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校的社会控制对未成年人越轨影响分析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林 时间:2014-08-22

  三、假设论点的犯罪遏制论解释

  遏制理论(Containment Theory)是由俄亥俄州大学教授沃尔特·瑞克里斯(Walter Reckless)提出的。他认为,“每个人身上都存在着一个内部遏制机制和外部保护机制,两者的有机结合能有效地防范或保护个人不会为犯罪行为所诱惑,即将个人与犯罪隔离开来。” 遏制理论认为,当外部遏制要素和内部遏制要素的负向功能同时出现,或者某一方面的功能缺失或出现负向功能时,就会导致越轨的可能。

  遏制理论为为什么学校的社会控制功能的缺失会导致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增多提供了很好的解释。首先,学校的外在控制缺失或不当可能导致外部遏制要素的缺失或出现负向功能。其一,学校对学生评价标准的错位给学生的暗示是这个社会只会根据你的成绩好坏、你的成功与否对你的社会地位做出判断,而这种判断与行为的优良或恶劣无关。这种对学生个人道德水平的漠视使得学生对价值观产生了不以为然的心态,导致学生对自己的社会角色定位产生了迷失。即导致外部遏制要素中的“为个人提供明确的社会角色引导”缺失。其二,由于未成年人在校园里消耗的时间是如此之多,我们有理由相信学校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缺乏管教或过于严厉会使未成年人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与督导,即致使外部遏制要素中的“有效社会监督”缺失。其次,学校内在控制的缺失或不当会导致内部遏制要素的的缺失或出现负功能。其一,“良好的自我观念”和“完善的良知”这两个内部遏制要素虽是个人的自我感知与自我控制,但所谓的“良”不过是以客观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加以判断的,所以这两者的实现均是建立于个人对社会所倡导的主流价值观真诚接受的基础之上。而未成年人的价值观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学校的价值观内化教育。学校对学生价值观的内化不当恰会使学生对这种主流价值观不予接受甚至产生抗拒,从而导致这两个内部遏制要素的缺失。其二,遏制理论强调的内部遏制要素更多是围绕着个人的心理品格展开的,如自我控制力、挫折承受力、责任感等。实质上一个人的人格状况对他的行为模式有莫大的影响,学校对学生心理品格教育的忽视更是直接导致了这些要素的缺失。

  四、强化学校社会控制功能的解决对策

  (一)明确、体系化地在法律上确定学校的社会控制职责及其职责缺失的法律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准被监护权”
  我国现今并未在法律上明确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但由于学校社会控制功能对控制未成年人越轨的影响重大,而在我国应试教育体制下因缺乏利益驱动而使学校的社会控制功能存在缺失,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特定的环境下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准监护关系”为宜,即学校负有对学生的品行行为予以合理而有效的控制的法律责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一些零散的关于学校对学生社会控制的职责的规定,甚至有些条文将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摆于同等地位而规定他们对未成年人行为的控制职责,但是却仍未明确系统地规定学校对学生的社会控制职责。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明确地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违反其对未成年人行为监管不足或不当时的法律责任,却回避了学校在职责缺失时的法律责任,使得学校控制未成年人行为的职责的规定形同虚设。因此,在法律上明确学校对学生的社会控制职责及其责任,能从制度上根本确定未成年人的“被准监护权”,使学校的社会控制功能得到强化进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的控制。
  (二)加强对学校社会控制职能的行政监管
  加强对学校社会控制职责的行政监管是最直接有效的监管方式。但现实中在我国这种监管却没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完整的监督体制,完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申诉途径,迅速解决申诉问题,能够有效及时地解决文成年人与学校的矛盾,纠正学校不履行社会控制责任或不当履行社会控制责任的做法,使未成年人得到学校合理的“被准监护权”得到保障。
  (三)建立诉讼救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之诉的救济方式。但按传统的侵权法原理,“合法权益”并不包括这种受学校正当合理社会控制的“被准监护权”。于是对于学校对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放任不管、对未成年学生的评价体系失当,未成年人在学校遭到不公正待遇,如按成绩编排前后排生、遭受老师歧视等情形,在司法制度上无法给予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以救济。因此,在法律上明确未成年人之于学校的“被准监护权”,进而建立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在其“被准监护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加以救济的制度,可以从司法程序上加强对学校社会控制功能的监督,减少未成年人越轨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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