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官微、微博暴力与微博删帖的法律监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曾章伟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微博具有民众性、自由性、公共性和监督性,坚持言论自由原则,制定微博法,建立微博监管机构,对微博暴力、非法删帖等行为进行监管,保障微博发表者和微博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知情权,发挥微博的监督作用。

    论文关键词 微博 自由 法律 监督 监管

  一、微博的民众性、自由性、公共性和监督性

  2006年是微博元年,埃文·威廉姆斯在Twitter推出微博服务,此后微博风靡全球。民众“织围脖”,自主自由,自织自编,互动互播,快写快传,新闻新鲜,简短简便,速转速递,小事小谈,大事大论,上传下载,资信资讯,公共公开,共享共用,不亦乐乎。《微博力》作者谢尔·以色列认为,由微博推动的全新交流时代将替代老朽的传统传播时代,跟不上微博时代的脚步就将被这个时代抛弃。正视和顺从微博时代潮流,可谓顺之昌。
  微博是越王剑,双刃而锋利。微博,有美人美言,也有恶鬼恶语;既表达幸福快乐感想,也泄发阴险污秽心态;可以监督公权贪官,也可以曝人裸照隐私;能宣扬真、善、美,也能滋生假、丑、恶;能传播真理,也能播洒谬误;能揭露真相,也能散布谣言;能将人捧上天堂,也能将人送入地狱。微博之巨大力量已经显露无遗,体现在以下四点:
  一是民心民意的力量,微博成为民心民意最开放最自由最真实的表露渠道,这就是微博的民众性。发达的通讯技术、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让微博微小迷你,编辑方便,操作简单,民众随时随地上传自己的想法,表达自己的心意,表达自我的诉求,评价他人的言论行为,批判所见所闻,围观新闻信息和社会事件。真、善、美永远是民心民意的主流,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平等、正义、公平、博爱永远是微博的主流民意,微博表达的主流民意是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的巨大力量,摧枯拉朽地摧毁假、丑、恶而推动人类文明向前进步。
  二是自由的力量。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是当今世界潮流,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是自由之核心价值,微博世界也要坚持言论自由原则。民众是民主共和国家的主人,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范围内,可以在微博里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在微博世界里享有自己的意志活动不受限制的权利。只有坚持自由原则,民众才敢真实地表达自己的心意、想法和诉求,微博才有民众基础,民众基础是微博的源泉和活力所在,没有了自由就会失去民众基础。然而对微博的自由要有正确的理解。孙中山认为,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若侵犯他人的范围,便是不自由。微博自由要以孙中山的自由观为指导。
  三是公共的力量。公众是微博的参与者,公众的参与令微博有了公共性和广泛性,微博体现的是公共精神,关注的是公共利益,表达了公共诉求,传递的是公共信息,需要是公共服务,需要的是公共产品,政府和公司只有借助微博了解民意,才会了解公共需求,有的放矢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只有满足公共需求,急公众所急,解公众危难,恤公众之心,才会得民心,如果忤逆民意,行逆民心之举,必引起民愤,轻者遭民唾骂,重者被民所弃。微博世界是公民社会,有了微博,民主的、自由的公民社会将会开启一个新的时代。
  四是微博具有监督性。公众有监督权,对个人行为、组织行为、政府行为、官员行为都有监督的权利,尤其是公众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为的监督权,延伸到微博里,微博就有了监督性,微博的公众性决定了微博的监督是具有威慑力的,监督的效果是明显震撼人心的,所有的假、丑、恶都在微博的监督下无所遁形。永久而充分发挥微博的监督作用是必要的。

  二、“官微”之法律效力

  官方微博是百姓较关注的微博,既有政府机关的微博,也有官员个人的微博。官方微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公众关心的问题之一。官方微博是政府及其官员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政府及其官员了解民众诉求、体察民意的重要渠道。政府及其官员应该通过微博知道民众的需求,并制定政策提供实实在在的公共产品积极满足民众的需求,以微博来解答民众的疑问和提供公共咨询与资讯本身就是一种公共服务,应该将微博服务列入政府的常态化服务项目,作为官员的日常工作之一,将微博服务作为官员考核的内容之一。美国、新加坡、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在大力发展电子政务,鼓励官员上网,微博是这些国家电子政务的一个组成部分。
  微博字数一般多在140字以内,发布法律文件和较长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并不合适,倒是适宜发布些较短小的公告、通知之类讯息。政府和官员的角色决定了官方微博与众不同,官方微博传递的信息对民众会产生巨大的导引力。微博官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文件或者信息是否有法律效力,主要是看是否经过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形成了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否采取法定的形式公之于众。如果微博用户是政府某一机构合法注册的,在该用户名下微博上发布的信息是经过合法程序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且有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签章的,则该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否则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布的信息是一种承诺的话,则政府最好兑现承诺,否则会动摇政府的信用的,有时候在官方微博上发布的信息是一种官方的解释说明则要看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构成法律或者政策的要件,符合则有效力,不符合则无效力。
  官员的微博如果是政府的微博的话,则适用政府机构微博的规则,如果官员的微博是私人微博的话,则该官员的微博与一般民众的微博无异,官员私人微博上的话不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考虑到官员的特殊身份,官员发布信息要慎重,免得民意误解。虽然我国的行政法律对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界定,但对官方微博官话的效力缺乏明确的规定,法律存在缺位,有必要出台专门的法律对官方微博的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专门的机构注册建立可发布有法律效力的官方博客,规定只有在合法登记的政府微博上发布的文件或者信息具有法律效力,向社会公布这些官方微博的名单,同时规定在这种微博发布的信息的范围,否则会给民众的遵从带来混乱,不利于行政及其他法律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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