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历部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权条款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焦伟 时间:2014-08-22
  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的背景下制定了,它受到“文化大革命”中“左”的路线政策的干扰,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表现为强调义务的首要性,义务先于权利,并较1954年宪法减少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在人身自由方面,延续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1975年宪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较1954年宪法不同的是,在条款规定的限制自由的逮捕程序上规定的批准机关发生了变化,由1954年宪法的“人民检察院批准”变化为“公安机关批准”,另1975年宪法增加了“住宅不受侵犯”的内容。批准机关的变化主要是因为1975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名存实亡,形成了公安机关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又可以自行决定和执行逮捕、起诉,并且自我进行监督的状况,公、检,法三机关应有的制约关系不复存在。“住宅不受侵犯”是广义的“人身自由”的外延,尽管意识到对住宅的保护是一个进步,但在立法方法上,不宜将该项内容放在人身自由条款中加以规定,纵观其他国家宪法,在人身自由条款上大都是对人身自由基本内涵的规定,将“住宅不受侵犯”放入该条款中,不免影响到人身自由条款的逻辑结构。

  1978年宪法是在文革结束后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颁布的,它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反映“左”的思想的条文,比1975年宪法前进了一步。它基本上保持了1975年宪法关于宪法权利和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精神,恢复了一部分被1975年宪法所取消的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宪法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还规定了一些新的宪法权利,为1982年宪法关于宪法权利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奠定了法律基础。豏1978年宪法第4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法条基本沿用了1975年宪法的表述,内容既包括对人身自由的确认,也包括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但在第2款关于对人身自由限制的规定中,由于检察机关的恢复设置,批准机关恢复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该条款明确了逮捕的决定机关、批准机关和执行机关,程序规定较以前宪法更为详细和严格,这在立法技术和程序的设置上是一个进步。1978年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规定,在随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落实,刑事诉讼法更是具体规定了逮捕的报批程序、批捕的程序和要求、不批捕的处理,以及关于其他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等。这是新中国第一次通过刑诉法具体规定宪法确立的保护人身自由原则,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得新起点。
  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它在前几部宪法的基础上对人身自由条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内容更为完善合理,立法方法也较前几部宪法有所进步。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提升到总纲之后的第二章,充分表明了对公民权利的认可和重视,这种保护公民权利意识的立法理念是符合法治要求的,彰显了我国法治发展过程中的进步。现行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体现在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该条的前两款延续了以前宪法关于权利确认和权利限制的两部分结构,将“住宅不受侵犯”另立条款加以规定,逻辑更为清晰合理。限制条款中对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只是在批准或决定机关上较以前宪法有所不同。现行宪法不同于以前宪法的是,它增加了一个禁止性条款,明确否定非法的拘禁和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对第一款人身自由确认条款的深入展开,增强了对人身自由加以保护的强烈意味,突出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合法性要求。此外,条款中还增加了对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内容,从而更加全面的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加以保护。

  三、对我国现行宪法中人身自由条款的评价

  我国宪法中对人身自由保护条款的规定不同于ICCPR,ICCPR第9条第1款规定类似我国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条款,内容包括对权利的确认和权利的限制。在其后的第2款至第5款豑则是对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条款,内容较宪法详实完善,对人身自由给以全方位的保护。我国宪法中并没有类似的救济性规定,其原因主要是基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旨在通过原则性的规定对其下位法给以指导,因此,简要的原则性规定是合乎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要求的,而这些救济性的措施则主要是通过部门法来加以保障。
  然而,我国实践中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的情形并不只限于宪法中规定的逮捕,我国目前存在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此外还有司法过程中的司法拘留、拘传等类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它们的适用并没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宪法只是在人身自由条款的第3款对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情形作出了一般的禁止性规定,并不像逮捕那样规定了严格的适用限制的程序。这就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等的合法性提出了挑战,笔者认为需要在综合考虑到我国现存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上,进一步对宪法加以修改或完善,使它们的适用有明确的宪法性依据,再有便是在宪法的指导下对相关部门法的完善,这样才能由上到下地系统地保护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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