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刑诉法下反贪讯问录音录像“三化”趋势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俊杰 时间:2014-08-22
  (三)使用诉讼化
  诉讼目的有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即有罪无罪、罪重罪轻问题。如前所述,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副本)要随案移送。在法庭审理环节,因有关异议或者事实需要,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质证等。并且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录音录像所承担的诉讼化功能愈来愈强。
  全程录音录像应当并且也能够通过直观的画面和声音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和任意性,并以此反映出其本人供述的自愿性。因为任何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口供,都是违反真实性和任意性的,将被排除在证据采信之外。这在新刑诉法和两个证据规定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章节中有明文规定。

  全程录音录像规则的实施,以动态视频保障相关诉讼权利告知权的落实,目的是贯彻新刑诉法规定的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被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能够享有供述的选择权和相对的沉默权,甚至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允许律师在场和获取帮助。从实践来看,庭审过程中,相当多数被告人对于自首认定提出异议。为此,新刑诉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通过明示权利,即有利于讯问导向,也方便区分自首时间节点。
  此外,应将立案前调查活动纳入全程录音录像范围,保障其准侦查行为实施和法律后果。大多数案件的被调查对象,不是有明确证据指证的窝串案对象,必须要通过询问(事实)才能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该阶段的询问结果直接决定是否立案,甚至牵涉是否违法证据的质证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保障程序合法,笔者认为,此时的录音录像除了严格把控询问时限(留置询问不超过12小时,立案后首次讯问12小时)功能,还将相关事实内容作为证据材料固定,保证了询问和讯问过程的透明有效衔接。

  三、全程录音录像的优化

  (一)立法层面重视
  现有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发布的有关全程录音录像规定较为笼统,缺乏细致规则,尤其对法院部门无适用全程录音录像的具体规则。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对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和规则进行明确规定,由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适用全程录音录像的操作规则,包括审查和认定标准。
  (二)内容方面整合
  首先在讯问主体上要更新认识。提升相应司法理念,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不仅仅是规范化的要求,更是反映程序正当的重要载体。其次在制作上要规范。要有符合录音录像特点的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具体明确的操作流程,相关人员公开公正的参与。第三在讯问上,严格依法进行。明确告知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保留,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用语文明,同步制作与录音录像反映内容相一致的笔录。最后在适用范围上,增加证据补强,非法证据部分排除以及可否独立作证等相关规定。
  (三)执行方面完善
  主要是强化监督和违规救济两方面进行探索。监督方面,除了检院内部监督审查外,引入律师的监督机制不失一个好办法。此举即可以与新律师法良好对接,也提升监督的层次和水平。比如在讯问时让律师在场,在审查起诉时,全程录音录像资料供律师审查。
  违规救济方面,需要明确录音录像无效或部分有效,全部或部分采信的情形,以及启动审查程序或相关责任人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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