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价值理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戴达远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效用价值 劳动价值 生产要素 分配
    论文摘要:亚当·斯密一方面认为劳动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又认为工资、利润、地租是价值的三个源泉。斯密双重价值理论的提出,成为后来价值理论争论的根源,并形成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不同理论解释。萨伊等循着工资、利润、地租是价值的三个源泉的思路,提出了效用价值论,认为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因而必须参与分配;但他们又对生产手段与收入来源作了区分,认为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获得收入是依靠生产要素的私有权。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出发,认为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并不认为只有创造价值的人才有“资格”参与价值分配;分配关系是由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决定的,人们在生产过程的关系,最重要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的依据。
    自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黝中提出双重价值理论以后,对价值理论的争论一直就没有停止过。同时,由于对价值的不同理解,还引发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依据的争论。
    一、亚当·斯密的双重价值理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发表于1776年,那时,英国资本主义正处在成长时期,工场手工业开始向机器大工业过渡,现实要求人们回答财富是什么,财富的来源是什么等基本问题。亚当·斯密在该书的仿论及全书设计》中,第一句话就说:“一国国民每年的劳动,本来就是供给他们每年消费的一切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亚当·斯密的这一直觉,使他在回答什么是商品的真实价格时,认为“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劳动是第一性的价格,是最初用以购买一切货物的代价。世间一切财富,原来都是用劳动购买而不是用金银购买的。
    但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是不能自己表现出来的,它要通过一定的形式—交换价值表现出来,由于斯密不了解价值与交换价值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因此,陷人了商品的“价值,恰恰等于它使他们(注:指商品所有者)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的误区。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价格就成为交换价值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是,他在分析商品价格的组成时,又认为“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人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
    劳动是第一性的价格和工资、地租、利润是价值的三个源泉的双重价值理论,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矛盾。为了解释这一矛盾,斯密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简单商品生产中,耗费的劳动是商品价值的惟一构成,那时“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惟一标准”,但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即资本积累形成和私有制产生以后,“劳动的全部生产物,未必都属于劳动者,大都须与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共分”,这时,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人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显然,斯密在这里把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关系完全给颠倒了,
    斯密双重价值理论的提出,成为后来价值理论争论的根源,并形成了效用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两种不同的价值理论。同时,他的双重价值理论,也使他的分配理论陷人了矛盾之中。
    一方面,斯密认为劳动是第一性的价格,劳动创造价值,因此,在研究分配问题时,他清晰地看到了工人与雇主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认为工厂主的利润和地主所得到的地租是由工人的劳动创造的,“土地一旦成为私有财产,地主就要求劳动者从土地生产出来或采集到的几乎所有物品中分给他一定份额”,“雇主分享他们(注:指工人)的劳动生产物,换言之,分享劳动对原材料所增加的价值,而这一分享的份额便是他的利润”。不仅如此,他还认为由于雇主人数少、团结较易,加上他们拥有雄厚资本,即使较长时间不生产也能维持生活;而工人人数多、团结不易,且又往往为法律所不允许,且只能靠工资维持生计,因此,在雇主与工人的工资争议中,雇主“常居于有利地位”。
    另一方面,斯密又从工资、地租、利润是价值的三个源泉出发,认为“不论是谁,只要自己的收人来自自己的资源,他的收人就一定来自他的劳动、资本或土地。来自劳动的收人称为工资。来自运用资本的收人称为利润。……完全来自土地的收人,称为地租,属于地主。”实际上,斯密在这里主张的是“资源”平等观念,即财产平等观念,认为在“资源”面前人人平等,这符合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确立时期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斯密并没有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认为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获得收人,是由于私有财产的产生。他说:“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当然就有一些人,为了从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或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上得到一种利润”,“土地一旦成为私有财产,地主就要求劳动者从土地生产出来或采集到的几乎所有物品中分给他一定份额。
