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事诉讼中的身份等级与赋役制度:以道光泾县李氏主仆官司为中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甜 时间:2014-08-22

 近年来学界对于民间文献的发掘可谓不遗余力,徽州文书、巴县档案、淡新档案、黄岩诉讼档案等一批基层资料的相继出版给中国法制史研究提供了崭新的线索,有利于揭示传统社会的诉讼机制和法律关系之演变。其中以皖南佃仆制研究为典型,自1990年代以降逐渐突破了单一的土地关系视角,从法律身份、家庭关系、民间纠纷等角度出发,展现纷繁复杂的历史内涵。不过,传统研究偏重于法律史和制度史的状况虽有所改观,但结合社会史和法制史的研究仍有待于深入发掘和细化分析。由于案情差异所导致的文本存量不同,学者往往注意刑事案件等热点,对“田土细故”之类的民事诉讼关注得不够。然而,这些平淡的文献也会蕴含独特的价值,尤其当法律关系与身份等级相互缠绕时,更有着特殊的意义。
  雍正开豁世仆令的颁布,是清代社会身份等级变迁的重要节点。国家政策的松动,将身份等级推上改革前台,在此起彼伏的主仆诉讼案中,各利益群体的斗争趋于白热化,身份流动出现新的情形。传统研究大都倾向于关注国家政策在地方社会的实施,相对而言容易忽略地方社会和地方政府的主体性。实际上,除建立法律制度的历史连贯性之外,有必要将具体事件置于更广阔的历史背景中予以考察,以更细腻的个案来思考以下议题,诸如:作为裁判的地方政府,对民间习惯的认可程度,审判时是否有自身的意图;身份重塑的过程与方式因时而异,其中的区域、时代差异如何演变。笔者在前期研究中利用新发掘的安徽宁国府乡土文献,勾勒出“宁国世仆”这一贱民群体的历史脉络及其生活实态,初步分析雍正开豁令颁布以来宁国世仆的出户历程,并将宁国世仆与徽州伴当作了比较。本文从地方文献与宫藏档案出发,结合社会史和法制史的分析视角,以宁国府泾县南容李氏主仆诉讼案为讨论对象,揭示该案对理解清代官方审理机制和传统社会身份制度变迁的普遍意义。
  一、道光泾县南容李氏主仆诉讼案始末
  道光十七年(1837年)末的腊月十八日,黄山余脉下的泾县永定都一图十甲生员李廷栋与李和中等几位有功名的南容李氏族人署名递交诉状,将居住在永定都荀村坑的李兰生等人告上县衙。据说其祖李春辉购买的世仆李珠宝,在雍正六年(1728年)志欲出户,被安徽巡抚批驳“已受豢养之仆例不出户”,立有归户甘结文书。被告李兰生一族系李珠宝后裔,当年保举李兰生捐纳九品职衔,又花重金贿赂十二都二图一甲户首李大位,将该族九十三户在永宁都八甲的粮税改拨,试图出户,强烈要求官府予以处置。
  1.一审阶段(道光十七年十二月至十八年四月)
  诉状递交五天后的二十三日,泾县知县正式受理,命令茹麻巡检司调查。巡检司林坤于春节休假后传讯两造人等,被告拒不到场。原告称发现转投行为后,“鸣乡党公正论处”,但被告和受贿户首避不出面,地方乡约、宗族无法调解。此外,林坤于道光十八年正月二十八日收到监生潘报颂等人禀文,以乡邻身份证明被告李兰生等是李氏世仆,现尚在服役。三月初三日,林坤将禀文转呈知县,在报告中认为此案事关重大,涉及控告世仆冒捐一事。
  知县于三月初九日出具传票,勒令原被双方、户首、中证等人赴县接受质讯。各方接到传讯后皆有反应,其中以中证潘报颂的态度转变最大。他表示与原告“曾未谋面”,前份呈文乃系“盗名禀覆”。并进一步指出,其族监生潘百祥和周边的吴、翟等大姓,都与被告结为姻亲。差相同时,被告也呈文称,始祖李禄和是泾县十二都顷田李洧源的元孙,明代万历间“挂居”永定都荀村坑,与顷田李氏同宗共谱,有自置田宅、坟山和宗谱,附有顷田李含长和姻亲们的甘结为证。同时指责原告借口修祠勒索白银,未得逞而怀恨在心,将世仆之名张冠李戴以陷害,并盗名捏造禀文诓骗官方。
  被告使用“挂居”而非“定居”,引起原告的警惕,随即于四月初八日禀文,详细介绍被告与永宁都的关系,希望调查永宁都纳税科册。知县于四月十三日再次出具差票,以措辞严厉的口气要求差役协同约保提拘被告和中证。四月下旬开审,原告称被告私买顷田李含长的宗谱,冒称李禄和支派,把户粮拨归十二都一甲输差。被告的口供则完全不同,称祖上原住永定都,因永宁都买有产业而“轮充乡约当差”,查知祖籍在十二都而拨归输差,这得到其姻亲们的佐证。不过李含长却显得底气不足:“因年代久远,并不晓得。”
