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肖学永 曹广强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对案件中的事实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和其它证据一样,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它和其他证据相结合对于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认定犯罪事实或无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相比较有自身的特点,而且在不同的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均不同,具体体现为和其它证据之间有不同的相互关系。研究这种关系对审核证据时如何把握侧重点,以及指导侦查监督和公诉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 鉴定结论 证据 司法机关 

  一、鉴定结论的特点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确定死亡原因、方式、时间及伤害程度的法医鉴定;确定当事人、证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证人资格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对指纹、脚印、血迹、精斑、字迹、枪弹痕迹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以及会计帐簿、往来帐目、报表等反映经济活动的司法会计鉴定等等。所有这些鉴定都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特定的书面表现形式。这是鉴定结论本质所决定的区别于其他证据的外在表现。其他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人们凭视觉、听觉等感觉器官而获得的对客观事物的真实反映,是对案件的感性认识,而鉴定结论是对“案件事实”分析、判断、和推理后所得出的分析意见,属理性认识的范畴,这种特定的书面表现形式集中体现了理性认识的程度。因而有其自己的外在表现形式。
  2.它是鉴定人对专门性的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鉴定结论是揭示某些物品、痕迹证明力的至关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手段。只有经过鉴定,某些物品和痕迹才能发挥证明作用。鉴定的过程就是鉴定人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对“鉴定对象”分析、研究、推理、判断的思维过程。鉴定结论则是鉴定人通过上述思维过程所得出的分析意见。这个分析意见能否正确反映客观事实取决于鉴定人的资格履历、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及是否受到外界因素干扰等情况,从此看出“鉴定结论”应属“个人意见”或称“个人看法”。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人被称专家证人,鉴定结论被称为专家证人提供的证言,而不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同普通证人一样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制作鉴定书后在鉴定结论上签名、盖章,而不用鉴定人单位的公章,也凸现了“鉴定结论”属“专家证言”这一特点。
  3.它仅限于解决案件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不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这是鉴定工作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鉴定工作的对象是看的见、拿的着能为人们的感觉器官所感决的物品而不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思想意识,所以它不涉及法律问题。
  4.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供的分析意见,而且必须和案件事实或当事人没有厉害关系,所以它的客观性较强。鉴定结论具有科学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特点,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鉴定人客观实施鉴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条件,同时《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也规定了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时应受的处罚结果。虽然如此,实践中由于鉴定材料十分复杂,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多种多样,鉴定过程又不可避免的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所以鉴定结论可能会出现差错。因此对鉴定结论只有经过认真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1.指导被指导关系。有些案件鉴定结论居于指导地位,具有导向作用,指导案件的侦查方向或者直接指导获取某一具体的证据,案件的侦查走向有赖于鉴定结论的指导,即司法机关在鉴定结论的指导下确定侦查方向或获取其他证据资料,以期达到证实犯罪、无罪的目的;其他证据资料的获取则有赖于鉴定结论的启示和指导,如果没有鉴定结论的指导,就不能启动其他证据的侦查工作,其他证据资料也无从查起,即为侦查提供侦查方向,“纲举目则张”。例如,死亡案例中关于自杀、他杀的鉴定问题。如果技术人员鉴定为自杀,侦查人员则在这个前提下侦查自杀的理由和证据;鉴定结果如为他杀,侦查人员的工作则转为侦查他杀的动机、目的、方法以及侦查犯罪嫌疑人等方面上来。在该类案件中,因鉴定结论居于指导地位,鉴定结论错误必然导致侦查方向错误,要么造成冤假错案,要么放纵犯罪,要么致使诉讼工作多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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