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事诉讼中的身份等级与赋役制度:以道光泾县李氏主仆官司为中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甜 时间:2014-08-22
  2.作为核心证据的宗谱
  宗谱具备双重性的功能,既是宗族认同的根本,也是地域竞争中维护权益的重要凭据。清代法律对宗谱、墓碑和契约作为依据的使用作了限定,但地方官仍按照民间习惯判案。在本案中,原告最初提出调查纳税科册,考虑到官方可能没有掌握人口、土地的具体隋况,在纳税证据缺失的前提下,只能以宗谱作为审判凭据。安徽巡抚的批示为本案定下基调:“人之世系,全以宗谱为凭。”翻检相关材料,可以明显感受到宗谱在固定产权与维护权益方面的习惯法功能不容小觑。
  被告为了割断旧有贱民身份的束缚,选择了一条攀附南容李氏的捷径,“于道光十七年私买李含长们宗谱”,冒称南容李氏某支后裔。被官方识破后,在供词中表达了侥幸心理:“见有禄和公一支,并没刊载后代,也没注写绝支字样,因监生们始祖乾昌生子耀祥们,只道就是禄和子孙,因迁居别都,日久失载,当认为禄和后裔。”泾县知县核对宗谱时质问被告:“如李兰生为其子孙,何以乾隆元年(1736年)及嘉庆十九年(1814年)两次修谱,伊之祖父何以概不刊载?”李氏宗谱初修于万历十七年(1589年),其后有康熙、乾隆、咸丰和民国等续修本,所谓嘉庆谱是子虚乌有。被告很快知晓此事,上控时以此为突破口,指责知县“反任棍等冒捏修谱未刊,竟断生祖禄和公无出绝支”。这里出现家谱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出卖宗谱的李含长等人故意透露错误的信息;二是南容李氏意在恐吓,官方也没有掌握该族宗谱的实际编撰情况;三是与支派差异有关,被告购买的顷田支谱与原告所属的南容支派有所不同。
  宗谱保存和使用的监督机制,一直是宗族制约能力的晴雨表,大族往往担心宗族信息外泄而发生外姓乱宗之事。原告对此有很深的顾虑:“监生们因李兰生们向在永宁都八甲当差,永宁都系仆户居住都分,疑系监生们祖上契买仆人李珠宝后裔,恐怕乱宗,因李兰生捐纳监生,就以世仆冒捐等情赴县呈控。”出于对乱宗的怀疑和担忧,在没有直接掌握核心证据的情况下,贸然决定诉诸讼端。至于私卖宗谱的李含长,先是在甘结中坚称“实系生族分支,同宗共谱”,然后又迅速翻案,“因年代久远,并不晓得”,这些行为都没有受到宗族制裁。
  对于那些试图跻身大族行列的小姓而言,私买宗谱窜人大族世系,应该是重塑身份之最经济、有效的手段。宗谱本身与族姓的身份等级息息相关,尤其与主仆关系搅和在一起时更凸显其意义。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具备世仆身份的人群居然试图混入主家的世系,这成为世仆出户方式的特殊类型。在宗谱买卖的背后,透露出地域竞争的强化,表明了大姓宗族控制能力的弱化,以及对族姓凝聚力和纯洁性即将丧失的焦虑。
  3.官方的承审与态度转换
  本案一审阶段由泾县知县承审,对双方的要求各有取舍,既满足原告不准被告改投的愿望,同时也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身份认定。二审由宁国知府承审,首先肯定知县的判决出发点,认为“该县所断为均赋后起见,非为该生身家未清”,进一步重申官方的利益。同时,也从情理的角度考虑,认为被告迁居永定都已久,改投之因是隔都应差不便和消弭世仆名目,断令改拨至永定都,既满足被告的愿望,也避免因改投十二都而触犯南容李氏的心理底线。
  本案的上诉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上级不轻易翻案,反复指示下属各级察核,本案二审的法律运作尽量维持原判,表现出较强的稳定性。被告最初上控安徽布政使时,宣称“即服役一款,生监亦应在优免,何仍以规避差役,不准拨入原籍之十二都”。该话容易让官方产生规避差役的猜测,所以在递给安徽巡抚的禀文中被删除。安抚确认并无此事后,又担心另有隐情:“惟该县永宁都各甲应当何项差役,李兰生等因何必欲拨入十二都,其中有何规避,仰宁国府饬县查明。”直到知府审理时,方知为“规避仆户之名”,于是在被告提出倩人代役的赋役补偿方案后,立即做出折衷的裁定。官方原以为被告转投之目的是为规避差役,在被告接二连三的上诉中,官方逐渐摸清其真实意图。
