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创新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舒易求 李艳萍 时间:2014-08-21
  论文摘要 独立学院自创建以来,在法学实践教学上从沿袭母体学校模式到开始设想有了自己独特教学
体系。目前许多独立学院及研究者对法学实践教学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仍然存在着人才培养无特色、
课程体系设置不科学、法律实践应用技能训练缺乏,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本文从转向应用型
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法学教材选定和教学内容体系、完善教学方式方法、选聘法学专业教学师
资等方面构建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进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
  论文关键词 独立学院 法学专业 实践教学
  独立学院作为三本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应根据生源情况、就业前景等,与其母体学校甚至高职高专有所
不同。针对独立学院人才培养、法学教育模式体系现状,导入多样可行的切合实际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通
过多方位展开合理的法学实践教学,对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进行改革是独立学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人才培养模式无特色,毕业生未能脱颖而出
  近十年来,法学专业发展规模空前,但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面临考验。独立学院法学毕业生进入法学教育
和理论研究机构就业的比例很少,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就业是理想的选择。但目前独立学院法学毕业生通过国
家司法考试的比率不高,在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就业率较低。大部分毕业生就业于与法学专业关系不大甚至
无关的工作,就业层次也不高。独立学院显示出教育培养模式低效益、无特色,就业率低。从目前的法学教
育与培养模式现状来看,独立学院呈现大众化且无优势可言,培养出的学生质量也有影响。独立学院本身处
在母体学校与高职高专的“上下夹击”的状态下,如果不能实事求是,扬长避短,即三本学生不浓于钻研理
论知识,但实践操作能力强的优势未能充分挖掘和发挥,培养的学生就没有特色和优势,毕业生未能在实际
工作中脱颖而出。对现有的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正确定位是独立学院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课程体系设置过于传统片面,学生知识体系单一
  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注重的仍然是传统法律教学,把大学的黄金时期几乎全部安排在传统法学课程上,就
是修学学分也集中体现在传统法学科目上,对新兴领域法学内容涉及不够、开课不多。例如证券、金融、保
险、商业谈判、环境保护、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课程,即使部分有开课也是选修课,课程学时设置较少,
科目结业测试也是通过开卷或者其它形式轻松了事。学生自修时间大多应付于英语过级和各类考试中,对新
兴领域的法律知识学习重视不够,因此法学专业知识体系传统而片面。经过大学四年象牙塔的应试教育模式
专业学习,学生也许对法学课程体系有系统性的了解,但独立学院对法学临近领域的课程设置涉猎得很少,
难以满足社会需要。我们知道,法学所研究和解决的是法律化的社会现象,法律问题就是社会问题,往往得
心应手解决一个法律问题需要多种学科、多门知识基础方能成功。但目前大多独立学院规划的知识体系、设
置的具体课程缺乏现实复合性。
  (三)法律实践应用技能训练缺乏,难以胜任实践工作
  独立学院法学教学多是填鸭式理论讲授,整堂课甚至整个学期下来都是老师唱独角戏,学生动脑、动口
、动手程度不够。期末考试包括司法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都是测试学生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并没有实实在
在考核实践应用能力。于是,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教学也是注重课堂和书本上的理论专业知识传授,法律实践
应用技能训练较少。记得澳大利亚教授Crahambroan在谈到对中国法学院学生的印象时说,他们每次理论考
试的分数是不错的,但缺乏现实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不得不承认,现今我们所培养的学生,就
是已经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的毕业生,没有多少人能得心应手同当事人交谈、解答法律咨询、书写法律文书
、协调法律纠纷。不少独立学院如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湘潭大学兴湘学院针对这些问题而专门设立了象
法学协会、法律援助部、法律诊所也收效不大。培养四年的法科生毕业后面对实务工作策手无策,很难把实
际案件与法学理论知识联系一致,很难快速、自如地担负起工作任务。据调查,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法学专
业学生毕业后到实务部门工作,至少需要三、四年时间,才能独立处理具体案件、承办法律事务。
  (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不高,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独立学院成立时间不长,教师队伍普遍年轻,执教时间较短。独立学院聘任的法学教师大多是硕士研究
生、助教和讲师,博士生、副教授、教授非常稀缺。独立学院由于身份特殊性讲究经济效益层面重,一般很
少或者没有制定激励措施多投入来留住、引进人才,于是高学历、高资历的教师不愿意进入或者长期留在三
本院校发展。同样,与教学上重理论、轻实践有关,独立学院法学教师基本上是理论研究出身。教师要么是
从母校转调来的,要么是从各高校毕业后直接来执教的,他们在各自领域理论研究上都会有一定见地,但是
较少接触甚至从未实际接触应用性法律实践活动。曾经在一所独立学院的模拟仲裁庭上,出现过一位执教六
年的法学教师不能办理一件简单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尴尬局面。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性科学,作为
知识传授和实践指导的教师面对法律应用性实践操作无从下手,于是也会影响实践教学和学生实践能力培养
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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