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仕英 代传明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近年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业务中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事件频繁出现,严重影响注会行业的发展。文章详细阐述了虚假验资行为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规制虚假验资行为的意义,出现虚假验资行为的原因及现行规制虚假验资行为存在的问题,旨在如何规制虚假验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论文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验资 虚假验资行为 法律规制

  一、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行为及其构成要件

  (一)虚假验资行为的定义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对于虚假验资行为,从法律上说,只要验资报告的金额与被审验单位的实有资产金额不符,通常表现为验资报告上的金额大于被审验单位的实有资产金额,则构成虚假验资行为。“即指报告的内容或结论与事实不符的验资报告。”从审计上说,则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验资程序,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实对注册资金或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验证,并作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验资报告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情况:明知出资人虚假出资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与被审验单位共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即国外所称的欺诈行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全面遵守执业准则和保持应有职业谨慎仍无法识别被审验单位的恶意欺诈,从而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常见手法有:
  1.被审验单位把部分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以银行进账单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并未向银行发送函证,而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
  2.被审验单位将银行借款或汇入的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尽管银行有不得提取大额现金的规定,但有的出资人却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达到虚假验资的目的。注册会计师也没有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和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3.被审验单位串通或欺骗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收款凭证,或直接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再欺骗注册会计师验资。注册会计师因专业水平或技术条件的局限,无法识别其提供的虚假验资材料,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
  4.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融资,或让投资公司为被审验单位出资,被审验单位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或投资公司一定比例的高额利息,待获得工商登记以后,再从银行临时账户中取出,以达到虚假验资的目的。
  (二)虚假验资行为的构成要件
  注册会计师不直接与债权人或投资人签订合同,对于其虚假验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而是一种侵权责任。故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具有过错。
  1.出具的验资报告与实际不符。“虚假验资报告就是出具了与实际不符的验资报告,通常是指验资单位验证的资本额大于企业实有资本额的验资报告。”实际业务中,表现为企业注册资金未到位或未全部到位,而验资报告所验证的金额远大于企业实有金额的情况。
  2.注册会计师具有过错。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在民法法理上说,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指注册会计师明知自己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准则的行为会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指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却没有预见到的一种心理状态。
  3.必须存在损害结果。真实的损害结果是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的前提。表现为债权人、投资人、及社会公众依赖虚假验资报告并造成了重大损失,使得第三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4.虚假验资报告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验资业务具有社会鉴证性质,验资报告对社会公众而言应当被视为公正的、客观的。验资单位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对第三人来说构成了实现债务的一般保证。第三人与被审验单位发生业务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注册资金的信赖。如果验资报告是虚假的,这种信赖基础将消失。因此,虚假验资报告与债权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

  二、规制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行为的意义

  企业注册登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这是我国现行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的强制要求。违反新《公司法》第29条和第90条对股东出资进行验资的强制义务,本法第208条对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必须达到最低法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法定资本额为三万元,第77条第二款规定: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最低法定资本额为五百万元。国家为了保证注册资金的真实性,维护交易安全,规定必须聘请作为独立第三方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保障投资人利益
  验资,不仅验证企业资本存在的真实性,且要验证资本由谁投入,所有权归谁所有。我国的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包括个人、合伙制企业、公司、外商等。产权关系是经营决策权、收益分配权的基础,谁的产权比例越大,谁便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规制注册会计师的虚假验资行为,便可以更好地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经营者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成立公司,首先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本金,验资便是对企业行为的首次检验。“倘若验资不严,就会给那些无本经营的‘皮包公司’、‘空壳公司’以及利用合法形式从事非法经营的人打开了绿色通道。”市场秩序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陷入混乱的状态。
  如成都某公司股东王某等人准备注册一家新公司,因注册资金不足,找到金某。金某表示有办法帮其出具验资报告,但需按千分之五至七的比例收取垫资费。王某同意后,金某以其事务所的名义,汇入50万元资金到王某新公司的银行账户。按照规定,公司注册资金必须由股东个人投入,转账存入的代垫资金不能出具验资报告。为达到虚假验资的目的,金某利用电脑软件将缴款单上转账存入的内容修改为王某的个人投资,将修改后的缴款单打印出来,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王某的公司顺利取得了工商登记。经公安机关查实,今年3月至案发,金某等人伪造的银行进账单共计30张,虚假验资金额800余万元。
  (三)保障债权人、合同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利益
  首先,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独立的第三方鉴证机构,理应对社会公众负责,这是注会行业存在的必要性;其次,如果没有其虚假验资报告,不具备公司成立要件的法人便不会产生;最后,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通常只能通过网络查阅公司信息包括注册资本及其资信,便与对方建立合同关系。因此,债权人、合同当事人及相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十分有必要规制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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