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人权两公约中的自由权与社会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田冉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人权两公约中,A公约与B公约分别关注自由权与社会权,二者集中体现了两类权利的差异。在权利内容上,二者关注的具体权利有所不同,即使两类权利涉及统一领域,也关注不同的方面;在国家义务上,A公约要求国家承担积极作为义务,B公约要求国家承担尊重义务与保护义务;在权利救济上,B公约要求国家对自由权负有救济义务,而A公约并未要求国家负有救济义务;在权利限制上,两类权利均由适格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加以限制,但B公约对自由权的限制更为严格,规定也更为具体。自由权与社会权均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均需各国予以保障实现。

  论文关键词 基本权利 自由权 社会权 国际人权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学理上称之为A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学理上称之为B公约)统称“人权两公约”,是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A公约于1976年1月3日生效,1997年10月27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该公约,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该公约,同年6月27日对我国正式生效。B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该公约,但至今尚未批准生效。人权两公约中,A公约关注社会权,B公约关注自由权,二者集中体现了自由权与社会权之间的差异,对两类权利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自由权与社会权的演进

  人权两公约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而制定的国际人权公约。《宣言》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类权利具有不同的价值属性,且建立在不同的国家观上,因而在依照《宣言》制定公约草案时,基于不同意识形态的各国难以达成共识,为此《宣言》分别由两公约阐述,其中A公约关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即自由权;B公约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即社会权。
  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分类是随着权利内涵的扩展而出现的。最初,自由权是唯一的权利类型。自由权是一种“免于束缚的自由”,追求自由价值,是早期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消极国家观的体现。此类权利主张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实现不需要国家的帮助,仅要求国家消极不作为,即不干预个人的自由。在坚持消极国家观的国家看来,自由权是个人持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必须由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同时为抵抗国家公权力对个人自由的干预,保障此类权利的实现,还必须以司法审查制度对权利予以救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兴起产生了社会权。社会权是一种“免于匮乏的自由”,追求平等价值,是福利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积极国家观的体现。早期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并不认同社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甚至不认为社会权是一种权利,该主张基于如下理由:第一,社会权并非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权利。该观点认为,自由权是人之为人最根本的权利,如生命权,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是最为重要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护。与之相比,社会权并非不可或缺,如受教育权,较之于生命权遭受侵害,受教育权遭受侵害显得微不足道。第二,社会权无法即刻实现。自由权仅要求国家不对个人自由施加干涉即可实现,当自由权遭受侵害时,公民可诉诸法庭寻求救济。而社会权的实现通常依赖国家的经济发展,分阶段地予以实现。社会权遭受侵害时,公民无法诉诸法庭要求国家强制给付。第三,社会权存在一种“强权”带来的危险。社会权要求国家的积极给予,由政策与立法决定如何给予和给予的程度,为公民生活做出安排,是一种人为构建的秩序,带有强烈的主观性,将破坏市场自发的秩序,造成对个人自由的干涉,也可能因为失却公正而造成歧视或反向歧视。第四,社会权可能纵容了公民的懒惰。社会权追求实质平等,社会权实现过程中,国家可能将更倾向于增进弱势群体的福利,减弱个人应负的责任,打击勤劳,鼓励懒惰。随着社会权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发展,上述理由被证明并不成立:第一,社会权是人之为人不可或缺的权利,它保护的是人的尊严,使公民能够有尊严的活着,与自由具有同等、甚至更为重要的价值。第二,各国司法实践中通过扩展自由权的内涵,逐渐将社会权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使之得以真正实现。第三,社会权主要通过国家立法予以实现,辅以司法审查制度对法律合宪性进行审查,能够避免国家强权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并解决社会权实现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如今,虽然各国对两类权利的保护程度存在差异,但普遍承认自由权与社会权是重要的权利类型,在我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社会权占重要比重,同自由权一同构成基本权利体系。国际人权两公约的通过也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两类权利的认同。对比两公约的文本,对解析两类权利的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二、两公约权利内容的差异

  两公约的差异主要集中在第三部分,该部分为实质条款,对具体权利进行了规定。对比两公约各自所列的具体权利,第一,自由权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既有实体性权利也有程序性权利;社会权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包括政治权利或程序性权利。第二,社会权是一种“普遍行使”的集体权利,而自由权是“一切个人享有”的个体权利。
  两公约包括的具体权利是截然不同,虽然有些权利涉及同一领域,但关注不同的方面,如结社权。在结社权上,两公约采取了不同的表述,A公约将其表述为“权利(right)”,B公约表述为“自由(freedom)”。B公约中,结社权是一种结社自由,包括组织工会的自由和参加工会的自由;而A公约中的结社权包括一系列具体权利:组织与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建立全国性组织的权利,组织、参加国际工会组织的权利,工会自由工作的权利以及罢工的权利。根据A公约的规定,在社会权意义上的结社权是公民为了促进和保护其经济和社会利益而享有的权利。与结社权相似,虽然两公约均规定了家庭、婚姻、少年儿童享有的权利,但各自的保护领域和保护方式不同。A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包括缔婚自由、产前和产后的母亲带薪(或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休假的权利、禁止剥削或雇佣儿童与少年。B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包括已达婚龄的男女缔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缔婚的自由、缔婚双方平等的权利和责任;对于儿童享有的权利,B公约规定,儿童不因身份受到歧视、出生后立即加以登记并享有名字的权利以及儿童取得国籍的权利。可见,B公约保护的是婚姻、家庭中最为根本的自由,国家公权力不予干涉即可实现,如已达婚龄的男女成立家庭的权利;而A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在一定程度需依靠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如产前产后的母亲带薪休假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两公约均对缔婚自由作出规定,体现了这一权利的两种属性,自由权意义上的缔婚自由不需要国家帮助即可实现,仅要求国家公权力不予干涉,如不得制定限制种族通婚的法律或政策;社会权上的缔婚自由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予以实现,如制定法律保障缔婚自由的实现,例如婚姻登记时需双方到场以确认双方意志自由同意缔结婚姻。
  综上,两公约中权利内容的差异体现了两类权利不同的价值属性与国家义务。自由权体现了自由价值,要求国家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社会权体现平等价值,要求国家承担积极作为义务。结合两公约序言中的规定,不论是自由权还是社会权均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保障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其中自由权的实现将使人免于自由遭受侵害的恐惧,而社会权则是一种免于匮乏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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