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自首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邬倩倩 时间:2014-08-22

  二、我国现行刑法中自首制度的概述

  自首制度,也称自首从宽制度,因其对鼓励犯罪人改过自新,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减少国家对于刑事侦查、司法审判等人力及物力的投入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而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中。
  我国现行《刑法》第67条对于自首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犯罪人的自首供述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犯罪人予以从轻处罚。其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的罪行的,也属于自首范畴,可以根据情况减轻、从轻或免除刑罚,可以说这一规定有效节约了司法机关的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又增设了一款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一规定扩大了自首的范围,放宽了自首的从宽幅度,在体现刑事法律精神的同时凸显了我国法制的人文关怀。

  三、自首的本质和意义

  (一)自首的本质
  所谓本质,即为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的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而事物本质的隐蔽性,则更要求我们必须透过现象看待和掌握本质。
  自首的本质,绝非简单的悔罪。所谓悔罪,更多的强调犯罪人犯罪后的一种主观心理,只是从犯罪者主观的角度看待自首,并不全面。从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即可窥见,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的界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所掌握的犯罪人的罪行来源于犯罪人的主动交代和如实供述;第二,在认定自首时,犯罪人处于司法机关的实际控制下。
  因此,我们认为自首的本质是犯罪人主动认罪,并自愿将自己交付给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并接受审判和刑罚的行为。
  (二)自首的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刑法裁量制度中的一种。实践证明,自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及时查清犯罪事实,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分化和瓦解犯罪分子,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有利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贯彻实行
  我国刑法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设置了自首制度。“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我国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必定会促进“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贯彻与实行,使其在刑事犯罪领域的斗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有利于分化与瓦解犯罪势力并感召、激励和促进他们悔过自新
  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领域的研究表明,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会产生复杂的心理,例如恐慌、惧怕法律制裁等,这些心理可能会导致他们继续犯罪,这种情况对于社会无疑是有害无益的。而自首制度往往在这些情况下发挥作用,自首一般都是基于自我悔悟或求得从宽处罚的目的,无论其主观目的如何,其本身也是一种从善的表现。自首后减轻犯罪人刑罚,对于达到预防犯罪的最终目的应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有利于降低司法机关的追诉成本
  自首对于降低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困难程度,减少打击犯罪的工作量,促进犯罪案件的及时处理等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各领域的犯罪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而且一些犯罪类型中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乃至执行中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犯罪人如果能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既大大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能很大程度地提高侦破案件的效率。
  毫无疑问,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也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基本刑事政策的体现。相比于现代自首,古代自首注重犯罪人主观的认罪态度,而不重视犯罪后果,只要主动自首,即使犯了大罪也能减轻刑罚,彰显了儒家的德治思想,强调“礼法合一”。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各领域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现行的自首制度在继承和发展古代自首制度的基础上更加完善,同时更具实用性,其适用也更加严格和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现代法律对客观、公正价值的追求。
  应当说,自首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感召犯罪人认罪、悔过自新、自我改造以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等方面均具有积极的作用。其从古至今的延续发展便侧面说明了它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并不断完善自首制度,构建完整的法制体系以促进社会的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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