  官方对被告身份的认定非常小心,若径直将其视作世仆,则会牵涉一批已经与被告联姻的大族,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更倾向于将之当作封口和驳斥的审判技巧。针对被告的缠讼行为,知府首先肯定永宁都的特殊性,“先既住居永宁都,其为仆户固属可知”,直接戳穿被告的面具以示警告;同时又认为被告“自食其力,已历多代”,符合官方认定的出户条件,抹杀了原告的企图。
  综上所述,诉讼双方都动员大量的人际关系,但邻右和中证的供词仅是辅助证据,断案主要依据是宗谱。宗谱本身与身份等级息息相关,在宗谱买卖的背后,表明大姓宗族控制能力的弱化,以及对族姓凝聚力和纯洁性即将丧失的担忧。官府不仅要协调民众间的关系,还要考虑其自身的利益导向,以保证赋役制度的正常运作。
  三、地域社会中的族姓竞争
  1.诉讼双方的实力升降
  宁国府南部的旌德、泾县和太平三县,明代以降逐渐形成了商人群体,与徽商一同构成皖南地区外出经商的主体。其中在清代前期百余年的承平期中,以泾县的商业发展程度最好,外出经商的行为一经成功便迅速蔓延为地方社会的风气。据泾县地方志记载,泾县南乡茂林、铜山、南容等地的经商风气一直维持到民国时期。互控案的双方居于泾县西南乡。《安徽省泾县地名志》显示:原告所居南容乡南容村,有152户,634人;被告居住的荀村坑(或称荀冲坑)位于南容乡新景村,有27户,111人;顷田李氏支派居于陈村镇桃东村,有170户,816人。由1980年代的人口基数逆推,可见南容李氏与顷田李氏的力量不相上下,被告一族则势单力薄。荀村坑现今人口规模偏小,有几种可能:一是位于山地,生态压力较大而发生外迁行为;二是在太平天国战乱中遭受重创;三是官方判决将被告田产改投南容李氏所在的永定都,因继续受到原告的压制而衰微。
  南容李氏的明代始祖李春辉,在饶州做官时收买李珠宝为世仆。谱载李宗权“做官饶州府守备”,可能即为李春辉本人。李氏拥有世仆的规模应该不小,雍正六年李珠宝出户案得到官方认可,勒令世仆出具甘结认状。嘉庆十四年的李毛出户逃役案,立有认字可据。这两次出户事件的结果,都符合南容李氏的利益诉求。至民国间,尚有吕姓世仆数人。不过,《道光五年乐输省志姓氏》原定李春辉户出银十两,结果为“不出”,显示出该族在嘉、道间存在一定的实力衰退,可能与严酷的地域竞争环境有关。发轫于太平县的李氏宗族,因户大人稠,明代以来纷纷迁居外地,“族衍数郡,如太平之美溪、赐田,青之上章、徽埂,泾之竺田、顷田,贵池之源头诸族”,散居宁国、徽州、池州三府交界数县。该族将太平县的祖墓及产业托管于广仁寺,明万历间发生僧人盗卖给太平翟氏之案,清顺治间又发生翟氏侵入立碑事件。由于李氏的力量过于分散,与太平翟氏的斗争中没有占到优势。有人总结道:“此虽翟氏之枭贪可恨,亦李氏子姓有以开之也。”这与李氏一族内部异见纷呈有关,族姓实力的内耗导致无法整合为强有力的联宗组织。
  在本案中,顷田李氏与南容李氏似有不团结的迹象。其一,宁国府承审本案的同时,南容李氏试图借助李氏联宗的力量加以斡旋,但咫尺之隔的顷田李氏没有给予支持,反而由远在太平县的李馥等人出面禀文,因审判完毕而被拒绝受理,导致没有发挥功效。其二,这场诉讼中出现受贿户首和私卖族谱的顷田李氏族人,户首李大位不仅接纳被告改投税粮的请求,还直接帮助联系购买李氏宗谱,让被告得以诡称“与顷田同宗共谱”,对被告的攀附、改投行为起了关键作用。
  与原告相比,被告的实力蒸蒸日上,拥有了打官司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动员能力。被告解释转投是“因家道殷实”,暗示背景雄厚,“久与县中潘、翟、查、吴各大姓联姻”,显非一般穷苦世仆。在诉讼中“添砌差役嚇诈的话,希图耸准”,精于控案,除了可能得到讼师的帮助,还与“聚族两朝,丁男半百,农工商贾,各有专业”的实力分不开。陈柯云的研究表明,徽州佃仆的经济实力及其在控案中的诉讼策略,与其有机会外出佣工、经商有关。随着经济实力的提升和诉讼经验之增长,诉讼应对愈发周密,得以践行更多的出户方式。被告的举动刺激甚至鼓动了南容李氏其他世仆,道光十八年清明扫墓时,李珠宝后裔李淦等人“均效兰尤,唤不应使”,加剧了南容李氏的诉讼压力。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变迁呈现多元化的现象,在宗族组织总体趋于强化和扩大的大背景下,也有一部分宗族却在地域竞争中走向分化和衰微。地跨数县的李氏族群,在与太平翟氏的竞争中没有发展为严密的联宗组织,内部甚至存在争斗,为小姓摆脱其控制撬开一道闸口。李兰生一族历经多次失败后,依靠自身实力和社会动员能力摆脱了控制,亦可见出户的门槛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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