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必要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智姝 时间:2014-08-22

  二、老年人权益的内涵

  老年人的生活究竟应是怎样的状态?诚然,由于家庭、社会环境、收入等方面的差异,很难有量化的标准,何况,生活幸福与否本来就是一个相当主观的事情。但是,为保证其身体健康、经济收入、舒适居住以及社会参与感、价值感等作为现代社会成员理应享受的需求能得到充分满足,一些普遍的标准仍有建立之必要。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老年人原则》确立了关于老年人地位5个方面的普遍性标准:自立、参与、照料、自我实现、尊严。据此,老年人权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获得社会保障权
  老年人在为社会贡献了自己的黄金年龄,创造了社会价值后,理应能够享受充分的社会保障,实现老有所养:一是能够保证有维持生活的基本经济收入,对低收入群体、病、残、高龄等有必要的倾斜;二是能够享受价格低廉甚至免费的有价值的医疗卫生服务。尽管传统的家庭模式在今天的社会,尤其是东亚仍有很大的影响,提供了家庭养老的可能,但从社会整体发展的趋势、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年轻人工作节奏的加快等方面考察,机构养老将成为未来老年人生活的主要方式。社会保障的健全是实现机构养老的前提。而且即便是家庭养老,也存在相关医疗服务、特殊护理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这些均应由政府通过相关举措,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对民间组织或机构的扶持加以提供,保证老年人社会保障方面权益的实现。
  (二)享有社会参与权
  老年人的独立、尊严、自我实现除了来自于经济基础之外,社会参与也是很重要的方面,一般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参与社会活动以及选举和出版等政治权利。老年人的劳动权是说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在遵守社会统一的退休等制度的前提下有继续工作的权利,不应当受到年龄歧视。社会应当纠正老年人不需要工作的观点,实际上在社会整体医疗和健康水平提高的情况下,许多老年人尤其是按世卫组织的划分属于年轻老年人阶段的老年人,略有老态却并不“龙钟”,又具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和人生阅历,如此资源不能参与社会的价值创造过程十分可惜。老年人还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社会传统观点认为老年人的主要任务是含饴弄孙,并不需要学习。实际上随着人口整体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人们的精神需求在不断增加。通过受教育,丰富、充实自己的生活,学有一技或是了解养生保健知识,能够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政府应当努力增加老年人受教育的机会。选举、出版等政治权利也是保证老年人社会参与的重要权利,能使其感受到作为社会成员的价值感、成就感。社会活动的参与权指政府和社会应当尽可能多提供一些老年人能够参与的社会活动,促进老年人之间以及与其他社会成员交流的机会,使老年人与社会的沟通保持顺畅。综上,社会参与其实是社会精神赡养的重要方面。目前,社会中的“空巢”家庭、鳏寡独居的老年人更需要通过劳动、受教育等社会参与来保持精神的健康。政府和社会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社会参与的机会。
  (三)老年人应该享有的民事权益
  根据各国民事法律的规定,老年人作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并未因年龄的增长而受任何影响,享有民事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切权利;其行为能力视自身的健康状况、意识状态而定,可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老年人最常涉及的民事权益主要包括获得赡养权、婚姻自主权、财产权、继承权等。获得赡养权是指老年人有权获得成年子女物质与精神上的照顾;婚姻自主权指老年人也有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再婚、离婚的权利,不受子女等任何他人的干涉。财产权是指老年人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子女在内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进行处分。继承权指老年人有权依继承法规定继承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的遗产,并不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受影响。
  (四)老年人应该享有的商事权益
  老年人也应享有参加商事活动的权利,进行投资、担任企业高管、从事商业交易等,不因年龄而受到歧视对待。社会应当提供相应的条件保证老年人这些权利的实现,比如在有关交易场所、投资场所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设施,提供的资料便于老年人阅读等。
  综上,老年的幸福关乎到我们的国计民生,关乎每一个人的未来。在目前的形势下,真正做到老年人权益的完美保护还有很艰难的一段路路要走。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里写到:“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时至今日,我们可以这样说:老年智则国稳,老年富则国安,老年强则国泰,老年独立则国人无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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