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古代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玉婷 万海峰 时间:2014-08-22
  (一)古代印度法律制度与宗教密不可分
  1.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来自于众多宗教
  婆罗门教的产生使其教法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其教法不仅对教徒的宗教生活进行约束,更对其社会生活进行调整和限制,如所有权、债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世界上的任何东西全都是婆罗门的财产;由于地位优越和出身高贵,婆罗门的确有资格享有一切”。“婆罗门可以毫不犹豫地拿去首陀罗的东西;因为他不存在任何财产;因为他的钱财本来就是应该被主人拿走的”。同是借贷者,收取的月息分别是:婆罗门2%,刹帝利3%,吠舍4%,首陀罗5%。
  佛教的产生使古代印度法渊源产生了重大变化,三藏规定了教徒的行为准则,仅仅围绕“五戒”(不杀、不盗、不淫、不妄语、不饮酒)等佛门戒律来展开,与婆罗门教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不同。“持戒”是对每个佛教徒要求,包括在家的信徒,其既有防非劝善的功能,也有保护和协调的作用。佛教中的“五戒”也是众多国家法律中明文予以规范和禁止的,更是当时印度社会生活行为规范的浓缩和提炼。
  2.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
  在法律的内容方面,其主要内容种姓制度、所有权、债、婚姻家庭法、刑法及诉讼制度,皆来源于婆罗门教的教义。在法律的编排体例方面,受宗教影响最典型的当属《摩奴法典》,该法典按婆罗门教的“四行期”(梵行期、家居期、林局期和遁世期)来安排其体例。整部法典共12卷,始于“创造”,终于“行为的果报——转世与解脱”,中间为再生族的法律(5卷),分别为“梵行期的法”(第2卷)、“家居期的法”(第3至第5卷)、“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法”(第6卷),依次规定了再生族在各个时期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二)宗教为主,法律处于附属地位
  种姓制度被认为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初步形成于公元前11世纪。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第二种姓是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国家军政;第三种姓是吠舍,即平民种姓,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第四种姓是首陀罗,多数为奴隶,从事低贱职业。前三个种姓为“再生人”,即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而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在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姓(即迦提),他们的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文规定。掌管宗教祭祀的婆罗门被认为是“万物之主”,拥有最高地位和众多特权,也是古代印度法律的实际制定者。因此,古代印度的法律制度着重维护婆罗门的利益。宗教是确立婆罗门地位的基础和依托,在印度社会中占绝对的主导地位,而法律则是占统治阶级地位的婆罗门用以巩固自身地位和特权的又一保障,处于附属宗教的地位。
  (三)古代印度法是宗教、法律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惯和自古流传下来的圣人言行,从维护统治阶级自身利益出发编纂的,而并非如现今国家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因此古代印度法呈现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它是宗教、法律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以婆罗门教法为例,其公认的法律性质最明显的教法的三大渊源皆是在法律规范中夹杂着宗教戒律、玄谈和道德说教。以《摩奴法典》为例,纯粹法律性质的条文仅占四分之一。阿育王的石柱法虽是国王敕令,但其内容也主要是弘扬佛教的教义和精神,并不具有纯粹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和禁止性。如阿育王曾在一段敕令中写道“少行不义,多作善事,慈悲,布施,真诚,清净。”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国王敕令有区别较大。

  四、对于印度及周边国家现今立法的影响

  古代印度法凭借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一直影响着印度现今的立法。在殖民地时期,《摩奴法典》仍然是英国殖民统治者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印度独立后,其编纂的《印度教法典》仍是以《摩奴法典》、阿育王石柱法等古代宗教法为基础。
  在古印度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印度法系属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对印度周边的东南亚各国立法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其核心内容种姓制度被许多国家发展为适合各自统治的等级制度或阶层划分原则,并被赋予相应的保护利益和特权范围,对各国的政治、法律皆有深刻的影响,且这种影响至今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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