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叶德海 时间:2014-08-22
  (三)被救助对象
  被害人救助的对象为自然人,即被害人本人或与被害人有抚(赡)养关系的近亲属。他们无法从罪犯、赔偿义务人或其他来源获得充分物质保障,致使生活陷入贫困,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获得救助范围仅限于遭受严重犯罪致使生命、健康权遭受极大损害和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被害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无重大过错并且与司法机关积极合作的。如我院办理的温某某交通肇事案中,发现该案被害人刘某某的家庭极为贫困,是花东镇的特困户,案发后,家里更是断绝了一切生活来源;刘某某所花医药费总共是11万元、其它杂费1万元,而温某某仅支付了医药费7.3万元;刘某某出院后仍要面临4-5万元的颅骨修补手术费以及高昂的后续治疗费;经医院全力救治后,目前刘某某仍然是大小便失禁、右边手脚活动不便、失去记忆,语言发音不清,生活不能自理,长期依赖他人照顾。由于他们无法从赔偿义务人或其他来源获得充分物质保障,致使生活陷入贫困,于是我院决定救助温柳江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刘某某的家属刘某慧1万元人民币。

  (四)救助的形式
  救助的形式是以发放现金方式的经济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是一种新的尝试,是当前社会救助的一种补充,是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缓解经济困难、舒解精神痛苦,是具有救济抚慰性质的,不同于一般涉法涉诉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这里已经明确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是“经济救助”的概念,他是单一的。如办理林某某交通肇事案中,我们发现该案被害人商某某的家庭极为贫困,且其死亡赔偿金除收了一些丧葬费外,案犯再没能支付任何费用。为此我院决定救助被害人家属龙某福1万元人民币。


  二、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遇到的困难

  在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案件过程中,我们常常碰到“该不该实施救助”的讨论,而这种讨论并不止于科室内部探讨,这给这项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的难度。归纳起来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开展的难点在于:一是对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的把握。如办理张某某申请救助案中,如果当初没有考虑到张某某路途较远、年事已高,来回不方便而没有到其家中作释法说理的话,我们根本不知道其家中的困难。二是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顾虑。在办理本救助案的过程中,反对的声音主要是担心产生后遗症。如有可能引起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上访,强烈要求救助;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案的出现;在被救助条件灭失后,难以追偿;更有可能向某些上访人员传递出只要缠访就有救助的错误信息,引发不必要的缠访等。三是观念上难以转变过来。认为作为执法者,严格执法、狠抓办案是天职,完成好本职工作,惩罚了犯罪分子就对得起老百姓了;四是救助金的来源。救助金的划拨必须有一个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如对被害人作出实施救助的决定后,经办部门必须向政法委申请,再由政法委批复后向财政部门申请划拨。

  三、救助机制在检察工作中对信访维稳的作用明显

  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又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化解信访难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我们办理的张某某救助一案,张某某因儿子张某贤于1998年5月死于古某的私人诊所,古某随后潜逃,直到2010年10月才被抓获归案,至使张某某连续十三年的不断到我区、市和省有关部门上访,强烈要求执法部门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还死者一个公道。由于该案证据单薄,无法认定张某贤的死亡与古某有直接关系,故此本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为切实做好被害人家属的释法说理和息诉罢访工作,我院派员奔赴张某某的家乡,对其作了耐心细致的法律解释工作。但我们也发现该案被害人的家庭非常贫困,完全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于是我们就进入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开展工作。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张某某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救助,并随即向区委政法委递交申请,区委政法委在了解情况后,很快就作出了同意申请的批复。同年11月29日,张某某领取了五万元救助金后,感激涕零、连声道谢,表示不再就本案有关问题向任何机关上访。至此,缠访了十三年的申诉案终于息诉。
  三年的工作实践已明确地向我们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息,那就是对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能起到缓解其经济困难、舒解其精神痛苦,尽快走出灰色心境、早日重新融入社会的强大作用;而对检察工作则能起到化解矛盾纠纷、解决信访难题,帮助弱势群体、关爱百姓疾苦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检察崇高形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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