传教育中,深刻结合企业主与管理者的错误认识,加强宣传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现实意义,更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从而更好的执行《劳动合同法》,形成自觉签订劳动合同氛围,使用工单位自觉认识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劳动监察部门应全面的积极地行使监察职能,监察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完善、程序是否正当,劳动合同续签、终止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是否依法履行或变更,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单位,令其择期签订合同。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年龄、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3、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提供劳动合同规定文本、录用、以及备案服务、劳动合同签订服务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宣传资料。
  4、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其他劳动部门配合。按照劳动合同数据库中企业和劳动者的名单,提供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各项服务。包括企业工效、技术职能的评定、工伤认定、工资调整、劳动纠纷整理等项目,凡是行政部门服务的,劳动合同数据库中必须有的基本信息。特别是在社会保险拖欠或者未足额缴纳上。
  5、建议加强工商、税务、劳动监察之间的联动。在区域范围内对用人单位进行专项调查,加大对于违法情况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合法、有效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简化劳动仲裁的程序,实现劳动争议的快审,快结。合理根据现实需要,合理有效配备相应的处理劳动关系的人才。健全劳动关系的信息平台,发挥其在劳动关系中基础作用,实现管理与服务的齐头并进。
  (二)立法部门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和政策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深刻的变化,相关的立法也应该对新事物和立法盲点给予相应完善。针对与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存在的缺陷,应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以及完善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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