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高校危机管理视角下的责任追究制建设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魏少妮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责任追究是人们一直关注的话题。本文从高校的危机管理角度提出了高校责任追究制建设的基本框架,涉及高校责任追究制的涵义、责任追究主体、对象、责任追究方式、事项、后续管理等方面,以期能够做出有益的探索。

  论文关键词 高校危机管理 责任追究制涵义 责任追究制建设

  自2012年9月份以来,随着中日钓鱼岛事件不断升级,愈演愈烈。国内不少省市出现集会游行活动,抗议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罪恶行径。在西安、长沙等地的游行示威活动中,有不少高校学生参与其中。这些学生分别隶属不同高校,因此,就高校管理而言,加强危机管理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

  一、高校危机管理含义

  所谓的高校危机管理,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曾提出:“高校危机管理是有组织、有计划,可持续的管理过程,高校应针对潜在的或者当前的危机,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一些不同的控制行动,以期有效地预防、处理和消弭危机”。简言之,则是指当在未预警的情况下突然爆发的事件出现后,根据学校的危机管理制度和计划,高校管理者和组织对高校危机进行预警、决策、应对和善后策略的全过程。
  高校危机管理过程分为事前的预防识别、事中的控制处理、事后的补救恢复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四个阶段。针对高校危机事件,对在这类事件中防范和控制处理不力的相关人员包括领导人员追究责任是高校危机管理的应有之义。在危机管理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生命保障原则。在任何危机事件当中,高校危机管理都应该把学生的生命安全保护放在第一位。校园管理中,学生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这是学校危机管理制度化过程中的根本理念,也是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重要体现。
  第二,快速反应原则。高校危机事件往往具有事件突发性、后果严重性、时间紧迫性、较易扩散性和连带性的特点,一旦发生,就要快速回应。相关人员必须及时快捷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反应速度越快捷则有利于降低危机事件带来的损失。
  第三,制度化原则。高校危机事件的预警防范、控制处理和善后恢复要走向制度化,危机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实际规模、具体态势和影响深度,是难以完全预测的。这种突发事件往往在很短时间内对学校乃至于社会产生恶劣影响。因此,学校内部应该有制度化、系统化的有关危机管理和灾难恢复方面的处理程序流程和专门负责的组织机构。这些处理程序在学校常规状态时不起作用,但是危机发生时会及时启动并有效运转,对危机的处理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权责一致原则。危机事件的处理需要统一的领导指挥,这样有利于及时快速反应危机;能够有效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效应,有利于集体力量解决危机带来的损害。在相关领导依据职权进行统一指挥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要加强领导着的责任意识。只有权责一致,才能更好地促使领导者尽职尽责,更好地控制事态的发展,从而维护校园的稳定与发展。
  在最近关于钓鱼岛事件的游行示威活动中,一些地方出现严重打砸行为,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为此,有关高校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严格学校规章制度,并启动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很显然,当高校危机事件一旦发生,责任追究机制的启动尤其必要。

  二、责任追究制涵义

  所谓责任追究制,就是指对现任高校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管理秩序和管理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给高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责任追究机制设计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含义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具体来讲,责任追究过程中,对责任认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责任不能够扩大的同时也不能够缩水。责任的区分、承担标准等都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第二,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DueProcess)作为法律概念,“表示规范的、正规的执法。”正当程序原则含义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回避原则。
  公开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律公开;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公开;处理过程公开。责任追究主体在作出处理行为时,必须告知责任人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及责任人不服该决定申请救济的权利及途径。“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通过履行告知义务向责任人公开处理过程及决定是程序正当化的最起码要求。
  公正原则内容包括:处理决定作出前听取责任人的意见。责任追究主体作出处理决定时,必须给予被处理责任人充分的申辩机会,认真听取被处理责任人的意见。上级在实施责任追究过程中,被处理责任人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利要求进行复议。
  回避制度是指责任追究主体在处理责任人的过程中,因与被处理责任人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平性,依法终止责任追究主体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程序制度。另外,通过完善禁止片面接触制度和职能分离制度也可以实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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