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民事诉讼与信访制度的衔接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程军 时间:2014-08-22
 信访,顾名思义“来信来访”。信访制度是由中国特色的创造性制度,然而在我国信访制度实践中,公众高涨的上访热情以及执政者对信访的强烈渲染使我国现有的信访制度承受了不可承受之重,而信访制度似乎背离了其设立的初衷,不再是化解纠纷民怨的方式反而是民怨产生和国家权威削弱之处。因此,在多元化纠纷解决视野下,信访回归民意上通下达的本意也显然是难以适应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现状的,将信访制度纳入纠纷解决机制中进行制度设计应当是当前信访制度困境化解之选。
  到目前为止, 我国的信访仍处于以化解纠纷、实现救济为主要功能的安定团结型信访, 信访制度也因其具有强大的化解纠纷、权利救济功能而具备了存在的合理性。除此之外, 涉诉信访制度可以反映社会安全程度, 可以调节社会矛盾, 可以实现社会控制, 可以及时缓冲政府所面临的社会压力, 可以起到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息沟通作用等。信访制度的这些功能无疑有利于社会安定与和谐发展的实现,但实际上,国家设置信访制度, 把处理涉诉信访的能力作为衡量司法能力强弱的标准, 以此来引导司法资源的较大投入, 民众的涉诉案件通过信访渠道得到解决, 民众对涉诉案件的上访进一步增加, 国家继续引导解决, 民众部分抛弃寻求正常司法解决的途径, 涉诉上访积极性进一步被调动, 信访压力进一步增大, 直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涉诉信访的化解纠纷、权利救济、沟通、调节、控制等制度性功能严重缺失。这样的局面不得不使我们对涉诉信访制度的功能产生怀疑。
  众所周知,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凸显期, 社会矛盾的急剧增加和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公众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激增, 涉诉信访制度作为非常规纠纷解决机制,对社会矛盾尤其是常规机制无法或者说暂时不能解决的矛盾的化解也推动了信访案件数量上的膨胀。法制环境不够优化和公共信任危机的出现而导致的公众对司法和其他常规纠纷解决机制的不信任感与传统文化中的清官意识交织, 加剧了涉诉信访的规模化发展。社会转型大环境下, 基于利益分配不均衡而产生的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得不到解决也是涉诉信访数量增加、越级上访、暴力上访、组织化上访、随意化上访的重要原因。
  法院独立司法的制度环境缺失, 对司法多元化监督所产生的负效应也是导致涉诉上访案件增加的重要原因。司法缺乏内部以及外部独立的环境, 过多的且不合理的监督使监督演化成随意干预, 由此产生因裁判和执行问题引发的涉诉上访案件也不在少数, 很显然, 将这些信访案件的问题归咎于法院本身是很不合理的, 应当从社会制度环境出发寻找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方法。
  信访人不正确的心态也是导致执行信访增加的一个诱因。面对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裁判文书,信访人由于侥幸心理作怪, 仍意欲通过信访渠道来改变其败诉的现状; 极少数信访人认为政府以稳定为大局, 相信大闹大解决, 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手段在实践中屡试不爽, 并为更多的信访人所效仿, 带来社会负面效应。
  基于以上所述转型期社会矛盾加剧与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和公信力缺失导致的涉诉信访方面的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整合民事诉讼与信访制度的衔接,完善涉诉信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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