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顶岗实习大学生劳动者身份的法理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喻靖文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针对我国目前顶岗实习大学生劳动者权益难以获得劳动法律保护的实际情况,本文从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理视角分析,认为顶岗实习的大学生“学生”身份并不排斥“劳动者”身份,大学生顶岗实习关系具有劳动关系属性,将“顶岗实习”简单地视同“勤供俭学”而否认顶岗实习关系的劳动关系性质是错误的,顶岗实习大学生劳动者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 顶岗实习大学生 劳动者 劳动关系 劳动者权益保护

  自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确定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是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2006年,教育部1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后,高职院校普遍都建立了“2+1”的办学模式,即两年在校学理论,一年在企业顶岗实习。然而,这一办学模式实施几年来,大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者权益被侵害却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2006年5月黑龙江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邵振彬测量实习伤害案、2010年6月天津某大学学生张某装修实习伤害案以及2010年11月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陶闯案都是因为他们是实习大学生而被劳动部门以及司法机关认为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实习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由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实习大学生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的应有保护。笔者认为,仅以大学生的“学生”身份和有关不确定的规定而简单的将实习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而不予以劳动保护不仅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精神,而且缺乏法律依据的。

  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可以同时享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顶岗实习的大学生“学生”身份并不排斥“劳动者”身份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上述规定是我国宪法对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的确认,我国公民对这两种权利的享有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因此,从法理的角度上说,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作为劳动者非但不冲突,更已经宪法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从劳动法的角度可以判断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顶岗实习大学生具有劳动者资格

  顶岗实习大学生在顶岗工作期间是否具备劳动者资格是关系到其实习期间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劳动保护的前提。目前,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不管是劳动部门还是司法机关普遍认为实习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他们不具有劳动者资格。有些学者也认为,实习大学生还是在校学生,而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他们尚未进入就业领域,其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笔者认为,不分析顶岗实习的具体特点,仅以大学生的“学生”身份而简单的认为他们不具备劳动者资格,是不符合劳动法及其法理的相关规定的。对于劳动者的含义,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但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理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于劳动者应具备的法定年龄,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作出了具体排除性规定。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大体有四类:(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3)精神病患者;(4)行为自由被剥夺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从上述法律规定及法理可以看出,我国现在的在校大学生绝大多数都已超过16周岁的法定就业年龄;在一年的顶岗实习工作期间,尽管其身份是学生,但他们具备了根据企业生产、服务的需要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可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且绝大多数顶岗实习大学生在顶岗工作期间能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接受实习企业的实习劳动管理,提供了自己的劳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其参加实习劳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顶岗实习大学生应该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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