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系统深思维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令彦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应从多元的视角加以审思和探求,需要系统的深思维。要重新定位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模式,构建发展性法律保护制度:要唤醒、培养、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和人文道德素质: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论文关键词]弱势群体  法律保护模式  农村社会保障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在当前我国是一个非常重要和急迫的问题,关于这方面的探讨已经有很多。本文认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应从多元的视角加以审思和探求,需要社会的各个方面、各种因素相互协调。
  1重新定位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模式。构建发展性法律保护制度
  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存在于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中,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由于身体体能以及对社会的经济、权力等资源占有方面的弱势,在享受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方面处于社会正常状态之下,与他人相比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或从属地位,不能够完全行使自己的权力或权利,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从属或不利地位,并且凭借自身的力量无法改变此种状况的社会群体。当前我国的弱势群体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无业人员及其他城镇贫困居民、城里的农民工和从事农业劳动的普通农民、贫困大学生群体等。生产或生活困难是弱势群体所面i临的共同处境,弱势群体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或处境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在社会与政治层面,他们的权利缺失或得不到保障,权力行使有困难。
  长期以来,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制度上,我们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都过于依赖通过物质帮助来实现。这是很片面的,也是有害的。单纯给人以物质帮助是济贫式的保护。济贫式的保护模式虽必不可少,但它有很大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济贫式的保护模式深深地受限于财政的支付能力。我国财政支付能力不足是制约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障碍性因素。而且,单纯的物质帮助不仅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还容易形成和助长依赖和懒惰的习风:过度的物质帮助还会扩大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张力,减损市场动力机制功能的充分发挥,最终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正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给人以能力和机会才是再生性的保护。基于此,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机制应该实现着力点的转移——从济贫式转变为再生式,其目标模式应定位在以再生性保护方式为主,以济贫式保护方式为辅。根据弱势群体的社会属性及其法律保护的价值理念,结合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模式应当是保障性法律保护制度与发展性法律保护制度的结合。前者主要是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后者主要是指有关针对弱势群体的就业法律制度、积极的扶贫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等。为此,当前我国一是要完善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为弱势群体中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就业的制度平台。为此,应当制定《就业促进法》,对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做出规定。二是完善开发性扶弱法律制度,通过对基础性资源的配置和机会的给予,使弱者具有自我脱弱的能力,形成一种使其摆脱弱势地位的可持续发展态势。三是建立弱势群体教育法律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或参加培训的机会。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教育的投入,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法律规定得以实旅。四是建立弱势群体医疗法律制度。政府在医疗扶弱过程中,应考虑对弱势群体增加医疗支出,建立弱势群体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现在我国正在建立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就是这方面的积极举措。
  2唤醒.培养,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和人文道德素质
  执法者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法律威信和法律功效的真正实现。而我国在法制实践中暴露出的执法人素质不高已引起世人极大的忧虑。要完善和健全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必须唤醒、培养和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和人文道德素质。

  第一、要唤醒和培养执法人崇法的精神和信念。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具有这种精神和信念的人,必然对法律也充满着无限的爱心和敬意,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可以献身的事业,因而执法的效果就会更加理想。所谓崇法,从浅层意义上讲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而我国现今的一些执法人,崇法的精神和信念较低甚至没有,在错误的市场导向和金钱意识支配下,法律庸俗地成为他们显示身份或捞取利益的工具。在我国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执法人是否崇尚法律,法律是否至高无上并受到普遍尊重,是衡量中国社会是法治还是半法治、半人治的标尺。针对中国的法律传统,最为重要的是要真正培养和造就一批正直有法律精神、崇尚法律的执法人。
  第二、要培养执法人知法的本领和职责。一个具有崇法信念的人,如果不懂法,最多也只是一个忠诚的“好人”。中国当今社会,法制建设方兴未艾,立法步入快车道,法律法规众多。接受消化法律信息、能量的困难加大,非过去那种人治社会和计划经济的思维方法所能承担和承受。作为执法人,一个重要的素质标准就是要知法、懂法,熟悉和精通法律原则、法条规定是执法人的“根”或“看家绝活”。知法、懂法体现了一种高素质的学习或修炼。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大系统中,法律与法规、中央法与地方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律与政策之间都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作为执法人必须具有法律的整体观念,建立宏观的法律知识结构。仅知晓几部部门法、背得几个法律条文,对于执法人而言是无济于事的。实践中那种临时看书、对号入座、对事用法的做法是非常不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的。另外,作为执法人,还必须把自己的视角投向广阔的社会空间,在社会的大背景下灵活地认识法律,运用法律。在掌握法律基本原理的前提下领悟立法的目的、精神和价值。因而,作为执法人必须重视自己的法律学习,无字之书和有字之书都应掌握。而作为执法机构,也应创造各种条件,给执法人深造、进修、提高的机会,以保障他们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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