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研究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明才 时间:2014-08-22

  三、当前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各自的优势与不足

  (一)人民调解的优势与不足
  首先,人民调解具有方便灵活、简单易行以及经济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但
  其弊端也表现的比较明显:一是调解方式随意性大,使得当事人无法获得诉讼权益。二是资金上没有保障,没有相应的奖励机制,无法充分调动起调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三是调解员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不高,使得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二)诉讼制度的优缺点
  诉讼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是调解法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质水平都比较高,调解经验丰富。二是调解程序规范。三是调解的法律效力高,当事人对诉讼制度的认可度也高,缺点则是我们的法官在进行调解时,往往采用调审合一的模式,这样就会使得调解自愿性的原则得不到保证,其次就是缺乏有效的调解监督机制,一旦出错无法进行上诉等。

  四、新时期人民调解面临的困难

  人民调解指的就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等方面为依托,对纠纷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并使之和解,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也是人民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化解内部矛盾的一种基本法律制度。此外,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在基层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在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脚步的日益加快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也是呈现出了增长的势头,人们调解工作也随之暴露出了许多新的问题。
  首先,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居民的法治观念也普遍得到了加强,但正是由于对法治认识的不全面性,就使得人们对于民事调解的理解上出现了偏差,往往更愿意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问题,将诉讼看做是首选且是唯一的途径,不再重视民事调解,由此导致民事调解在我国纠纷解决体系中渐渐失去了位置。
  其次,民事调解自身的局限性也已经不能够适应新时期解决人民矛盾的需要。人民调解立法滞后,调解程序不规范,不严谨,调解的手段和理念都过于单一,缺乏法律依据,使调解的合法性和法律依据无法得到保障。此外,调解人员的素质也普遍偏低,目前,我们基层的调解人员的年龄上都偏大,法律素质相对来讲比较低,不能够做到熟练的运用法律法规真正的快速、有效的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使人民调解制度面临尴尬的发展困境。

  五、做好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衔接的具体措施

  (一)设置人民调解前置程序
  其实,我们应该能够看到的是,在对某些特定类型的纠纷的调解中,人民调解的成功率还是很高的,但是,受到种种原因的影响,人民仍然并未将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而是仍然到法院提起诉讼,这不仅给法院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也给自身纠纷的解决效率和时间上带来了人为的麻烦。这些年,内地一些城市正在尝试着实行人民调解前置,取得了很不错的效果,具体的方法是,对于一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子,人民法院在受理前,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先进行人民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二)开展诉前衔接
  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在立案之前,可以先对案件进行基本的判断和了解,认为在人民调解范围之内的,适合人民调解的,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之下,将案件移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人民调解,调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则法院不予立案,调解不成功的,且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则予以立案处理。
  (三)开展案中衔接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到具体的案件审理工作,协助法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以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恶化,帮助法院更多的使用调解方式结案,并让当事人自觉的执行调解协议。
  (四)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必须全面落实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规定,保证各项机制和措施的严格落实和执行,提高人民调解的履行率,并逐步增强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对经过了法院确认且具有执行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反悔或拒不执行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有经过法院确认的由当事人将协议书或原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可将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六、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讨论,我们认为在当前我国实行以人民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的机制下,通过积极的探索与诉讼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问题,将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必将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人们调解与诉讼制度之间的新局面,为稳定社会的发展,为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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