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宏哲 时间:2014-08-22
  2.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对民事案件地域管辖制度的规定,采取的是“以原告就被告”原则和“合意管辖”原则,即民事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两项原则如果在小额诉讼案件中适用,尤其是在原、被告双方实力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适用,常常会对小额权利人造成不平等,阻碍其利用法院途径实现正当权利。
  3.诉讼提起问题和优先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的提起当事人应该有选择权,即对于小额争议,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按小额程序审理,也可以要求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使用简易程序,如果法院按照小额诉讼审理,被告可以申请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豔,如果被告提出上述请求,法院应该满足被告的要求,赋予当事人程序权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小额诉讼程序以追求程序的效率为主要目标,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有一定的限制,而且当事人是裁决结果的直接承担者,所以要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决定适用哪一种程序。二是中国目前的司法运作水平还比较低,社会对法官的权威和素质没有十足的信心,当事人在面对法官的时候,会产生很大的戒心,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一味减少当事人对程序进行选择的权利,会提高执行过程中的困难,产生较大的矛盾。
  小额诉讼程序只有被使用才能发挥其价值,才能更好地平衡公平与效率。所以,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异议的情况下再变为其他程序。为了鼓励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以采取在诉讼费上进行减免、相比较采用其他程序的案件优先审理等鼓励措施。
  4.程序运行
  对于起诉采取表格化。在域外,依小额诉讼程序起诉者,得使用表格化诉讼,按小额程序各类事件的需要,预拟格式诉讼的例稿,由法院印妥,供当事人起诉时使用。我们应借鉴这些成功的经验。
  小额诉讼应当提倡当事人亲自参加审理活动,为此,可考虑在条件成熟时,征得律师协会的支持,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律师参与小额诉讼。但是不应该禁止律师的参与,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需要与权利。大部分当事人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如果当事人觉得聘请律师的支出完全可以接受,或者自己没有精力处理诉讼事务,那么法律就不应该剥夺当事人的自由豖。
  在审理中应当放松取证规则,降低证明标准,赋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权。小额诉讼程序中的调查证据应限于能及时调查的证据,同时扩大法官的职权裁量,允许依据职权询问证人、调取证据,并运用衡平法原理作出裁决。在通常诉讼程序中,心证的程度要达到客观的证明程度——证据使法官相信事实确实如此——才能认为某事实真实或是存在的,而非属真伪不明。对于小额事件,若要达到相同的证明程度,必然会多花费相当劳力、时间、费用去求证,不符合费用相当性原理。因此,小额诉讼程序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只要心证的程度到达低度的证明度——法官相信事实大概就是如此——法官即可认为已得心证而下裁判豗。小额诉讼程序应当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积极主动地介入纠纷的解决,采取自由灵活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法官在审理小额案件时,应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或主动提出和解方案,以促成当事人的和解。允许法官依职权裁量自主决定书面审理或言辞审理。如果当事人双方都认可证据,或者证据在调查过程中需要较多时间和费用,无法和当事人的请求相吻合,法院应该避免繁琐的调查证据的过程,按照心证的原则对事实进行认定,及时进行裁判,尤其是在小额事件之中,为了和简单、快速的裁判要求相吻合,应该考虑费用相当性的原则,同时,允许法官可以不依实体法规范来审理,而依据公平正义之法律原则来裁判。小额诉讼的裁判文书应该仍旧规范制定,以便当事人完全了解案情及法院的观点和见解。从而利于当事人服判,利于案件判决的执行。小额案件也可能出现案情复杂的情况,应该允许当事人对程序进行转化,或者由法官对程序进行自由转化,将其转变为普通诉讼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等,因此,我国目前小额诉讼程序,应该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对程序进行转化,同时,赋予法官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化的权力。
  5.救济
  为了简速裁判,对于小额诉讼的审理,应特别强化基层法院的功能,同时,应该对小额案件限制救济。所谓限制救济,是指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相对于通常程序所规定的救济,无论是在审级上还是在条件上都更为有限和严格。豘我国司法水平还不高,民事案件的上诉率和再审率虽不高,但是还是有很大的救济需求,而通过信访等非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人也不在少数,如果贸然决定小额诉讼进行一审终审,考虑到我国现状,许多当事人会通过提高标的额来避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那么这一程序将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同时会激化许多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所以我认为小额诉讼应该允许上诉,但可以在上诉环节简化程序,比如可以采取独任制,可以进行法律审等简化措施,以此做到效率与正义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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