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修正后的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梁全 王晟明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通过探讨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技术工作的影响,结合目前我国检察技术工作的运行现状,分析刑诉法修改后检察技术工作存在的困难并提出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 刑诉法 基层检察技术工作 证据

  一、刑诉法的修改对技术工作的影响

  (一)电子数据成为证据种类
  由于电子技术被人们广泛运用于信息交换,因此电子证据被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纳入法定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有专家指出,电子数据必将成为未来的“证据之王”,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办案中对电子证据的依赖将日益得到体现。这要求检察技术工作迅速适应这一趋势,有意识地培养能够提取、审查电子数据的技术人员,制定规范、合法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为侦查办案提供服务。
  (二)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
  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根据目前的实践,检察机关负责办理技术侦查的具体工作的是侦查部门,但根据技术侦查对公民权利具有侵入性的特点,技术侦查的启动部门与后续跟踪、执行的部门应当互不相同,体现工作部门之间的制约性。借鉴高检院对职务犯罪的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的执行应当由技术部门执行的规定,在侦查部门启动技术侦查措施后,后续跟踪执行应当由技术部门执行,以执行“严格的批准手续”,防止权力的滥用。另外,技术侦查的相关措施大部分与信息技术有关,技术侦查的结果(如获得的电子数据)最终还要经过技术部门的分析与鉴定,因此技术侦查的执行与跟踪由技术部门负责是恰当的。在高检院具体的规定还未明确之前,检察技术部门应当充分谋划,争取成为技术侦查执行环节的负责部门,并组织技术部门的信息骨干学习技术侦查的相关知识,为开展技术侦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三)完善技术鉴定制度
  新刑诉法第186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的义务被写进新刑诉法,否则鉴定意见将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今后技术性鉴定的出庭作证将是技术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技术鉴定人员熟悉出庭作证的技巧。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意见提出意见。”实际上要求鉴定人员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问题进行辩论,因此鉴定人员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较好的专业知识,否则就会在法庭辩论中陷于被动。
  (四)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在讯问中的使用
  2006年,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新刑诉法在吸收这一尝试、探索的基础上,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根据高检院的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已经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但这一规定目前只在侦查阶段得到执行。根据高检院的相关规定和新刑诉法的精神,当案件流转到公诉阶段,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在讯问时都应当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且在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要达到“全面、全程、全部”的要求。因此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

  二、检察技术工作在适应修正后的刑诉法方面存在的困难

  (一)机构设置与人才培养存在问题
  技术工作是侦查办案的基础性工作。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54条规定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加以排除,凸现了技术性证据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技术工作的基础性,它只能对业务办案起到支持性作用,在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中具有间接性的特点。而诸如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公诉和侦查监督等办案业务部门,能直接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因此技术工作与办案业务部门相比,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实践中,有的基层院没有设立技术部门,将技术人员归于其它部门,技术业务只是兼顾的工作;部分技术部门干警并没有专门的技术知识;有的技术门类缺乏相应的技术人员。另外,检察技术工作的定位存在偏差,技术人员被大量的非技术性工作束缚了手脚,且技术办案的技能培训明显不足,导致技术办案能力低下,不能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
  (二)技术办案工作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检察技术工作大致可以分为技术办案工作和不直接参与技术办案的办公保障工作。技术办案工作如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和检验、心理测试和同步录音录像等等,为侦查办案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其重要性在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是在基层一线,技术办案工作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甚至有的基层院将检察技术狭隘地定义为办公保障的后勤部门,忽视其侦查办案功能的存在,不利于检察技术工作的长远发展。笔者2012年参加广东省检察机关法医培训班时,与会的全省法医工作者就全省检察机关的技术工作现状进行充分交流,绝大多数同志认为当前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技术办案业务开展存在困难,主要体现在:领导对技术办案工作还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办案业务部门对科学技术参与业务办案的重要性不足,以致技术办案的案源不足;业务办案与技术办案的衔接性差,技术人员与办案人员缺乏有效沟通,限制了技术办案的效果;技术力量不足影响技术办案的开展。其症结归根结底在于技术办案的重视程度不足。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