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措施和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范小军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群体性事件的化解需要综合运用是政治、经济、司法、教育等多种手段和方式,本文从我国现阶段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出发,从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具体措施和对策上探索我国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方式。

  论文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法律法规 权利义务
 
  一、我国群体性事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处置群体性事件专门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相关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法规中,政策性、模糊性规定多,程序性、可操作性条款少,也没有制定完善和统一的群体性处置法律规范,尚未形成一个独立、完整规范的法律体系,缺乏专门的处置法和相关的程序性规定作为执法的具体依据。
  (二)责任主体模糊,缺乏相应的权利、义务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规定统一和明确的群体性责任主体,只有针对不同的群体性事件规定了相应的处置主体,但在具体法律规定之间又存在相互矛盾,造成了执法权与决定权的分离,无法对事件作出快速、准确的反应和判断。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将公安机关规定为责任机关;《信访条例》中则将各级政府作为相关责任主体;而按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有受理公民申诉、控告、接受建议和批评的职责。上述规定没有明确各权力机关和责任主体各自的权力、义务,导致部门间互相推诱扯皮、敷衍塞责,致使问题议而不决,最终造成群众重复上访,无法有效的处理群体性事件。
  (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缺乏具体的处理机制
  第一,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不完善。目前各级司法机关机关均内设有相关的群体性事件预警系统,但整体而言对于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单位、人群的动态掌握较差,情报信息的收集、沟通不够,缺乏整合和专业的分析,很多是在具体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才被动应对。
  第二,现场处置机制不力。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公安人员绝大部分为临时抽调,缺乏对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理论培训和实战演练,缺乏必要的处置机能和专业知识,不能正确实施紧急处置预案,现场疏导缺乏条理,不能对闹事人群分层次针对性地疏导。
  第三,滥用警力现象突出。作为国家暴力机关,各级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滥用警力现象突出,简单的把责任归咎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不力,企图通过公安机关解决问题。但理论上而言,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首要职责是维护现场秩序,避免现场失控,很多时候并不具备解决问题的权力和职责,滥用警力反而有可能让群众产生不满情绪甚至愤怒情绪,进一步激化矛盾,导致部分群众为发泄不满堵塞公共交通、破坏公共设施等极端行为,所以除非发生严重的打、砸、抢或者堵塞交通、冲击国家机关等违法、犯罪行为行为,对于一般的语言过激,没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不得随意传唤抓捕参与者、上访者,否则可能会更加激化矛盾。
  (四)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发挥的作用有限
  司法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最后底线,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够较为有效的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也是最专业、最经济的处理纠纷方式。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没有在矛盾纠纷化解中起到应有的作用,更多的是作为政府部门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手段之一。
  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司法不独立。在体制设计上,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都对地方人大负责,主要经费也都来源于同级财政,受制于地方行政部门;同时,政府在公、检、法三机关时还设置了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下的一个协调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政法委书记一般兼任地方党委常委,对于地方公、检、法机关具有直接的领导和决定权,其具体的处理大都从地方行政的需要出发,要求司法机关为地方的经济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严重消弱了司法的公信力,使司法机关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并没有制定完善和正式的群体性处置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很多是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通知处理,该意见对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原则、职责分工、组织领导、现场处理和宣传教育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称为目前各地党委和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中指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性规定。从立法上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信访条例》等,以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部门规章。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通过法律途径和合法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将处置群体性事件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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