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计算机犯罪若干问题之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檀倩 时间:2014-08-22
  (三)犯罪主体设计不合理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计算机犯罪的主体限定于自然人,而在实践中,随着社会情况的不断变化,犯罪分子钻法律孔子,不断翻新犯罪手段,出现了各种以单位为主体的计算机犯罪。而现行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某种犯罪的,单位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从而使只实行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单位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因此,犯罪主体的设计不尽合理。
  (四)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不足
  从累计的计算机犯罪来看,相当一部分的案件是由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的行为人低龄化使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惩治。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负刑事责任。而计算机犯罪不属于此八种犯罪,很难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故而难以定罪处罚。

  四、有关计算机犯罪理论及立法方面的完善

  为了配合和谐社会的发展,积极预防犯罪,保持社会稳定,应当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进行完善。针对计算机犯罪立法方面的不足,提出如下建议:
  (一)拓宽计算机犯罪的处罚范围
  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已深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计算机系统的入侵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因此,应适当的逐步拓宽计算机犯罪的处罚范围,将金融、医疗、航运、交通等划入侵犯计算机系统的处罚范围。在实施手段上,也不应仅局限于对软件系统和应用程序的删改、增加的操作手段,而应将损毁硬盘和附件的物理手段划入犯罪的处罚范围。
  (二)根据司法实践,适当增加罪名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有关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以及窃用计算机服务系统,侵犯计算机财产,非法占用他人存储空间的行为,应当在刑法中加以明确规定。根据我国计算机犯罪的现状和趋势,参考国外立法经验,建议在刑法中的“扰乱公共程序罪”中增加以下关于“侵犯、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秩序犯罪”的规定:
  1.未经授权存取罪
  指任何未经授权,或违背授权人意愿存取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或通信系统的行为。该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未经授权,而故意进行存取活动;客观方面是对计算机或通信系统进行了未授权存取;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公务员或系统操作员或有计算机知识的人犯罪的可能性大;该罪侵犯的对象不限于某一特定计算机或特定类型的程序和数据,即其惩罚的是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秩序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为了保护某一特定的系统资源。
  2.未经授权修改计算机或通信系统的程序数据罪
  指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人意愿,旨在牟取自己或他人利益,或旨在损害他人利益,对计算机或通信系统的程序或数据进行修改的行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具有谋取自身或他人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动机和目的,并不一定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是针对数据所代表的某种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纂改程序、数据的方式修改计算机或通信系统的程序数据,后果严重。绝大多数滥用计算机的犯罪都同时触犯该罪,两者构成手段和结果的牵连关系。
  3.破坏计算机载体设备和运转系统设备罪
  指任何以作为方式破坏计算机载体设备和运转系统设备,使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会对计算机系统的运行造成损害仍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行为,包括用物理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客体是计算机载体设备和运转系统设备。
  (三)计算机犯罪主体的完善
  随着计算机犯罪主体的低龄化趋势愈加明显,单位犯罪的案例愈发频繁,计算机犯罪主体应进行完善,以更加有力的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利益,实现刑法的目的。
  因此,我认为,对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亦应进行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不仅仅是计算机犯罪,已经越来越多的由未成年人所为,这种状况的出现,使得刑法的规定有了更加明显的滞后性,人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刑法的教育与保护作用难以发挥,因而,刑法总则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行为都应进行相应的调整。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也应包括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单位犯罪给了犯罪分子(直接责任人)东山再起的机会,新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仍可以通过单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因为单位得不到具体制裁,使该类案件的主体继续存在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因此在刑法条文中应当对单位犯罪加以明确规定,使得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有法可依。
  (四)加强国际合作
  国内有的学者认为,各主要国家和其他的国际法主体,应当通过联合国或其他多边形式,订立一个或多个专门防范或禁止实施危及国际秩序的网络犯罪的多边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各国对计算机犯罪尤其是网络犯罪的一个全面而系统的刑罚打击体系,这不仅是具体贯彻未来惩治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刑法规范的前提,而且是各国遏制当前计算机犯罪猛烈发展势头的首要任务。
  针对计算机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我们应加大惩治力度,使计算机发挥其积极作用,便利我们的生活,遏制其带来的不利影响,本着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使计算机更好的服务于我们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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