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未成年人年龄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崔巍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本文分析了当前刑事司法中在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年龄认定 刑事司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任何事实的认定都是通过证据进行的。年龄的认定当然也不例外,而年龄证据的采信直接决定着年龄的认定,因此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未成年人年龄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阳历与阴历混淆记载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都是以阳历纪年的。但由于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多样,在许多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往往更偏向于阴历纪年,而不采用阳历纪年。例如,在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的时候,很多农村家庭仍然习惯于按照阴历的出生日期为新生儿申报户口,该日期往往被司法机关默认为阳历出生日期,从而造成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中的出生日期比实际日期早一、两个月的情况。这就容易给司法活动中带来混乱,特别是对于年龄涉及犯罪临界点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辩护人在辩护的时候往往会在年龄方面做文章,以期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二)户籍登记信息不真实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信息是确定其年龄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讲,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出生日期,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户籍登记与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等原因,户籍登记信息有时并不真实,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的出生日期。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农村和外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认定上,常见情况有:(1)户籍登记信息本身有误。(2)不给超生的居民上户口。(3)户籍信息被更改或篡改。实践中,有些家庭为了躲避计划生育,或者使孩子能够及早入学、当兵、外出务工等,往往会通过各种渠道对未成年人的户籍信息进行更改(其中又以报大居多)。应该说原始户籍登记信息最为真实,是证明居民年龄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对原始信息进行更改,但由于我国各省市、地区差异明显,个别户籍管理民警纪律性不强,对户籍登记信息的严肃性认识不足,经他人请求或者帮助他人更改了户籍信息。这种行为虽然危害性不大、性质尚不严重,但给司法办案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了司法效率,增加了司法成本。
  (三)户籍证明与言词证据不一致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虚假供述
  为了减轻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会自报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同时有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年龄等身份情况,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取得其户籍证明,也无法与其家属联系进而其真实身份及年龄。有时户籍登记信息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会寻找各种理由,例如谎称在户口登记时由于某种原因而报大了岁数,故意作虚假供述,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2.证人出具虚假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以证人身份作证时,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能够从轻、减轻处罚,往往会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报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朋友、邻居等知情人,有的出于哥们义气、有的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的威胁或利诱,故意隐瞒实情,不如实提供证言,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作伪证,从而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真实年龄的审查判断。
  (四)骨龄鉴定并非完全准确
  毫无疑问,骨龄鉴定在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骨龄鉴定也有其自身的弱点:由于受到送验材料、设备条件、技术能力、业务水平等客观和主观多方面的限制,骨龄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也有所不同。因此,骨龄鉴定的证明力也存在一定缺陷,甚至有一定的虚假性。故在刑事诉讼中,骨龄鉴定意见只能作为参考性的证据,而不能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只有对骨龄鉴定进意见行补强后才能被法庭所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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