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刑诉法实施下的看守所职务犯罪审讯场所建设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宇光 李孝辉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在司法理念与司法实务方面均体现出了巨大的变化。特别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新刑诉法增加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规定。这就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多年来一直在基层检察机关从事查办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对看守所查办职务犯罪审讯场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深有感触。本文就新刑诉法实施下的看守所职务犯罪审讯场所建设表达一下自己的一点看法。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司法理念 司法实务

  一、目前看守所审讯场所现状

  目前我国各基层看守所审讯场所的格局和构造大体存在以下几个共同点:
  1.看守所审讯场所建设格局。基层看守所的审讯场所一般都是由十余间审讯室组成,看守所面积相对大点的,审讯场所有十一二间,小点的审讯场所也就五六间、六七间左右,基本上都是这样。审讯室都是并排单间设立,石体墙构造,前后有门和窗户;墙壁都是实心砖墙,没有进行隔音效果的处理也没有进行软化处理,墙体坚硬;审讯室前后都有一条过道,并且前后开门,其中一扇门由民警提押犯罪嫌疑人进入审讯室,另一扇门由办案人员进入审讯室,审讯室中间用铁丝栅栏隔开。
  2.看守所审讯场所设备配置。审讯室中设备配置简陋,仅有办案人员使用的一张宽80cm、长120cm的公务用桌,两把普通靠背式椅子,一把犯罪嫌疑人坐的固定式讯问椅子;一般审讯室墙壁设有电源插座,和摄像探头,房顶照明灯;看守所条件相对好点的,审讯室中会安装一台吊扇。
  3.看守所审讯场所用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看守所审讯场所的基本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2)法院给犯罪嫌疑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3)公安机关刑侦、经侦、治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预审;(4)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复核;(5)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预审。以上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审、提讯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所审讯场所进行。
  4、看守所审讯场所管理制度。根据看守所管理制度要求,提审、提讯由看守所民警负责提人、送还,看守所民警负责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武警负责看守所的警戒工作,全天24小时值班。其他人员进入看守所,一律必须凭工作证件进入工作区,无证件者一律不准进入。根据看守所管理规定,看守所民警7点上班,12点下班;下午2点上班,下午5点半下班。民警按照作息时间休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所民警工作时间内进行,到了休息时间必须准时把犯罪嫌疑人送回监室。

  二、看守所审讯场所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看守所审讯场所的这种建设状况存在诸多问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出了挑战。
  1.保密工作无法保证。职务犯罪是不是一般的刑事犯罪活动,职务犯罪的发生一般都有其比较特殊的社会背景和个案背景。首先,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多数都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和身份的领导干部,其社会关系一般都比较复杂。他们一旦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就会千方百计动用一切关系网、保护伞,给办案设置层层阻力,阻碍案件的正常侦查工作的进行。其次,职务犯罪跟其他犯罪不同,存在窝案窜案的几率比较大,一旦有人被立案调查,同案人处于自身考虑,会千方百计打探案件进展情况,一旦信息泄露,他们不但不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还有可能会积极毁灭证据、串供等,导致案件侦查工作很难进行下去。再者,有的案发单位因为顾及领导政绩或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也会给侦查施加压力和障碍等。在这种纷繁负责的侦查背景下,侦查工作中保密工作就显的格外重要,一旦信息泄露很可能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可想象的困难,增加了办案难度。
  然而目前全国基层看守所审讯室的布局和设施很难达到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讯要求。
  一是人员复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刑侦、经侦、治安部门的预审,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证据复核,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预审都一律在看守所的审讯室进行,人员比较多、比较杂,流动性比较,无法保证信息泄露。
  二是隔音效果差。由于看守所审讯场所空间比较小,房间距离比较近,条件比较简陋,夏天为了防暑只能通过打开前后门和窗户通风凉快,并且墙体没有进行隔音处理,隔音效果无法保证,侦查的保密性完全没有保障,这就给查检察机关办职务犯罪的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三是看守所民警和武警纪律无法保证。根据看守所管理制度要求,提审由看守所民警负责提人、送还,对于案情进展情况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所以民警和武警的保密工作也很重要。但是由于看守所民警和武警人员比较复杂,平时接触的人员比较多,他们的保密工作很难保证。
  2.侦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职务犯罪的侦查活动比较特殊,有其自身的规律性,有严格的时限限制。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目前看守所审讯场所的管理制度无法保证12小时的审讯时间。根据看守所的管理制度规定,看守所民警根据作息时间表正常作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人员必须在看守所民警工作时间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样就出现了,上午8点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工作人员把犯罪嫌疑人提出监室,12点之前必须把犯罪嫌疑人送回监室,下午2点再次提出,最后下班之前必须再把犯罪嫌疑人送回监室,这样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时间无法得到保障。

  3.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活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多数都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和身份的领导干部,在审讯过程中其人身安全尤其重要,如果办案人员因为工作失误导致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或者犯罪嫌疑人突发疾病导致其他意外事件发生,后果都是很严重的,造成的损失也无法挽回的,案件的审讯工作无法进行。目前看守所的现状却令人担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很难得到保障。
  一是安全意识不够重视。审讯过程中,看守所民警负责提人送人,但是往往都是一个人负责,如果突发情况,一个民警很难能够制止犯罪嫌疑人做出过激行为。
  二是格局建设不合理。审讯室里面犯罪嫌疑人和审讯人员之间有一定距离,用铁栅栏隔开,办案人员无法进入,如果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过激行为,办案人员也无法进去制止;另外审讯场所的墙壁都是砖墙结构,没有进行软化处理。
  三是看守所的医护条件令人担忧。根据多年在基层查办职务犯罪的经验,多数职务犯罪嫌疑人都是工作年限比较长,年龄比较大了的中层以上的领导干部,平时公务应酬比较多导致富贵病发病率比较高,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心脏病、冠心病、糖尿病等心脑血管疾病比较普遍,如果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突发疾病,按照目前看守所的医疗条件很难及时得到医治。
  四是如厕难。审讯场所没有上厕所的地方,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需要上厕所必须通知看守所民警,由看守所民警送还监室上厕所,然后再带出来。这一方面浪费了审讯时间、增加了出现意外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打断了审讯进程,不利于案件的审讯。
  4.办案人员工作环境无法保障。冬冷夏热虫咬饮水。首先,审讯室设施不足。看守所的审讯室仅有一张简单的办公桌,两把普通座椅,墙壁上一个电源插座,并且审讯室的办公桌比较小,无法满足办案需要。根据新刑诉法,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要求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再加上电脑、打印设备,一张桌子上都放不开,电源也不够用的。其次,审讯室审讯环境差。审讯室设施比较简陋,夏天办案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不但要忍受高温,还要忍受虫蚊的叮咬环,为了避暑,办案人员只能靠打开审讯室两头的门通风凉快,喷打杀虫剂来灭虫;冬天办案人员又得忍受严寒,看守所审讯室没有取暖设备,办案人员只能靠关严门窗保暖;看守所没有饮水机,办案人员饮水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再次,办案民警没有休息场所,长时间审讯之后没有地方休息。审讯是一个长期连续的过程,时间比较长、强度比较大,对办案人员来说是心理和生理的考验。在这期间办案人员的休息和伙食问题能否得到保证,关系到案件能否取得突破,审讯能否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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