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虚假诉讼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俊杰 时间:2014-08-22

  三、检察机关如何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1.加强对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准确认定虚假诉讼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应重视对当事人自认和互认事实的审查,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案件诉讼利益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加大对诉讼主体、事实、证据和诉讼请求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力度。根据当事人有否虚构法律关系和伪造证据作为判断虚假诉讼的标准,认真听取申诉人陈述,认真审查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经济往来等事项,采取询问、查询、调取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重点收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及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及债权人经济状况等,着力审查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合理性,准确认定虚假诉讼。
  2.注重固定关键证据,确保误判案件顺利改判。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应根据虚假诉讼案件多为民间借贷案件,而法院又多以借据等书证作为认定借贷关系主要证据的特点,十分重视对证据真伪的鉴定,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书证进行鉴定,综合运用测谎、同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制作询问笔录等手段,使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成功改判发挥决定性作用。
  3.建立信息沟通联动机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政法委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构建民事案件基本信息查询的共享平台。各级、各地法院之间应建立统一和定期更新的民事案件查询系统,实现民事案件信息联网和共享,使法官掌握相关案件的信息,防止当事人利用执法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不畅顺钻法律空子。
  4.建议法院建立法律文书公示和案情通报制度。检察机关要建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债权人人数众多的案件,组织召开债权人联席会议,动员债权人互相提供证据和线索,当发现案件涉及第三人或诉讼参加人且有损该当事人利益可能时,法院应当将案情通报给利害关系人,由利害关系人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诉讼。检察机关还应当建议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按要求张贴开庭公告,让利害关系人得以知晓相关案件的诉讼程序和案情。对于生效的民商类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同时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对于第三人认为相关诉讼虚假而法院处理结果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应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协助法院查明事实,从而有效保护第三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5.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罚力度。立法机关应建立虚假诉讼侵权损害民事赔偿制度,赋予利害关系人向虚假诉讼当事人索赔的权利,并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同时,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应当进行刑事追究。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虚假诉讼的,应向相关法院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主动介入进行违法行为调查,使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与查处职务犯罪无缝衔接,全方位围堵各类违法犯罪。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