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从唯物史观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入宪的特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胜利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唯物史观;经济体制改革;宪法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宪法得到不断修订与完善。从唯物史观角度分析三十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宪法发展的历程,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入宪呈现出四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二是坚持量变与质变辩证关系原理,进行渐进式改革;三是坚持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原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四是坚持实践第一的认识论,从实践到政策到入宪。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般经历了从微观到宏观、从表面到深层、从局部到整体的变迁过程.宪法对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确认,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深化的变迁过程。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土地流转制度的人宪到所有制改革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人宪。从市场导向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宪到收入分配改革与分配制度的人宪都充分体现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宪法发展的关系。纵观这一历史进程.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入宪呈现出鲜明的特点。从唯物史观角度研究总结我国经济改革成果人宪的特点,有助于我们在深化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更好地处理经济体制改革与宪法修订的关系。
  一、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恢宏磅礴的全社会参与的实践活动.经济体制改革成果人宪体现了宪法的修订,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2O世纪7O年代末,在安徽凤阳的小岗村,十几个农民在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协议书上按下手印,点燃了中国农村的改革之火,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很快在我国广袤的农村大地上形成燎原之势。同样地,乡镇企业主要从苏南地区的社队企业中生长出来,市场经济在经济特区试验开路.温州人民在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制度创新中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改革试验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对这些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最终确认.体现了宪法对这种创造精神的尊重。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人民群众是改革发展的主体和动力。我们党始终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总是满怀热情地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的实践探索。邓小平指出:“我们改革开放的成功,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实践,靠实事求是。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
  历史实践表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一切成就。都是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取得的,人民群众是决定我国改革开放前途和命运的根本力量。只有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革开放事业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只有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才能准确把握时代前进的脉搏,不断获得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动力;只有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才能不断获得改革开放事业发展与进步的思路与智慧;只有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才能不断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胜利。

  二、坚持量变与质变辩证关系原理,进行渐进式改革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的运动发展都是通过量变到质变,叉从质变到新的量变,如此循环往复,构成事物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及其成果人宪采取渐进式的方式,遵循了这一辩证法则。我国从改革一开始走的就是“渐进式”改革之路。所谓渐进,即先确定一个基本取向和大致思路,选择一些比较容易推进且可以较快取得成效的领域,特别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较为薄弱的环节开始突破,由易到难、由浅入深、由外围而核心、由局部到全国,根据条件和可能.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逐步推进。具体地说,我国经济体制“渐进式”改革主要采取先农村后城市、先放权后改制、先双轨后并轨、先试点后推广、先探索后规范、先“体制外”后“体制内”、先增量后存量、先重点突破后整体推进、先局部开放后全方位开放等方式进行。实践表明。渐进式改革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群众对改革实践由浅入深的认识规律.有利于减少改革阻力和降低改革风险,有利于在改革的同时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一条低成本、震动小而成效较大的成功之路。
  我国将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写入宪法,也是采取渐进式的方式进行的。宪法对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确认,不是一蹴而就、一步到位的,而是在实践中某一体制发展完善了,时机成熟了才把其写人宪法.赋予其宪法地位,并不断修订完善。如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人宪从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都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修订完善的。再如: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从l982年宪法规定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合法范围内存在与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再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法律范围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鼓励支持和引导”,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渐进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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