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志愿者人身伤害风险及其防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钟毓 时间:2014-08-22

  (二)建立项目风险管理体系
  在风险管理领域,美国的有关法律也不多见,尽管这是一个受到关注的领域。但是,它通常通过一些志愿者组织购买保险,或风险管理来处理志愿者的人身风险。美国建立了“志愿服务风险控制体系”,来控制和防范志愿服务的风险。这一套志愿服务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对志愿服务环境安全的评估,以及为志愿者购买保险。参照美国,志愿者保险险种应包括以下几类:一般责任险、机动保险、专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关于保险的购买人,多数人认为应当是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
  (三)基金会
  目前中国有一个全国性的志愿服务基金会——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其业务范围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资助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组织志愿服务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奖励为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等。该基金会没有设立专项关于志愿者受到人身伤害的的基金,也没有对志愿者的人身伤害进行关注。本文认为,作为一个公益性基金会,不仅要对开展活动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还应该对活动展开的实施者——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保障。这种保障可以是事前的应志愿者组织之请,提供设备、资助保险费、活动培训指导,也可以是事后的对志愿者组织无力承担志愿者受到人身损害后的赔偿的资助等。这种对志愿者人身伤害风险预防与救助的基金应当是在法律无法归责,志愿者组织无法承受之下而启动。
  (四)法律规制
  1.法律关系分析
  本文认为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志愿者组织的权利有制定管理规则、组织志愿活动等,其义务有:(1)建立风险预测机制。在组织志愿者参加志愿活动前,志愿组织应对志愿活动的风险程度进行综合理性的评估。(2)风险告知。志愿者组织对风险进行了相关的评估,应将真实的结果如实告知给志愿者,保障志愿者的知情权。(3)相应培训。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多是凭着奉献热情,也许对相关服务活动涉及的基本知识比较缺乏,这就要求志愿者组织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培训。(4)购买保险。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受损失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实际上是把损失均摊给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志愿组织应根据其对志愿活动风险的事先评估,购买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保险险种。志愿者的义务:(1)遵守组织的行为准则,志愿活动需有序的进行才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2)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自己承诺的任务。志愿者应清楚定位自己,真心实意的为他人提供帮助,而不是为了利用志愿活动的形式给自己谋福利。
  关于志愿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处理,本文观点如下:若是第三方造成志愿者的人身伤害,那么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当志愿者购买了保险时,可以获得保险理赔。若是意外事件并且不能获得保险理赔或在保险范围内保险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则可以将目光投向志愿者组织,这种情况下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志愿者组织存在过错时,应对志愿者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志愿者组织克尽职责地履行了其基本义务,就不能算其有过错,也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并且当事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建议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调整。对志愿者遭受的损害,接受服务方虽然无过错,但因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受到伤害,而志愿服务接受方在志愿活动中存在获益,因此应当由服务接受方对志愿者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当接受方不具有经济实力,如被帮助的贫困对象,基金会的专项基金就突显其作用了,此处不作赘述。
  2.立法展望
  志愿服务的薪火相传不仅需要志愿者持久的热情,更需要立法支持,用法律来规制风险。通过对志愿者人身伤害风险防范制度的困境的分析,立法滞后是志愿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切领域都仍需不断发展,但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人们过分追求利益最大化,很大程度上造成人与人之间信任减少。面对初级阶段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中共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重要目标提出,而志愿服务体现的正是帮助他人、奉献社会的精神。法律应发挥其调节器的作用,给这种精神的传递者以法律保障。本文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一部法规,统一志愿者法规,明确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服务接受方的法律关系,规范权利义务,确立侵权行为规则原则,让社会关爱的阳光照进志愿服务的殿堂。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