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支:不能把“比重”当“标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白景明 时间:2013-02-17
现在我国关于财政问题的讨论似乎没有理清大道理,突出表现就是很多人认为减税和增支可以并举,受此指导,政策选择走的也是这条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减税和增支都具有刚性,谁都不能保证经济增长率长期保持在8%以上水平,当两方面的刚性都逐渐增强时,中国财政势必走上高负债道路。把“比重”当“标准”,从支出角度看,实际上体现的是公众公共福利享用水平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心理状态。
  
  连年财政收入高增长引发了全社会性的财政支出需求大爆炸。大家不仅异口同声疾呼中国公共产品供给欠账太多,需早日还账,还呼吁要以发达国家标准为参照系提升公共福利水平。同时,人们也高度关注收入分配结构,强调要增加居民收入。应当肯定,提出这些问题势所必然,现在关键是选择何种思维视角去研究问题,因为视角选择科学与否关系到分析框架和结论的合理化程度。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探讨财政收支问题时有一个特点,即高度关注比重,在强调加大对某项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时,总是要指出提高该项财政投入占GDP或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比如说教育投入要占GDP比重4%;在判断当期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合理性程度,总要争论政府收入、居民收入、企业收入各自占总收入的比重高低,这一争论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到现在从未间断过,现在似乎又掀起了新高潮。关于财政收支比重的讨论,最终得出的政策建议都是要把比重固定在某一水平上,这种看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指导了决策。分析我国关于财政收支比重的讨论,可以说人们实际上已把比重当标准,比如就教育支出占GDP比重4%而言,等于是提出了财政教育投入的标准,实际上我国法律规定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率不得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的条文核算下来也是提出了财政科技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不得低于一定水平。
  把比重当标准,本质上是要把某项支出和某一类主体收入比例长期固定下来。对一个国家来讲,财政支出和收入分配的阶段性结构调整确有必要,但从理论角度看,把比重当标准站不住脚,也解决不了问题。首先比重和标准的制度安排取向不一样。其次,比重和标准的决定因素不同,如果把比重当标准就是混淆了两者的性质。再次,把比重当标准会引起两个问题:一是不一定就会满足部分类别支出需求,二是极有可能造成支出过度倾斜。人们在讨论财政收支比重问题时可能恰恰忽略了理论认识的深度讨论。现在我国关于财政问题的讨论似乎没有理清大道理,突出表现就是很多人认为减税和增支可以并举,受此指导,政策选择走的也是这条路。
  把“比重”当“标准”,从支出角度看,实际上体现的是公众公共福利享用水平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心理状态。在福利水平增长可能性方面把中国与发达经济体相对比,根本就是让重量级拳手与轻量级拳手同台对垒。一个13亿多人口的国家,要在公共福利水平上赶英超美,所要做的事很多。必须克服急躁冒进情绪,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提高全民公共福利水平,可能比保高速经济增长更难,因为后者可以全民动员,而前者只能靠有能力缴税、有能力多缴税的人来支撑资金来源,这是一个艰难的资金动员过程。
  比重和标准不同质
  从经济理论角度看,比重是一段时间内经济资源配置结构的数量表现,是对经济现象变化结构的反映,标准则是人们事前设定的资源配置期望值。比重和标准都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所谓主观性是指人们会通过利用政策工具、制度调整、资源使用方式变动来操控比重或标准,所谓客观性是指多种不可控因素对比重和标准最终形成的决定作用。比较而言,比重客观性更强些,标准主观性强些,因为前者是结果范畴,后者本身就是事前人为预期要实现的限值。
  具体到财政收支来讲,人们常说的比重是财政收支运行结果的结构体现,涉及预算和决算两个层次,前者是基础,后者是派生物。标准则主要是指支出标准,是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基本依据,是对各项功能性支出所需消耗资源的制度限界,具有明确的主观规定特征,是编制预算、执行预算时不得突破的“红线”。
  显然,当人们衡量财政收支结构状况优劣时,是从结果角度研究比重,是由比重数值分析财政资源的来源结构和使用结构。具体讲,人们关于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争论,实际上是对财政收入形成结果的一种价值判断。强调比重高,事实上是要说政府不应过多掌握经济资源干预社会经济运行。强调比重不高,最终要说的是政府履行职能需要掌握更多资源。进一步说,双方争论的实质是理念之争。人们关于单项支出占GDP比重的争论,实际上也是理念之争,而非简单的统计数值之争,比如关于政府教育支出占GDP比重的讨论,反映的也是究竟政府在教育方面要承担多大责任理念上的差别。然而观察关于财政支出标准的讨论,完全可以看出,人们所要争论的是当某项支出发生前,要规定清楚最终支出应该是多少单位耗费,比如基本支出,标准体系所要规定的是每个人或每项公务活动只能消耗多少资金。
  有必要指出:就财政支出而言,标准对比重又有着直接约束作用。首先,标准使各种支出比重高低有限界。财政支出是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表现,一个国家或地区所要提供的公共产品都是多系列、多品种,因之产生了财政资金使用的统筹安排。那么,究竟应该给各种公共产品供给配置多少资金合适呢?如果不定标准,支出就是无底洞,这就产生了财政支出标准问题。说到底,财政支出标准是单位公共产品供给的成本限界。当人们确定了某种公共产品供给的数量和质量时,也就为核定财政支出标准提供了基本依据,给各种公共产品供给制定支出标准,就是要使有限的财政资金有效保证整体公共产品供给规划完整落实,而不致出现某种公共产品供给支出占总支出比重过高。这就是总体预算资源配置的综合平衡。其次,标准使政府占用经济资源有限界。无论是在采行何种政体的国家里,政府都有多办事、高标准办事的冲动,而且政府各个部门都希望充分履行职权,占用不少于其它部门的预算资源来提供有关公共产品。因此,如果不确定支出标准,财政支出总额难免过度膨胀,财政支出占GDP比重当然就会无限抬高,反过来就会要求无限制提高公众税费和债务负担,但这恰恰是公众强烈反对的制度安排。正因此,西方国家始终注意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我国2000年之后也高度重视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建设。
  比重和标准的主导因素不同
  既然比重和标准不同质,那么,决定两者变化的主导因素当然也不相同。就财政收支而言,比重和标准虽然都有主客观性,而且会受相同经济变量的运行影响,但决定两者变动方向的主导因素还是有实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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