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莹 时间:2014-08-22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审前准备程序进行研究的必要性或重要性正在日益突显出来。审前准备程序,主要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至正式开庭审理前,为保障正式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由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律规定而为的一定诉讼程序。审前准备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整个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存在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保障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程序正义的观念即使不是赋予审判正当性的唯一根据,也应当被认为是其重要依据之一。由于民事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在一次性的开庭审理中,诉讼双方不易充分陈述案情、展示证据,法官也很难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案情并作出合理裁决。在此种情形下,为保证程序正义的审前准备程序孕育而生。二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必然要求。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由于与公民生活紧密相关,民事诉讼特别强调诉讼效率及诉讼成本问题。多次开庭审理必然浪费诉讼资源,还易造成当事人的诉讼迟延现象。而审前准备程序能够及时形成诉讼争点,完成证据的收集和确认,使正式开庭审理能够顺利进行,取得实质性进展,从而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综上所述,对审前准备程序的理论研究具有极其特殊价值,可以使民事诉讼程序达到事半功倍之效。
  一、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内容
  英美法系国家审前准备程序的产生与其陪审团制度有很大关系,审前准备程序从起源至成熟历经了较长的历史阶段,也有着浑厚的法律积淀。以美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为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诉答程序。诉答程序(Pleading)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二是发现程序。发现程序(Discovery),即双方当事人互相获取对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一项程序。三是审前会议。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是经1983年修改的《联邦诉讼规则》所确定的,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当事人对发现程序的滥用。
  大陆法系国家中,无论是德国还是日本的民事诉讼,都有一个从无明确的阶段并多次重复“准备+开庭”的审理结构占主流的状况向强调“准备+主要期日开庭”的两阶段结构转移过渡的过程。以德国为例,最终1976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简化法》确定了审前准备程序的必然性。该法律为法官提供了两种可供选择的审前准备程序:一是早期第一次口头辩论程序,二是书面准备程序,法官从这两种程序中择一进行,从而完成明确争点、交换及固定证据的审前任务。
  两大法系国家对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主要任务有相似点,即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争点、固定证据、提高诉讼效率。
  二、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二节为“审理前的准备”,根据七个法条的规定,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诉讼文书的送达及相关告知。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的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但被告未答辩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的组成成员。第二,审核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法院的审判人员应当审核相关诉讼材料,并对当事人无法收集或审判人员认为应依职权获取的必要证据进行调查取证。第三,追加必要的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颁布补充了《民事诉讼法》对审前准备程序的相关规定,如“被告的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此外,举证时效和证据交换制度也第一次出现在正式法律规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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