  对比原被双方和中证的口供可知,导火索是被告改拨粮税并冒称顷田李氏支派,由于纳税科册无法核对,宗谱成为本案的关键证据。知县查阅后发现,李禄和乃绝支,乾、嘉间两次修谱都没有记载,是为冒认无疑。不过,他认为雍正控案甘结不能作为世仆证据,何况与被告联姻的均为大族。从纳税平衡角度来说,永宁都八甲户口不多,若允许被告拨入十二都,则差务难以支撑,断令被告拨回输差。该判决对原告有利,挫败了被告的意图。
  2.二审阶段(道光十八年五月至十九年十一月)
  受贿户首称,被告钱粮册已经办齐并造册,恳求宽限到九月份。原告害怕他们翻供反悔,建议暂扣被告李兰生的宗谱和监照,待拨归原甲后发还。这为李兰生的缠讼埋下伏笔,案情随即进入第二阶段。
  五月十八日,李兰生先后赴宁国府和安徽布政使上控,认为南容李氏嘉庆间并未修谱,知县断案并无实据,并举报县差嚇诈之事。道光十九年,李兰生将禀文略加删改后投给安徽巡抚,终于获得有利的批示:七月初四日批文称,李兰生质疑宗’谱的证据不足,书差嚇诈亦是危言耸听,但“李兰生等因何必欲拨入十二都,其中有何规避”值得注意,要求属下查明。
  宁国知府正式受理此案,下文要求泾县令汇报审理情况,并查明永宁都各甲差役和被告转拨之因。在被告转拨粮税时,同甲徐成章一族也在转拨,八甲即将沦为空甲,这引起了永宁都其他九个甲的恐慌,上控要求将被告“押归原都”应役。对于这横出一招,李兰生、徐成章两族联手“出贴费用”,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于十一月十三日递给官府。知府讯问时,被告终于吐露实情,转拨粮税“实系规避仆户之名”。知府随即认定被告的良民身份,但禁止冒称南容李氏,同时批驳了原告的要求。从赋役和情理的角度考虑,被告久经迁居永定都,不便隔都应差纳粮,且为免除仆户名目,断令将田产改拨永定都。顺利销案。

二、法律运作过程中的诉讼与承审
  1.诉讼双方的策略及其差异
  原告最初占据主动权,向官府出示雍正间的控案文约,及时禀报清明扫墓受世仆抵制之事,争取到官方的同情。并且抓住被告“不敢直称世居永宁,而诡称挂居永定”的表达漏洞,占据道德高地指责被告为逃避劳役而不认嫡祖。然而,原告伪造禀文让被告抓到口实,一定程度上削弱其信度,且没有否认被告“勒索生银百两”的指控。最糟糕的在于并未掌握卖身服役文契,无法证明被告一定属于本族世仆。被告也坦言:“李和中们也没指说监生们为他家祖上仆人后裔的事。”可见,在经济上早已独立。
  被告的诉讼反应慢了一拍,但反击力度较大。其一是请潘报颂呈文澄清,以示原告之欺瞒官长;其二划清与世仆李珠宝的界限,认为“因姓与生同,遂指鹿为马”;其三指责原告动机险恶,“旧藉七李修祠为题,勒索生银百两”,敲诈未遂而上控。与此同时动用了大量人际关系,姻亲翟端本、潘百祥、吴世尧、吴汝器、王继成、查元庆等纷纷呈送甘结,他们都是“列宫庠”、“有宦业”、“授职衔”的士绅,其中潘氏甚至与河道总督潘锡恩同宗。这对官方判断起到的引导作用,泾县令称:“查卑县潘、吴、翟、王、查各姓,均系大族,既与联姻,自无身家不清之事。”安徽巡抚也说:“尔等果与大族联姻,自非身家不清。”
  被告不服知县判决,向宁国府申诉未果,转而上控至安徽布政使,杜撰出“蠹差章锦、章文升、朱宣、赵林等公然嚇诈生钱”之事。后来在供词中承认:“监生们情急,就添砌差役嚇诈的话,希图耸准,作词到藩宪衙门呈控……监生们上控词内所称差役串啉勒诈的话,实是图准添砌的。”其目的即在于引起官方重视,其中可能有讼师参与谋划。名吏汪辉祖有“无慌不成状”之说,寺田浩明曾专门探讨此现象,诉讼当事人经常将轻微纠纷捏称为重大案情,以期引起承审官员的重视。滋贺秀三也认为官方对民间词讼的制度设计上本身具有缺陷,为“缠讼”提供了客观条件。当然,这也为消解民怨提供回旋的余地,某种意义上体现民众的权利意识。
  考虑到传统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复杂性,伪造邻右和中证供词的门槛甚低,在本案审理时仅仅当作辅助性证据,断案的主要依据是宗谱和赋役。原告上诉时伪造供词的手段,一定程度上显示其诉讼水平之低级。与之相对的是,被告动员了大量的人脉,似乎还邀讼师参与其中,显得有张有弛,应该对祖先的诉讼遗产作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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