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冲突与平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苏延昭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独立公正的司法和自由的新闻出版,是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媒体可以监督司法的公正、防止枉法裁判,同时也会对司法裁判产生不利影响。如何解决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实现两者间的良性互动,成为当前法制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在通过分析两者之间冲突的成因,探讨如何克服二者的矛盾,使之形成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我国法治的进步。

  论文关键词 新闻自由 公正审判 司法公正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不受监督的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也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司法实践中,公民并未能充分的受到公正审判,传媒也并不甘平庸,仅仅充当“传话筒”的角色。这就引发了两者之间的冲突。两者之间既有矛盾冲突又存在一致性,实现传媒与司法的平衡与契合,促使二者在各自的领域中承载独特的社会功能,又共同服务于实现社会进步这一终极目标已然成为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公正审判与传媒监督的概述

  公正审判就是司法机关严格贯彻法定的审判原则、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对于法院而言,公正审判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终极目标和任务,真正的公正审判即正义;对于公民而言,就是公民在审判活动中应该享有的程序性人权,既是公民在审判活动中获得程序公正的具体表现,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
  新闻自由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新闻体制的基石。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传媒监督不同于客观报道,“传媒介入是大众传媒媒介对自己认为具有新闻价值、传播价值的社会事件进行不同程度的报道,通过这种方式吸引公众的注意力,让公众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并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通过这一进程促进事件得到关注,进而促使其解决。” 舆论监督司法具有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探究:
  (一)从新闻媒体的使命、目的分析
  传媒的使命是呈现司法活动的真相,实现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并希望以此来帮助公民实现公正审判权。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曾说过:“一个负责任的新闻界常常被看作是有效司法管理的助手。”大众传媒有理由运用介入式的报道,对审判活动提出合理的质疑,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大众传媒传播的广泛性决定了传媒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望者,其目的就是为了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忠诚地坚守着全社会成员的生存、生活环境,增进社会福祉。
  (二)从舆论监督的价值看
  传媒舆论监督对促进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传媒通过一种基本的言论自由对审判进程中的实体问题以自己的见解和立场发表意见,提出质疑,保障公民切实享有公正审判权,真正获得司法正义。同时,程序公正具有客观性,较为容易评价,舆论监督对于司法活动中的违反程序公正的行为进行揭露、批评,在程序上确保审判工作的全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可以有效的促使其得到纠正,这也与舆论监督机制设立的初衷相符合。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