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公民社会进程中社会组织代理人制度正当性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冯永堂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深层次的矛盾迭出。在中国式公民社会进程中,社会组织成为经济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是多元化经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法治进程中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要求社会组织代理人制度承载历史使命,其正当性自不待言,其原则设计亦应承续正当性法律文化的要求。

  论文关键词 社会组织 法律文化 公民社会 代理人制度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社会的客观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决定了法的内容、本质和特征。马克思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归结为五个阶级社会,总体上比较宏观,在同一阶级社会中,由于受文化、宗教、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影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制也不尽相同。
  中国当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政府着力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但依旧受传统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影响,法制发展比较快、法治治理比较累。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制,什么样法治模式是一个恒动的问题。认真分析中国社会发展状况,正确定位社会发展阶段是法制的起点。

  一、中国式公民社会现状分析

  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发展,成就了色彩浓厚的官民二元社会,民众对政府形成了正义的最终依靠,政府权威、中央权威是普通民众最朴素的法制观念。而且长期的农耕社会也形成了以政府为最终法治,民间依靠礼制、习惯进行治理的模式,现代法治观念基本没有文化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对特别是文革中,对传统文化的摒弃,出现了传统文化弱化,礼制渐行渐远,习惯法也慢慢的失去文化基础,代之以承袭苏联法而形成了国家法。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强势日益显著,而数千年的宗教、行会、乡绅、宗族作为社会治理的组织渐渐消失。在经济领域也出现了手工业、商业、民族工业作为行业的业态的消亡。在社会主义中国,只留存了政府、政党、公民。20世纪50年代初,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1965年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只有6000个左右。豍并且这些社会组织也带有明显的政府印记,主要是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
  改革开放带来实质性变化,据民政部的近期统计,截止2007年6月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为35.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9.4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6.2万个;基金会1193个。然而,学者们认为实际数量远不只如此。清华大学民间组织研究所的估计在200万至270万之间,中央编译局俞可平研究员则估计为300万个左右,估计最多的高达800多万个。豎
  虽然社会组织得到了飞速发展,但中国的公民社会却并未表现出如西方社会那样的发展样式,出现了明显的中国特色。在中国城镇化过程中,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出现了新变化,有一个庞统的二元身份的阶层——农民与农民工,他们沟通了城乡,将不同的矛盾及思维方式不断相互引入,交织在一起,社会矛盾及其解决的方式融合了法治与人治;另一个阶层是新城里人,他们多是高等教育的农村娃;第三个阶层是国企改制中大量的失位城市人。这样本是农村大,城市小的格局迅速被打破,在短时间内,城乡数量迅速异位,中国在没有西方长期所有的城邦文化和没有市场经济长期发展的情况下,短期内突然同时具备了量的条件。社会结构、形态、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中国式公民社会诞生了。
  于是,原先的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政府一下子突然需要直面的问题太多,治理手段的选择太少,法治的方法失灵,行政的手段诟病,市场的代价太贵——社会矛盾陡然增加,民众抱怨遍地开花,政府的公信力日渐消减。
  媒体和网络上的言论封杀成为常态;限制新闻媒体异地批评,不断被强调;因言获罪的事件频频出现,“跨省追捕”不时发生。更为荒诞的是,近年来甚至出现过公民因用手机短信发送针砭时弊的打油诗而遭刑拘、转发该短信的上百人受到警方调查的事件。豏
  虽然社会组织有了量的增加却依然无法解决以下问题。
  1.民意沟通不畅。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危机管理中并非一味的本位主义,但要与百姓沟通,却无法有千万张嘴与万千百姓沟通。这时社会组织的群体性在没有合法律性的情况下,政府的沟通缺乏了正当性——公民利益的代表性是横亘在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一道鸿沟。同时缺乏不同利益群体的沟通机制需要合适的代理人,使沟通的正当性没有了基础。
  2.自主管理无力。多数社会组织的决策机制不健全、不科学,没有理事会。更多的社会组织缺乏监事会或监事制度。绝大多数社会组织没有透明的财务制度。因此在治理模式上,社会组织尚存在许多问题,自主管理显得苍白无力。近来的“红会”公信力下降,行业协会的利益诉求的偏差均表现出自主管理的问题。
  3.公众参与无序。现行社会组织登记属于双重管理,登记部门与主管部门分属不同部门,致使大量的社会组织因缺乏主管部门而无法登记,处于非法状态,其所代表的阶层及民意无法与政府沟通。另外许多由政府部门转化而形成的社会组织,由于官方的思维惯性及对缺乏基层民意基础,而在与政府沟通中也缺乏广泛性。于此同时,广大公众缺乏与政府沟通的程序保障和组织支持,因此公众参与显得极为无序。
  4.政府对接无头。在社会矛盾积聚之时,政府亦非常希望与公众进行广泛、深入的沟通。但与公众直接接触是不现实也不经济的:一是无法做到意见形成的广泛性;二是行政成本过高。但在社会组织无法满足合法性与治理结构的公信力的情况下,政府对接就会毫无头绪。
  因此,从需求看,中国式公民社会中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治理的必备,社会组织已经有过去的民间性逐步确立了社会本位性,但现行程序保障、治理结构、登记管理的法律规则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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