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莹 时间:2014-08-22
  三、完善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必然性及原则
  通过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内容的整体分析,可见我国应进一步明确构建审前准备程序的必然性。

两大法系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具体规定均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审前准备程序由于发展时间较长,其制度设计较为考究,有很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相较而言,由于国情及社会背景的不同,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虽出现于法律本文中,却仍不为一个完整独立的“审前准备程序”,其内容较为单薄和粗糙,如以上提到的被告的答辩问题,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被告应该答辩,却没有明示被告没有答辩的法律后果。如此种种,致使我国审前准备程序在理论研究中有重要地位,却在司法实践中效用不强。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审前准备程序虽然融入相关科学制度,但总体而言仍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在完善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几个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明确目标原则。审前准备程序的最终目标应为明确双方争点、交换并固定证据,为正式开庭审理作好相应准备,以使正式的开庭审理能够取得实质有效的进展。这也是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功能所在。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功能性不强,不能使正式的开庭审理有效进行。故在进一步完善审前准备程序的过程中,应明确这一目标,通过建立并完善相关失权原则、证据交换制度等方式,达到明确双方争点、交换并固定证据的目标。
  2. 效率成本原则。民事诉讼是关系公民日常生活的诉讼活动,因此高效率和低成本是法院与当事人追求的共同目标之一。审前准备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存在的本来目的是缩减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使双方当事人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运用司法成本解决民事纠纷。但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没有较大程度体现该目的。故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过程中,应充分发动当事人的能动性,使其在整个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达到合理利用国家的司法资源,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的目的。
  3. 中西结合原则。西方国家的审前准备程序由于历史悠久积累深厚,有不少可以值得借鉴的制度设计。我国在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中首先应对他国的制度进行深入而充分的比较研究,在理解其精髓的基础上对合理部分进行吸收利用。同时,我国不能死搬西方的法律制度,而应该针对本国的具体国情进行有选择性的弹性吸收或者在吸收中进行创新,使之更适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