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实现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邢云艳 时间:2014-06-01
摘要:企业的迅猛发展,社会环境的变迁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不可避免的带来劳工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诸多的社会问题,使得人们越来越理性的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在完成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论证和通过立法赋予企业社会责任之后,更为重要也更为艰巨的是如何保证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实现机制;职工参与制度
        一、构建以“二元兼顾,内外参与”为基础的法律实现机制
  “二元兼顾”表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实现机制必须在充分满足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要求的同时,切实考虑到其他非股东相关者的利益。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是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提。我们不可能要求公司放弃其自身的生存发展来增进社会福利。但仅仅坚持公司的营利性,在实践中往往会使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使公司失去良好的发展环境,付出巨大代价。
  “内外参与”表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既要改进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又要完善公司外部的治理环境。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指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及制衡制度安排。外部治理环境指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突出政府在实现公司社会责任中的作用等,从而充分营造一个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社会环境。
        二、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立法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样一个总括型开放式的条款弥补了法律滞后于社会生活的缺陷,弥补了法律不可能穷尽企业各种义务的弊端,制定一个提纲挈领式的一般性规定能够从整体上规范企业的行为。
  目前我国的职工参与制度虽有规定,但规定的过于笼统和简略,仍有必要加强和完善。
        (1)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理顺职工代表大会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工会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明确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如对职工董事及职工监事的选举、罢免权;制订重要生产经营决策和重要规章规范的建议权。 
        (2)完善职工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和保障途径,为使职工代表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的法定身份和地位不得由公司经营者或股东会随意剥夺或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建立侵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合法权益的责任追究机制。 
        三、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执法改进
  “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将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主导力量。
        (1)树立社会责任的全局观
  政府要把企业社会责任放在一个战略性的高度,在制定各项方针政策时,真正将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考虑进去。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角度,提高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认识,坚持科学发展观,营造一个企业充分重视社会责任的环境,才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2)进一步加强具体执法工作
        ①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
        ②加大惩处力度
        ③逐步建立稳定的社会责任激励机制
        四、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司法改进
  当前,企业社会责任进入到司法审判领域应沿着以下思路开展:
        (1) 借助法律技术将公司社会责任原则司法化
  一般性条款是运用立法技术来弥补成文法漏洞的一种补救措施。 
在具体的司法运作过程中,必须借助于法律技术,将其权利、义务转化为具体的裁判规则:
        ①法律解释技术。对一般性条款中所使用的概念依据一定的解释方法来确定其具体的内涵。 
        ②判决说理技术。法官在对一般性条款论证时,能够有力的说服案件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接受。
        (2)引鉴相关行业或部门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其他规范或标准
  法官在对具体的公司社会责任案件裁判时,还可以借鉴,参考相关行业或部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或标准。如由商务部等部委出面,组织各行会或商会组织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颁布《公司社会责任规范指引》,这其中的规范有利于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做出相应的考量。 
        (3)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适当加入反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商业性判断思想并充分论证裁判理由。
  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充分认识到这一本质问题,裁判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时,加入一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商业性思想,适用法律但又不拘泥于法律规则,恰当的理解和把握案情,发挥司法能动性,在企业营利及公益保护方面寻求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