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探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立新 李洋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 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源头,管理好举报线索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取信于民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实践中,对于经过查实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线索,有着较为稳定的监督体系。而对于经过初查后不立案线索,尚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一些举报线索的价值并没有实现最大化,甚至造成线索资源浪费。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构建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已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论文关键词 不立案 线索 审查 机制

  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源头,管理好举报线索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取信于民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实践中,对于经过查实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线索,从决定逮捕、审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内、外监督制约几乎贯穿整个诉讼全过程,监督体系相对稳定。而对于经过初查后不立案线索,由于未进入诉讼程序,且涉及的内部职能部门较少,尚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一些举报线索的价值没有实现最大化,甚至造成线索资源的浪费。为此,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构建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已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拟就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的重要性、存在问题以及构建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实行不立案线索审查的重要性

  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是检察机关内部,对自侦部门作出不立案决定线索进行的专门审查活动。主要通过审查线索涉及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是否已经全部查清、初查认定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形,确保线索得到及时、有效查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其特点有三:(1)内部监督性。不立案线索审查不以当事人提起为前提,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监督,是自身对检察权行使的一种主动约束。(2)非程序性。不立案线索审查不是诉讼程序内的监督,现行诉讼法律对不立案线索审查并没有作出任何规定,与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程序内的监督相比较而言,它只是一项诉讼程序外的制度。(3)管理性。不立案线索审查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一种管理,是促进案件线索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的根本保证,是从制度上切实防止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等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措施。
  举报线索作为侦查工作的基础,决定着能否开展立案侦查,甚至直接关系到案件调查的成败。针对职务犯罪日趋复杂、隐蔽以及举报线索质量不高、数量下降等特点,实行不立案线索审查制度,增强举报线索的利用价值,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实行不立案线索审查,有利于强化内部监督。“现代管理制度的一大特色是讲究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豍曹建明检察长曾在全国检察机关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始终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切实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同样要接受监督,不仅要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而且更要不断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实行不立案线索审查制度,就是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有益尝试。
  二是实行不立案线索审查,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当前,以民生问题为主的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检察机关日益迫切的重大任务。与此同时,由于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很多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处,如程维高、成克杰、厦门远华案等,都是通过群众举报发现案件线索的。”为此,我们理应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执法办案的动力来源,通过实行不立案线索审查制度,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实行不立案线索审查,有利于促进执法办案质量不断提高。通过对自侦部门的初查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实现对举报线索有效管理和双向监督,从诉讼程序的第一道关口防范有案不立、违规执法、人情案等情况产生,从源头上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涉检信访案件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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