    显然,尽管斯密主张财产平等观,认为资本和土地所有者要凭借生产要素(财产)获得收人,但是,他又正确地认识到,这种收人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的实现。
    二、效用价值论和按生产要素分配
      “效用价值论”是由萨伊、穆勒等提出来的。萨伊认为,“一件物品价值的惟一公平标准,是这物主人在害I}让时能够很容易换取的其他一般物品的数量”,并强调价值更确切地说是“交换价值”。在他看来,“人们所给与物品的价值,是由物品的用途产生的。……当人们承认某东西有价值时,所根据的总是它的有用性。……没用的东西,谁也不肯给与价值。”因此,“物品的效用就是物品价值的基础”。应该说,这是“效用价值论”的最早表述。

    什么是物品的效用?“我把物品满足人类需要的内在力量叫做效用”。萨伊认为,“人力所创造的不是物质而是效用”,因此,“所谓生产,不是创造物质,而是创造效用。,叫良显然,萨伊关于效用的含义,就是斯密所说的使用价值,即“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可叫做使用价值”,也就是说,萨伊的“效用价值论”即使用价值决定商品价值。
    效用(使用价值)决定商品价值,从逻辑上讲,应该是效用的大小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大小。但是,由于找不到衡量不同物品效用大小的尺度,萨伊陷人了混乱之中。一方面,他循着使用价值生产的思路进行分析,认为“所生产出来的价值,都是归因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三者的作用和协力,其中以耕种的土地为最重要因素”,由于使用劳动、资本和土地是需要代价的,因而得出“就各个产品说,这个价值构成所谓生产费用”,生产费用包括工资、利息和地租。这样,他就回到了斯密的工资、地租、利润是价值的三个源泉的错误观点上。另一方面,萨伊又认为商品的价值“视它的供给量和需求量的比较情况而增减”,“总是和需要量成正比,和供给量成反比。萨伊既说物品的效用决定价值,商品价值由生产费用构成,又说供求关系决定价值,使人不知所然。
    为了使效用价值论“系统化”,穆勒试图把效用和供求两者纳人一个“系统”之中。与萨伊一样,穆勒也把价值理解为就是交换价值,认为“价值一词……在政治经济学上,通常是指交换价值”,“商品的价值,指的不是该商品本身具有的某种内在的本质特性,而是该商品所能换得的其他物品的数量。”商品为什么会有交换价值?“某一物品要有交换价值,必须具有两个条件。它必须具有某种效用。……第二,这种物品不仅必须具有某种效用,而且在它的获得上必须存在若干困难”,即“效用和获得的困难。”在效用和获得的困难这两个条件中,“效用,是该物的交换价值的极限。它的价值不能超出这一限度”,至于这个限度是什么,穆勒并没有说明;而决定物品价值获得困难这个条件却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有些产品的供给受到绝对限制,数量不能增加,这时“它们的价值取决于需求和供给”,并且是在“需求和供给均等的一点”上,“不过,即使是这些物品,如果它们是工业生产出来的,也具有其最低价值,这个价值是由生产费用决定的。”第二种情况是,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数量可以无限增加的产品,其价值与生产费用成比例。这里讲的价值与生产费用成比例,是说价值等于生产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生产费用加上通常的利润,可以称为劳动和资本所生产的一切物品的必要价格或价值”,“生产费用相等的物品,必须具有相等的价值。”第三种情况是,在增加生产费用的情况下,产品数量可以增加,此类产品中主要的一种就是农产品,它们价值由最大的生产费用决定,“‘种物品的价值(亦即其自然价值或平均价值),取决于以最大费用生产并运至市场的那部分供应量的生产费用。”这样,穆勒就把物品价值的决定因素归结为获得其效用的三种困难情况,并且与生产费用相联系,生产费用由工资、利润和地租三部分构成。“生产费用的普遍要素是劳动的工资和资本的利润。偶然的要素是赋税和由某些生产要素的稀缺价值引起的额外费用”,“如果在农业上能够提供地租的土地被用于某一别的目的,则其本来可以提供的地租便是它所产商品的生产费用的一个要素。”至此,效用价值论或生产费用价值论最终形成,19世纪70年代以后产生的“边际效用”价值理论,与它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效用价值论的逻辑缺陷是十分明显的,萨伊和穆勒都把价值界定为交换价值;但从决定价值的因素看,他们又都把价值解释为使用价值。在使用价值的生产中,资本、土地和劳动是不可缺少的因素,这是任何人都不会否定的。
    从资本、土地和劳动是生产使用价值的不可缺少的要素条件出发,得出资本、土地和劳动都应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是必然的结论。萨伊认为,没有土地、资本和劳动“这些要素的助力,人们除得到自然所自发地提供的少许生活必需品和舒适品外,得不到其他”。穆勒在谈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产品不归工人所有这一现象时说:“对于这一点的答复是,工业劳动只是生产商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没有原料和机器,没有事先准备好的、在生产时用来向劳动者提供生活必需品的资金,劳动就无法进行。……只要他们没有这些(注:指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他们就必须对持有这些的人给予代价”,并说,工人与资本家“双方的关系是焦不离孟,孟不离焦。资本家离了工人什么也干不成,而劳动者没有资本也不行”,因此,工人和资本家都有权取得产品成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研究分配问题时,尽管萨伊和穆勒认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获取收入,是因为他们的财产参与了价值的创造,但他们还是看到了生产手段和和收入来源的区别。萨伊说:“产品由人类所掌握的生产手段创造出来,即由人的劳动、资本和自然力创造出来。这样创造出来的产品构成拥有这些生产手段的人的收入”,“处理收人的专有权利乃是生产手段专有权利或生产手段所有权的结果。那些不是人们专有的生产手段,不但不成为生产手段项目,而且不是收入来源。穆勒则更直接地说,“分配的规则是依照社会统治阶级的意见和感情而形成的”,“私有财产制度,就其根本要素而言,是承认每个人有权任意处置他靠自身努力生产出来的物品,”“劳动、资本和土地是生产的三要素。……因为这些生产要素可以被分别占有,所以我们认为,产业社会可以分为地主、资本家和生产性劳动者。这些阶级各自得到一份产品。显然,萨伊和穆勒虽然认为资本、土地、劳动创造了价值(使用价值),但是它们仅仅是生产手段,资本家获得利润、土地所有者获得地租、劳动者获得工资,是由于他们拥有这些生产手段,他们是凭借这些生产手段的所有权而获得收人的,“对借用劳动力所付的代价叫做工资。对借用资本所付的代价叫做利润。对借用土地所付的代价叫做地租。”〔网在这一点上,他们与斯密之间没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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