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立程序中立为基准的浮动刑事诉讼目的观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东升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目前,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观点纷呈,主要是惩罚犯罪与保证人权,但是各自都有不同的缺陷,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既能保障人权又能与我国司法状况的现实结合的刑事诉讼目的观,而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理念就能在维护社会治安与人权保障之间找到平衡,是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必须坚持的理念。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目的 惩罚犯罪 犯罪控制 程序中立
 
  如今学术界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观点有多种,主要有惩罚犯罪说,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说,正当程序与保障人权说,以及刑事诉讼的多层目的说,还有一种有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而其中最为主流的观点就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说。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也明确提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制定本法,这说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已不仅仅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而已经上升为国家意志。但这种观点不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是极为有害的,尤其是把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并且将其置于保障人权的前面。在中国当前的情况下应建立一种以程序中立为基准,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为目的的浮动的刑事诉讼目的观。

  一、刑事诉讼目的的设立要有一个基准

  刑事诉讼作为一个程序是为了发现事实,证明事实以及惩罚犯罪而设的。刑事诉讼程序是目的性与独立性的混合。其目的性表现在其是国家以及社会成员需求的反应,其能够满足国家和社会成员的需求;其独立性表现在程序本身的中立公正公开,人们对诉讼的期望不仅是获得最终的胜诉,更希望获得一个满意的结果。目的性反应了刑事诉讼主体的客观需求,而独立性反应了刑事诉讼程序独立的价值。如果在设立刑事诉讼程序之初就带有强烈的目的色彩就有可能使得刑事程序依赖的思想之基产生诟病,当然并不否认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性,只是应该更加强调刑事诉讼本身的程序价值。应该以程序本身的价值作为设立刑事诉讼目的的基准。首先,从主体需求的角度而言,人们对诉讼的希望不仅仅是获得最终的胜诉而是获得一个满意的判决,因此,诉讼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于通过查明案件,发现案件事实,更重要是从心理或行动上解决纠纷。这就要求纠纷解决的过程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如刑事程序本身的组织结构必须具有中立、平等、公开性等。这样即使法院做最后的判决对其不利,人们也趋于接受判决的结果,程序本身的中立、平等、公开有助于达成一个令人满意的判决;其次,从实效性角度看,程序不是目的的影子,程序比刑事实体更能直接触动社会的神经,更能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正义。国家设立诉讼程序是为社会成员公开表达和发泄他们的不满情绪提供一种合法的渠道,诉讼的对象是潜在的社会公众,但对于公众来讲,他们不可能参与到诉讼的各个环节,只能从诉讼的外观形式去判断诉讼的最终效果,这样,诉讼具有某种表演的性质,而形式的合理性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以刑事程序的中立为基准就能够满足这种需求,也可以得出一个让诉讼主体满意的判决。

  二、以犯罪治理而不是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

  (一)惩罚犯罪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
  首先,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违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的过程是发现事实,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大小的过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被法院最终被认定有罪之前每一个人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阶段被追诉人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因为只有法官才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以确定其是否犯罪。如果将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意味着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是为惩罚犯罪而设置,其潜意识是将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任何被追诉人视为罪犯,因此有违无罪推定原则。
  其次,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混淆了追诉犯罪与惩罚犯罪的区别。追诉权不等于惩罚权,在法院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没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罚,其履行的只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在法院确定犯罪嫌疑人确实犯罪的情况下,也只是法院依法行使了审判的职权,并不是在惩罚犯罪目的的指引下行使法官的职权,否则,则与法院依法中立公正的审判案件的职责相左。
  再次,惩罚犯罪只能作为刑事诉讼的功能而不能成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根据各种刑事诉讼主体的客观需要及其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知所预先设计的,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而实现的诉讼结果。刑事诉讼作为国之公器,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其目的不同于刑事诉讼任何一方的目的,相反,其设定应独立于任何一方的目的而具有中庸性。刑事诉讼设立的中庸性决定它不能够也不可以成为惩罚犯罪的工具,当然,不否认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会惩罚犯罪,但这只不过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独立运行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结果,就像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要求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一样,而不应该将其归结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它只是刑事诉讼众多功能的体现。
  最后,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将可能否定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将其沦为惩罚犯罪的工具。刑事诉讼是事实认定的一个程序而惩罚犯罪是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处罚的一种国家行为。刑事诉讼有其独立的内在价值,它并不依赖于任何目的而存在,只有程序设置本身是中立公正的才能保证正义以一种大家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得出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判决才会使人信服。将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等于是污染了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源头,必然会使法律失去其应有的权威与尊严。也将刑事诉讼程序置于惩罚犯罪的目的之下而失去其独立价值。
  但有人认为不将惩罚犯罪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与中华民族的法律观念、法律心理以及中国的现实国情难以契合。此种观点不无道理,但是一方面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存在上述种种弊端,另一方面我们虽然要考虑现实但不能因为现实的阻力就不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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