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晓薇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果。然而,在人们欣喜的同时,环境的不断恶化也为人们敲响了警钟。从国内近几年的环境状况数据来看,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环境带来的严重破坏,而环境的恢复工作所带来的资金消耗则是令人震惊的。随着人们综合素质的提升,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也不乏一些过分追求眼前利益,置子孙和国家利益于不顾的人,继续与可持续发展模式背道而驰。完善、科学的环境公益诉讼法是保护环境、阻止那些“见利忘义”者的有效武器,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对其的研究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法的内涵进行介绍,然后,对当前的环境公益诉讼现状进行分析,最后,提出相应的参考性建议。希望能够为有关的工作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论文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我们也可以清晰的看到,国内的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尽管环境保护相关法案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但是,在环境治理以及预防等工作中,起到的作用并不是十分明显。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目前,国内学者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公众或者是社会公益团体为了实现对公益的保护目的,对破坏公共环境的非法行为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第二类是指环境公诉。国家公诉人的检察机关,为了实现对公共环境的保护目的,作为原告,提请公诉,从而实现对破坏公共环境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制裁的目的。由此可见,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是一些公益组织为了实现对公共环境保护的目的,而采取的民事诉讼行为。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

  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相当好的法律基础,像《宪法》、《民事诉讼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都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科学基础。但是,同美、日等国相比,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
  (一)适格当事人限制
  在《民事诉讼法》中对适格原告的定位标准是“和此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法人或者公民”。但是,很多利害关系人由于诸多因素并不愿意进行起诉,而其他人却没有起诉的权利,只能任凭环境被破坏。
  (二)相对于其他利益的损害,环境损害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
  环境损害很多时候并不是一时就可以发现的,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因此,其具有隐蔽性;由于在环境侵损和环境危害之间常常会介入一些其他因素,因此,在对侵害行为同侵害结果之间关系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当环境损害方有多家时,并且,侵害原因也有所不同,此时很难判断是哪一方造成了环境损害,损害程度怎样。另外,受到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与限制,很多环境损害短时间内很难确定,而民事诉讼规则中则要求申请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能够确定的,无形中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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