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刑事直诉程序约束机制的建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涛 左勇 时间:2014-08-22

  二、建立直诉案件的跟踪监督机制

  直诉案件中的问题案件多是在侦查人员明知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情况下被移送的。这样的情况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直诉程序中缺乏案件移送前监督机制,同时,移送后审查起诉对于侦查的检验与约束功能也因“撤回案件”这一特殊处理方式而部分失效。因此,若能够在案件被移送审查前或者被移送审查后,针对侦查人员的移送行为形成更加合理的制约机制,则这些明知不应当被移送而移送的案件的数量必然会减少,侦查人员也会更加专注于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的查找,而不再心存侥幸心理。

  (一)建立直诉案件跟踪监督制度的构想
  事实上,上述思路已被很多基层检察机关付诸实践。这些检察机关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形成了“动态跟踪监督机制”。其具体做法是,侦监部门一方面作出不捕决定,向报捕机关说明不捕的理由,另一方面将证据不足不捕和不构成犯罪不捕案件的信息移送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进行登记,并对这些案件的侦查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督。
  这一做法的积极作用是明显的:既可以有效地引导侦查部门及时收集证据,避免贻误取证的最佳时机而导致案件成为疑案,又可以有效地防止公安机关将一些明显存在证据“硬伤”的案件以直诉的方式移送审查起诉。
  但是,上述“动态跟踪监督机制”的不足在于,未呈捕的取保案件无法被纳入跟踪监督的范围。直诉案件的问题案件中,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所占比例并不高,相当一部分问题案件并未呈捕。建立对这些未呈捕案件的动态跟踪监督非常必要。对未呈捕的取保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其主要的困难是,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没有机会接触到这些案件。
  (二)关于直诉案件跟踪监督机制的具体建议
  检察机关在针对上述呈捕案件、取保备案案件、已逮捕案件等三类案件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时,对于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不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建立不捕案件动态监督流程卡表,实施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分派专门人员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捕案件以及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进行案件登记、案件跟踪,并以动态跟踪的方式实行监督。其中,对于证据不足的不捕案件,检察人员应与侦查人员进行联系、沟通,对案件的侦查情况及时了解并在必要时提出侦查取证的建议,引导和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避免侦查人员因拖延办理而贻误侦查时机使案件成为疑难案件。对不构成犯罪的不捕案件,要及时了解、掌握和监督犯罪嫌疑人的释放办理和案件撤销情况。
  此外,对于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直诉案件中因证据不足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在短期内要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不再使用“撤回案件”的处理方式可能是不容易实现的。鉴于此,本文建议,两机关可以暂时使用撤回案件的处理方式,但与此同时,应当对这些案件进行登记,同样地以动态监督流程卡表的形式,专门地针对被撤回案件实施案件动态跟踪监督,在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之后,督促侦查机关及时解除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告知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基于“撤回案件”方式对于正常诉讼程序所形成的多重干扰,待条件较为成熟时,应当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以“撤回案件”的方式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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