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澳门《打击计算机犯罪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峰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澳门回归后的10年里,一直没有具体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而是几乎仅依靠《刑法典》187条以信息方法侵入罪及213条信息诈骗罪规范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但是,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及计算机的普及,仅依靠上述刑法条文规范所有计算机犯罪显然不足够,2009年8月6日,《打击计算机犯罪法》以单行刑法形式生效,填补了这一刑事领域的空白,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打击计算机犯罪法》法律文本的分析去探讨本澳立法者对于计算机犯罪方面的立场以及笔者的个人见解。

  论文关键词 计算机犯罪 网络犯罪 信息犯罪 法人刑事责任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最新的统计,现时全球网民已突破20亿,无论是家庭、工作、学习、社交、经济、军事及通讯等等,对计算机及网络的倚重越来越重,计算机及互联网的出现,其方便性及实时性令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拉近,对日益全球化的经济活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但是在计算机及互联网为人们带来庞大的便利与利益的同时,也造就了越来越的不法分子亦利用科技作为犯罪的新平台。

  一、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

  计算机先于网络产生,网络作为一种无形的科技产物,需要依附或透过计算机进行传输,藉此与其它计算机进行连结。因此,绝不能将网络犯罪和计算机犯罪划上等号,相反地,网络犯罪应属于计算机犯罪的其中一种犯罪形式。如果计算机如果没有网络,就等于一间间没有门窗的密室,而网络则为这些密室加上一道门,让彼此互相进入。大部分计算机犯罪中,犯罪人都是透过网络入侵他人计算机进行犯罪的。
  由于绝大部分的计算机犯罪都是藉由网络来完成,故人们意识上容易将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划上等号,其实不然,网络犯罪应该属于计算机犯罪的其中一种特殊形式,且更具有智慧性、分散性、隐密性和实时性的特点,破坏范围和损害法益更广泛和严重。

  二、澳门打击计算机犯罪之立法概况

  (一)概述
  回归前,在澳门生效的《刑法典》是葡萄牙1886年的《刑法典》。1996年,澳门自行制定了本地《刑法典》,考虑到当时澳门社会背景,计算机使用率很低,网络服务不普及,立法者虽然及时捕捉到计算机技术发展带来的社会冲击,但却不可能先知先觉地制订相应规范,立法技术上仍以有关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为标准,做出分类处理,因此,《刑法典》中并不存在网络犯罪或计算机犯罪的单一罪名,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犯罪行为,均以相应的罪名定罪。
  (二)打击计算机犯罪法律的真空期
  澳门刑法体系有一个特点,很少直接对《刑法典》作出修改,而习惯以单行刑法进行规范。但长久以来,澳门一直没有独立针对计算机犯罪的刑法规定,而是一直依靠《刑法典》第213条的信息诈骗罪及第187条的以信息方法侵入罪进行规范,但是对于打击计算机犯罪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知道,网络是一种跨越空间界限的领域,不法分子利用其广泛性、智慧性、隐匿性、迅速性及取证困难的特点,令传统打击犯罪方法面对互联网上所实施的虚拟行为时显得束手无策。而且,计算机犯罪的形式、手法多样化,犯罪人主观上可能是恶作剧式地侵入他人计算机,也可能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有形及无形损害也是有轻重之分,若仅仅依靠现存《刑法典》刑法规定去规范所有的计算机犯罪,显然是不足够及有失刑法的严谨性。
  (三)打击计算机犯罪法律正式生效
  2001年11月23日,欧洲委员会在布达佩斯签订了《网络犯罪公约》,各个国家均自行就预防及打击计算机犯罪进行了立法。计算机犯罪很多时候涉及跨国性,故各个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非常重要,但是当某些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被某个国家的法定为犯罪,而其它国家的法律却没有这样的规定时,可能会导致无法合作侦查犯罪,无法将罪犯绳之于法。也就是说,当某犯罪者透过三个、四个或五个国家传达其通讯,之后有关后果才发生在受害人身上时,只要其中一个国家的法律未能配合,便足以为罪犯提供挡箭牌,让其规避其它国家执法者的追踪。因此,澳门亦自愿加入该公约并着手对计算机犯罪行为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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