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对当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爱仙 时间:2014-08-21
   摘要本文通过对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述评,指出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特点,分析总结近代中国宪政实践失败的原因或教训,探寻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对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宪政思想 法治建设 经济基础 
   
  近代中国宪政思想是在西方列强侵略、民族危机的情况下,以救国强国为目标被引入中国而产生的,具有与西方不同的显著特色。分析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特征和宪政实践失败的原因或教训,有利于丰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评析 
  (一)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特点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轰开了古老中国的大门,中国一步一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传统的自然经济基础遭到破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民族危机日益加深,以魏源为代表的地主阶级改革派在总结鸦片战争失败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吹响了向西方资本主义学习的号角。早期改良派在向西方学习、寻找拯救中国良方的过程中,接触到西方的民主宪政思想,在近代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初步的民权和设立议院、实行君民共主的宪政主张。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失败后,以康有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广泛传播西学,掀起了自上而下的变法维新运动,提出了比较完整系统的兴民权、争民主,建立以设议院定宪法为核心、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制度的宪政思想。戊戌变法失败后,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清王朝,结束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颁布了近代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提出了以“三民主义”为核心的宪政思想。上述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具有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救亡图存的时代性、主权在民的民主性和建立以民权为价值取向的现代民族国家的民族性的特点。 
  (二)近代中国宪政实践失败的原因或教训 
  1.近代中国的社会结构还不具备实行宪政的政治动力 
  近代中国社会是一个一元结构的社会,长期处于一种结构上的超稳定状态,除了君主之外,其他所有的社会集团都不能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君主权力高于一切,神权、族权最终必须服从于君权。这种社会结构形成了中国社会独特的大一统局面,没有一种超越君主权力的权威。法律、道德和宗教都必须为皇权服务,都是统治者与政治家手中的工具,因此,皇权成为分配社会权利唯一的源泉,公平地分配政治权力、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规则由于没有多元的利益集团这一社会基础而无法产生。 
  2.近代中国的经济条件还不具备实行宪政的经济基础 
  从宪政产生的历史看,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占居支配地位的经济始终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并且长期执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到近代也没有什么改变。这种经济密布于广袤的国土上,充斥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大批农民仍然被束缚在土地上,剩余农产品不多,无法形成农业的商品化。虽在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萌芽已缓慢发展,但商人、商品生产并得不到封建社会的认可与支持,自由的经济交往和财产所有权无从受到国家的保护,因此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积极性必然大大降低。这些经济条件不仅不会产生自由、平等、人权保护和法治等宪政价值观念和法律意识,反而会成为滋生等级特权、家长统治、君主专制、轻权利重义务等观念的基础,成为并且已经成为阻碍和破坏宪政的经济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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